水利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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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初稿)中国水科院二00四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共享水利科学数据范围与分类........................3第三章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汇交与管理......................5第四章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用户范围与分类..................5第五章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分级与服务.....................6第六章用户的权利和义务.................................7第七章共享技术平台与标准................................8第八章共享工作管理.....................................8第九章奖励与处罚.......................................9第十章附则............................................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水利科学数据共享和加强水利科学数据共享的管理,使水利科学数据更好地为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产出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部门或机构,以及使用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水利科学数据,是指与水利科学研究和防洪减灾事业相关联的科学数据,它包括通过观测、调查、实验等方式采集、汇交的各种原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形成的各类数据产品等。第四条水利科学数据共享是指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汇交及其管理,以及通过共享技术平台向各类用户提供服务的活动。第五条各有关部门或机构要重视和加强水利科学数据共享技术平台的建设,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保证水利科学数据共享工作能够持续、稳定地发展和运行。第六条水利科学数据共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各有关机构分工实施的原则。第七条水利科学数据共享的信息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共享水利科学数据及其技术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八条水利科学数据共享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二章共享水利科学数据范围与分类第九条在政府财政拨款支持下由有关部门或机构产出的、具有共享需求和应用价值的、并符合国家有关科学数据共享规定与要求的水利科学数据,均属共享水利科学数据范围。第十条为了方便用户更好地查询、索取和使用,应当对共享水利科学数据进行分类,提高共享效率和效益。第十一条共享水利科学数据按照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划分为观测、调查、实验和专题五类:观测数据是指由永久性水利测站或机动性测量所获得的原始记录,分析处理后的数据产品,以及相关的元数据、辅助数据等。调查数据是指对水利现场进行水利宏观现象、水利地质、工程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等进行调查所收集的原始数据和分析处理后的灾害评估等数据产品,以及与灾害预测相关的各种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是指在实验室所进行的水利科学实验所获得的原始记录,分析处理后的数据产品及相关的辅助数据,如构造物理实验、新构造年代测试、结构抗震实验、土动力实验等数据。专题数据是指某一研究课题、工程项目以及某一特定区域综合研究等所形成的数据集,如地学大断面探测研究、重大工程水利安全性评价、中国大陆地壳应力环境等专题数据。第十二条共享水利科学数据按照数据产出层次及其相关因素,划分为原始数据、元数据、辅助数据、数据产品和数据集制品五类:原始数据是指用仪器自动记录或手工记录下来的最初的观测、实验、调查等数据。元数据是指描述数据的有关信息,即描述数据的数据,二者构成了数据应用的完整信息,如测站或经纬网格空间属性、时间序列、要素或项目、数据完整性说明等。对于原始数据而言,辅助数据也属于元数据范畴。辅助数据是指为获取原始数据和数据产品所依托的地理、地貌、地质、气象等环境与条件,所使用的设施及其运行状况等方面的数据。数据产品是指对原始数据并结合元数据和辅助数据进行分析、加工、处理后产生的可供直接应用的数据。数据集制品是指某一课题(专项)所形成的数据集(含原始数据、元数据、辅助数据、数据产品及其说明),或者为满足共享需要将相关的原始数据、辅助数据、元数据、数据产品及其说明汇编在一起的数据集。第十三条共享水利科学数据按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划分为保密性数据和非保密性数据。保密性数据是指涉及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数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保密数据。第三章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汇交与管理第十四条凡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共享范围的各类水利科学数据,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和要求汇交。第十五条汇交的数据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标准,以实时或准实时传送、网络交换、刻录电子文本光盘或其他介质载体等方式汇交。第十六条水利台网所获得的各种连续观测数据按常规运行的数据流程汇交,其它各类数据均应在项目完成并经下达任务的部门验收后,由项目负责人将数据汇交到国家水利科学数据共享中心。第十七条为保证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科学实用价值,汇交的数据必须齐备完整。第十八条水利科学数据的产出者及其所在机构应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汇交的数据应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要求。第十九条对汇交的数据应妥善保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为数据保管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对属于保密性的数据,按其密级分别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第四章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用户范围与分类第二十条凡是需要水利科学数据,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条款者,均可成为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用户。第二十一条按用户所在国家分类,用户可分为国内用户和国外用户。第二十二条按用户属性分类,用户可分为公众用户、公务用户、公益用户、盈利性用户。公众用户:国内外各界社会人士、民众;公务用户:为执行公务而使用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用户;公益用户:为从事公益性事业而使用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用户;盈利性用户:以盈利为目的而使用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用户。第二十三条按用户与数据产出部门的关系和所承担任务的性质分类,用户可分为合作伙伴用户、国家科技专项用户。合作伙伴用户:是指与数据产出部门签订科技合作或水利科学数据交换协议的国内外用户。国家科技专项用户:是指承担国家(科技部、基金委)科研攻关项目的课题组。第五章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分级与服务第二十四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科学数据共享的政策和要求,规范水利科学数据的共享服务工作,并按照规定能够及时向各类用户提供所需要的数据,应对共享水利科学数据实行分级。第二十五条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分级应遵循:级别划分与提供服务相统一的原则,适用性、安全性和时效性相结合原则,高效服务原则和注重社会效益原则。第二十六条按照不同类别的用户和不同的共享方式,共享水利科学数据划分为四级。一级数据:面向公众用户,实时或定时滚动向社会发布,用户可查询、浏览、下载、转发。二级数据:面向国内、外公务用户和公益用户,用户需经登记注册和认证后由共享网站提供无偿服务。三级数据:面向国内公务用户和公益用户,用户需经登记注册和认证后由共享网站提供无偿服务。四级数据:面向国内公务用户和国家科技专项用户,需经申请和审批后由数据主管部门或授权共享网站提供无偿服务。第二十七条对盈利性用户使用一级以外的共享水利科学数据,需经申请和审批,并提供有偿服务;对合作伙伴用户使用水利科学数据,按有关协议处理。第二十八条对用户提出的越级共享服务,需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九条某些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级别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规定的时限后应及时调整,以利于共享。第三十条对于科研性课题所获得的原始数据及其相关的元数据和辅助数据,在结题验收一年后应提供共享服务。第三十一条共享水利科学数据应能提供三种方式的服务:(一)提供用户最终的数据服务:通过计算机网络或者计算机可读介质提供数据服务,也可以按用户要求的格式和数据内容提供数据制品。(二)提供水利数据库的数据服务:用户按其访问权限可读取数据库的数据。(三)提供水利数据应用的数据服务:用户按其访问权限可调用数据库中的应用程序,分析处理相关的水利数据。第三十二条水利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实行集中与分布相结合,国家水利数据共享中心核心网站和各共享节点网站通过万维网(Web)链接实现各数据库系统间的导航,更好地为用户提供服务。第六章用户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各类用户对获得的共享水利科学数据享有受限的、不排他的使用权。第三十四条用户有权向承担共享水利科学数据服务的机构提出建议和参与相关的业务活动。第三十五条用户有权对共享水利科学数据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疑,并可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中国水利局反映。第三十六条用户未经允许不得将申请获得的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直接向外分发或转让,也不得间接地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和其它服务产品的一部分。第三十七条用户对申请获得的保密数据有保密的义务;用户申请获得的用于非盈利性活动的共享水利科学数据,不得用于盈利性活动。第三十八条用户在各种场景公开共享水利科学数据使用结果时,应声明数据来源及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声明。第三十九条用户不得利用共享信息平台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和社会的各种信息。第七章共享技术平台与标准第四十条实现水利科学数据共享,必须重视和加强数据共享技术平台硬软件的建设,并应充分吸纳和运用现代先进技术。第四十一条数据共享技术平台应包括基础平台、共享服务体系和信息发布与用户管理体系三个部分。基础平台:主要指通信网络平台和数据库平台;共享服务体系:由目录服务、数据服务和功能服务等组成;信息发布与用户管理体系:包括信息发布方式和用户服务管理等。第四十二条共享技术平台的建设应注意数据管理和发布的安全问题,其中包括由自然因素引起的技术故障和由黑客攻击引起的人为破坏。第四十三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数据共享技术平台的运行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必要的运转经费。第四十四条建立并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水利科学数据共享标准体系,制定元数据标准、共享数据库标准、数据库数据字典等,并注意与现有行业标准相衔接及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第八章共享工作管理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水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利数据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水利工作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水利数据共享工作的管理。第四十六条水利科学数据共享体系的建设工作由中国水利局项目领导小组及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与领导,科学专家组和实施专家组负责科学、技术工作。第四十七条水利科学数据共享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水利局有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由中国水利局分析预报中心和相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水利科学数据的共享服务由设在中国水利局分析预报中心的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核心网站和设在相关机构的共享节点网站负责实施。第四十九条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质量监督与认证工作由中国水利局负责,通过制订制度、标准、规范等方式进行管理,并委托相关学科的研究机构实施。第五十条水利科学数据共享工作应当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确保技术平台运转正常,数据连续、准确,政策调整及时、透明,共享服务优质、高效。第五十一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在实现共享的原则下,维护数据产出者的权益。第五十二条负责和从事水利科学数据共享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重视和加强从业队伍的建设,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制定合理的激励政策。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三条对从事共享水利科学数据产出和共享服务的下列工作人员,由有关水利工作主管部门视不同情况通报表扬、加大工作支持力度;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共享水利科学数据产出、汇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在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管理和共享服务中成绩显著、受到用户广泛好评的。第五十四条使用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水利工作主管部门视不同情况给予表扬、表彰和奖励:(一)使用共享水利科学数据取得重要成果的;(二)积极支持和帮助水利科学数据的共享服务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第五十五条对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产出者和共享服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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