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善县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创造清洁、优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建监察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结合永善县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街道、单位、居民小区和各营业门店。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不得妨碍、阻挠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第四条各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市城市管理工作。(一)县住建局负责对规划与建设管理和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二)县工商局负责对经营性门店的监督管理,对户外广告实施登记审查;(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及车辆、停车场的监督管理;2(四)县环保局负责对城市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营业性歌舞厅噪声)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等监督管理;(五)县食药局负责对餐饮业实施监管;(六)县卫生局负责对公共场所实施监管;(七)县林业局负责对园林绿化实施监督管理;(八)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和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九)县公安局负责对生活噪声及烟花爆竹的监管;(十)县文广旅游局负责对城市管理的宣传和非法出版物的监管;(十一)()负责对各广场的监管;(十二)()负责对各集贸市场的监管;(十三)溪洛渡镇负责对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和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配合做好城郊结合部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十四)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涉及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各职能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或投诉,执法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查清违法事实,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合法3的执法证件。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和执行《永善县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和妨碍规划的实施。第七条一切建设都必须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完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未开工而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八条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最长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时必须无偿归还并拆除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和清除废弃物,整理好场地。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禁止转让(含租赁、抵押、交换、赠与)临时用地使用权。禁止改变临时用地的用途。第九条城区规划区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并按规定到指定地点弃置。建筑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4低于2米的围墙或遮栏。第十条城区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文明工地”的要求进行实施和管理。临街围墙应刷白,按行业规范刷写标语广告,不得开设临时店面。所有建筑材料和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施工作业时,应当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溢的措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拆除各种临时设施,并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第十一条城区建筑物拆迁应按有关规定标准设置围档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拆迁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料应及时清除,待建工地内不得乱搭乱建、乱堆垃圾。第十二条单位或个人装饰、修缮房面弃置的渣土、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应当袋装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后及时清运。建筑工地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或加盖的车辆运输,不得破坏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第十三条严禁基建车辆带泥上街,建筑施工的污水不得直泻街道路面,严禁将带泥沙的污水排入下水道,严禁在道路上搅拌沙浆、混凝土。第十四条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自行配备相应数量的保洁员,负责工地出口、围墙及本施工地段的保洁。临街施工场地设置的安全防护网必须整洁美观。5第十五条城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由建设单位及时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倾倒手续,并在施工前按垃圾产生量交纳清运保洁金,否则职能部门不与放线,竣工后建筑垃圾未清运的,工程不予验收。如建设单位不自觉及时清运,由职能部门组织清运的,将按每吨垃圾20元的标准收取清运费。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六条城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规定,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倾倒和堆放城区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撒或者堆放。第十七条城区主街道、人行道、广场等环境卫生由环卫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机关单位、小区、居民院坝环境卫生由单位、物业、居民清扫保洁;集贸市场内的环境卫生由市场承包方清扫保洁;其它环境卫生由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划给有关单位负责管理。第十八条城区居民生活垃圾实行有偿清运。其中,城区范围内的干部职工按每人每月5元、居民按每户每月5元、医院住院部按每月每床位10元、营业性门面按每月每平方1元,餐饮业按每月每平方2元的标准收取垃圾清运费,收取的垃圾清运费主要用于城区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机关单位每年10月30日前自行将垃圾清运费缴纳到主管部门,居民小区由各社区配合主管部门进行收缴,商铺门店由主管6部门组织收缴,收缴后统一上交县财政。第十九条城区中心公共场所、主街道、人行道禁止屠宰家禽家畜。第二十条各集贸市场按()元每吨的标准收取垃圾清运费,配备和组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及时清扫并按规定处理场内垃圾、污水、污物,保持场内清洁。第二十一条经营食品、饮料、瓜果的摊点、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并配备废弃物容器,负责收集经营中产生的废弃物。第二十二条居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垃圾容器内扒拾废弃物料,禁止破坏环卫设施。第二十四条环卫车辆工作期间,不受行驶方向和路线限制,其它机动车辆不能停放在垃圾堆放点,确保垃圾的清运。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建(构)筑物上、室内、车内向外掷物、泼水;禁止将污水、残菜、剩饭等生活垃圾倾倒、排放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水道口。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城区居民住宅区或其他公共场所放养家禽家畜。第四章市容市貌管理7第二十七条城区的市容市貌管理实行责任划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城区市容市貌管理的具体责任划分,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二)排水沟、下水道由使用者或管理单位负责;(三)集贸市场、商店(场)、饭店、早市、夜市等场所,由经营者或管理单位负责;(四)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五)建设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业主负责;(六)市政、公用、通讯、交通及公益事业设施的管理由主管单位负责;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区域或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确定责任人。第二十九条市容市貌管理的要求:(一)保持市容整洁,无随地吐痰、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停放车辆、乱张贴、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门前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水,无8污迹,无渣土;(三)建筑物、构筑物的墙体、门窗、广告牌匾、橱窗、装璜等附属设施保持整洁、完好、美观,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三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垃圾房、果皮箱和停车位。第三十一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应当保持整洁。墙面破损、色彩剥蚀、污染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维修、清洗或粉饰;沿街住宅需要搭建封闭阳台、橱窗的,应当按照统一设计样式封闭,不得超出外墙体,不得有碍市容。第三十二条临街商场(店)、餐馆不得在门前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或堆放、吊挂物品,乱竖、乱挂牌匾和灯箱广告等。第三十三条各类游贩、活动摊贩、叫卖商贩、卖艺人员等应在指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在城区主要街道从事占道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设置临时市场或者摊点,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按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设置的临时贸易市场和摊点,应当在指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禁止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网吧、电子游戏室和摆摊设点。第三十六条禁止将炉灶、自来水龙头设置在街道、公共场地,或者将炉灶、排油烟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9道,已经设置的,应当进行整改。饮食业和居住户排放油烟,对建筑物外墙、公共地面以及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并改造排油烟设施。第三十七条管、网线设施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对已建且影响市容市貌的,应逐步改造;对现有附设在建筑物上的有碍市容的各种管线,有关产权单位应改造或拆除。第三十八条废旧物品必须在指定场所内经营,禁止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设置废旧物品回收场(点),禁止将废旧物品乱堆乱放在街面上。第三十九条禁止损毁排洪沟、下水管道等市政设施,禁止在排洪沟或下水管道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第五章道路交通和公共场所管理第四十条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应当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坑凹、破裂、隆起、溢水、塌陷和污染等情况的,管理单位应当在限期内修复和清理。第四十一条道路上设置的护栏、井盖等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丢失、破损或移位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补齐、维修复位。第四十二条在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信号灯、岗亭、公共汽车站牌、报刊亭、邮政信箱(筒)、消防栓、照10明、杆线、路牌标志等各类公共设施,应当按行业标准规范设置,并经常维护,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出现损毁、缺失、污染、锈蚀、脱落或移位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整饰、清理。第四十三条道路两侧、广场等公共场地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和期限。第四十四条街道两侧人行道上禁止摆设早餐、夜市和水果摊点,背街小巷经批准摆摊的地段,必须远离主干道路口5米以上,一律不准侵占车行道、妨碍行人过往。早餐、夜市和水果摊点的设置,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摊点,必须缴纳占用费,领取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营业时应当保持摆放整齐,并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夜市经营时间在下午7时后上市。第四十五条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摆摊设点,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他经营活动;(二)占用人行道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三)借助护栏、电杆、树木等吊挂物品、晾晒衣物;第四十六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11办活动的,应当保持场地整洁,活动结束举办单位应及时清除或拆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及设施。第四十七条县工农广场一律禁止个私商业活动,其余广场在规定时限内可以进行有偿的商业或营业性活动,但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第四十八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一切车辆、行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实行人车分流,各行其道。第四十九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运载沙石、渣土、垃圾、建筑废渣、粪便、煤灰、灰浆及其它散装物品或液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倾倒;装载后,必须密封、覆盖,不得泄露、抛撒。第五十条城区主干道和繁华地段不允许设立机动车停车场。车辆一律停放在划定的停放点、停车场,严禁沿街乱停乱放。第五十一条不得在城区主干道两侧、人行道、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维修活动。在城区其他道路及道路两侧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业务的,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并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和废弃物向外撒落,保持作业场所(地)整洁、干12净。第六章户外广告管理第五十二条城区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牌匾和灯箱广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规定,遵循有利于美化城市容貌的原则,不得破坏或影响城市的总体容貌景观;设置内容健康、外表美观、用字规范、整洁完好,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切广告商制作户外广告时必须见《户外广告规划设置许可证》,并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