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分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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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文件江油[2004]126号关于印发《江汉油田分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的通知办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现将《江汉油田分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印发质量制度通知江汉油田分公司经理办公室2004年10月8日印发打字:雷燕校对:贾秋阳共印20份江汉油田分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加强江汉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质量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企业的最高管量者为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质量工作负全责。企业应把质量目标纳入企业最高管理者的任期责任制目标,并作为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第二章质量管理原则第三条贯彻执行国家、湖北省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推进实施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施工作业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达到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第四条江汉油田分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分公司、厂、大队(车间)三级管理,质量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与各专业职能部门分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质量事故的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改进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防国。对重大质量问题(事故)按规定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第五条质量管理工作纳入分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三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分公司设立质量标准化管量委员会,分公司经理任主任委员,负责分公司质量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分公司质量管理日常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中心负责。第七条分公司所属厂(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质量工作。第八条分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机构,并经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合格,负责相关产品的质量检测。第九条各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分公司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具有备质量管理的知识和资质的专业人员担任。第十条分公司质量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质量工作的决定。(二)定期召开质量工作会议,听取质量工作的汇报,研究处理重大的质量问题。(三)审定分公司质量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审定分公司重要质量政策、规章制度。第十一条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职责(一)贯彻国家、湖北省、股份公司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编制质量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组织推进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并开展质量学术交流和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四)与各专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专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五)开展质量教育,组织对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六)规划并落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建设,归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机构,指导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七)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量工作。会同有并专业主管部门开展施工作业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和服务质量考核。并建立施工单位、产品供应单位的质量业绩库,定期公布。(八)负责归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归口管理企业质量体系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会同有并专业主管部门开展勘探开发施工作业队伍资质认证工作。(九)开展质量信息工作,受理质量投诉,调解质量纠纷。(十)组织对质量工作的优秀项目、优秀成果和在质量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评审、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分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职责(一)贯彻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分公司有关质量规章。参与油田质量工作规划、计划的编制与实施。(二)会同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开展施工作业质量、工程质量监督和勘探开发施工作业队伍资质认证、服务质量考核等项工作。(三)负责本专业质量形成过程的质量管理。(四)负责本专业二级单位上报质量成果的审查、推荐工作。(五)负责本专业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调查。第十三条各二级单位质量部门依据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职责,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制定本单位质量职责第十四条分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职责(一)贯彻执行分公司有关质量工作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分公司质量监督工作规划和计划,提出抽查计划的建议。(二)实施分公司质量归口管理部门安排的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和其它质量检验任务,保证检验的公正性,对检验数据负责。(三)接受委托承担生产、科研和新产品鉴定中所需的检测任务。(四)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质量仲裁检验任务。(五)参与或承担产品质量状况的综合分析研究,为主管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质量工作。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五条开展全员质量教育,各单位应将质量培训教育纳入本单位职工培训教育计划,培训结果作为职工上岗的依据。第十六条推行全面质量等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积极贯彻实施GB/T1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施工作业质量和服务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第十七条积极实施“精品名牌”、“用户满意”、“质量管理奖”等创优项目工作,根据国家湖北省、股份公司的要求统一进行规划管理、做好创优项目的审查、推荐工作。第十八条生产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获证产品应到油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第十九条加强采购物资质量控制,严把进入油田市场物资质量关。未经质量认可的产品,供应部门不得入网采购,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验收,财务部门不得付款。第二十条实行产品质量认可证制度的产品,依照股份公司和分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管理的办法执行。股份公司管理的质量认可产品申请,分公司质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上报股份公司。分公司管理的质量认可产品,按《江汉油田内部产品质量认可管理办法》规定向本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申请。第二十一条分公司对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实行资格认可股份公司规定资质认证的队伍,严格按照总公司标准建设和管理。在勘探开发的招标过程中,必须对施工队伍的资质水平进行审查。第二十三条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加强对质量管理小组组建、注册、课题申请、活动过程、成果总结、发布及推荐工作的管理,积极指导、严于考核。第五章质量监督第二十四条油田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对油田内产品、采购物资进行质量监督,监督抽查结果定期向油田通报。第二十五条专业管理部门应对本专业产品、工程项目、施工作业、服务质量及质量指标认可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并将结果送分公司质量归口管理部门。各生产单位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根据生产过程情况及时对关键工序、产成品、工程或分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评定质量指标,按时上报分公司有关部门。第二十六条严格物资入库的报检制度,健全物资入库质量检验机构,完善检验手段,提高采购物资受检率。第二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或技术文件采购合同。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向责任方提出限期整改、停产整顿、退货换货、停止采购、经济处罚和索赔处理。第二十八条列入分公司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产品由分公司质量归口管理部门委托其有资格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第二十九条分公司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分公司质量抽查计划,按规定的时间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及时反馈被检单位并报分公司质量归口管理部门。第三十条凡列入分公司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产品生产企业,应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者,视为不合格产品企业。首次帛查不合格的,被查单位可大一个月内未提出复查的,视为不合格产品企业。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检验人员需经分公司质量归口管理部门或油田以上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发证,持证上岗质检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被抽查单位的技术资料和检验结果应予妥善保管和保密。第三十二条为保证质量检验工作和工程评价的公正性,应保证质量检验机构不受任何行政部门人员干预和干扰,独立行使检验权力,并对检验数据负责。第三十三条对勘探开发旗工作业实行质量监督制度,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由股份公司或分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和发证,通过资质认可。第三十四条依据国家股份公司有关规定,专业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资质认证。第六章质量认证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根据需要开展质量认证。第三十六条申请认证工作由分公司质量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协调。第三十七条对国家规定进行强制认证的产品,各单位必须向有关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并报分公司质量归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对国家未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各单位依据自愿原则向有关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并报分公司质量归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为规范油田质量认证、资询市场的有序发展,保证认证、咨询的质量,各单位选择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中心审查,获准后方可接受认证和咨询。第七章经费与奖惩第四十条凡用于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验技术机构的设备更新改造、质量改进项目和质量管理工作的经费,由质量主管部门提出计划,纳入各单位的财务预算。第四十一条分公司及各单位设立质量专项奖励基金,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四十二条应制定和完善岗位的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凋动、提升、晋级或处罚的重要依据。内部分配实行与质量挂钩制度,体现质量否决权。第四十三条实行优质优价政策,鼓励各单位提高产品技术含量、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产品应按“按质论价、分等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执行。第四十四条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单位,除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可建议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免去或解聘该单位厂长(经理)的职务。第四十五条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参与各级的评先选模活动。属领导责任的,对直接责任者,根据事故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对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其更正,并视情节给予必要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第四十七条质量处罚金额从工资中扣除,一律上交财务部门,作为质量专项基金的来源。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分公司质量技术监督中心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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