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信息报送要求(如年度统计报表等),公司应拒绝报送。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有关未公开信息的,须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及程序要求登记在案备查。第六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未公开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与报送的外部单位签订书面保密协议,或要求报送的外部单位出具书面的保密承诺函,或书面告知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第七条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单位或个人承诺不得泄漏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为本人为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第八条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单位或个人承诺,因该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负有立即通知公司的义务。并且,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事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九条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单位或个人承诺在相关文件中不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或晚于公司披露该信息。第十条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单位或个人承诺严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有权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第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