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跆拳道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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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丰县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丰县跆拳道协会”,简称“丰县跆协”。英文FENGXIANTAEKWONDOASSOCIATION,缩写FXTA。第二条本会是在丰县体育局在丰县体育总会领导下的推动在丰县跆拳道运动发展并促进跆拳道运动普及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团结全县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通过开展比赛、表演、培训、交流等各种活动,推广和普及全县跆拳道运动,发扬跆拳道重礼敬道精神,丰富群众体育文化生活,增强全县人民体质。第四条本会接受丰县体育总会和丰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丰县凤城镇北苑路广宇教学园区。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和普及丰县跆拳道运动,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通过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跆拳道运动,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和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二)举办各级、各类竞赛、表演培训、交流等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或协助实施。(三)组织全县各类跆拳道竞赛,加强道馆、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实行团体和个人会员制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2(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作用;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全委会讨论通过;(三)由全委会或全委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义务。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全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3(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全委会表决通过,报丰县体育总会审查并经丰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全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经有关方面协商、推荐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委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全委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全委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委会。常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全委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委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4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跆拳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委会表决通过,报丰县体育总会审查并经丰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丰县体育总会审查并经丰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日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委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委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5(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获得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丰县民政局和业务主管丰县体育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丰县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丰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6要注销的,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丰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丰县体育总会和丰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委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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