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江苏省工业品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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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江苏省工业品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一、主客体准入规范(一)市场开办者准入规范1.市场开办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商投资设立的工业品市场(包括分支机构),除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符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产业政策有关规定。2.开办工业品市场必须具有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建筑和设施,根据经营品种的不同,合理做好市场布局,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新建或改建工业品市场应根据市场规模和实际需要,依照当地工业品市场建设标准或参照《星级文明诚信市场考核标准(工业品市场)》执行。3.市场开办者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消防、卫生、环保、计量、服务、信息、安全、消费者投诉等设施,强化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使用的安全有效。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和市场建设的实际,推动市场升级改造。4.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设立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市场管理机构,配备市场管理、安全保卫、卫生保洁等工作人员,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对市场内物业、卫生、治安、消防、商品质量、经营秩序、消费投诉处理等事务负管理责任,并协助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做好相关行政管理工作。5.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经营者管理档案,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在市场内推行规范合同文本,明确市场管理者和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和矛盾纠纷解决方式。通过管理公约或市场守则,规范、督促经营者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6.市场开办者应加强市场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文明诚信创建活动,组织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意识。(二)市场经营者准入规范1.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经营者销售国家实行专卖、专营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当持有相关许可证明,做到证照齐全,并亮照经营。2.经营者应当与市场开办者签订入场管理合同或带有市场管理内容的场租合同,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3.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维护市场设施和公共秩序,按照指定的场地经营,服从管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4.经营者应积极参与市场文化建设和文明诚信创建活动,主动参加有关部门和市场开办者依法组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三)上市商品准入规范1.上市商品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2.上市销售的商品应当用中文标明真实的厂名、厂址和商品名称,不得销售“三无”(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其他商品。3.上市商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交检验、检测报告,严禁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商品上市销售。4.上市商品应当划行归市,陈列有序,明码标价,严禁虚假标示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二、市场开办者与经营者行为规范(一)检查验收制度1.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经营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实施索票索证,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以确保进货来源渠道正规、合法。3.经营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4.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市场开办者可根据市场管理需要,适时查验上市商品的合格证明。(二)台帐登记制度1.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重要商品管理情况、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消费者投诉等基本台帐。工业品批发市场和大型专业市场开办者应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适时建立电子台帐。2.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进货、销货台帐。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销货台帐应当如实记录大宗商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3.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4.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要及时更新和充实台帐内容,主动配合、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台帐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三)市场公示制度1.市场开办者应当对上市工业品价格、质量、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管理信息、管理制度等有关内容,通过市场网站、电子显示屏、新闻媒体、内部刊物、公告栏、黑板报等形式,向消费者发布信息。2.经营者基本情况公示应当包括经营者姓名、字号、摊位号、信用情况等内容,但不得公示法律法规禁止公示的内容,不得侵犯市场经营者的合法利益。3.市场公示的信息应当进行核实,做到真实合法有效,并及时进行更新。(四)先行赔偿制度1.先行赔偿制度是指消费者在市场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商品质量或服务本身的问题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经营者索要赔偿发生争议时,经市场开办者或相关机构认定后,由市场开办者先行向消费者退款或赔偿,再向经营者追偿的制度。2.市场应当逐步实行先行赔偿制度,三星级以上市场要率先实行。实行先行赔偿的市场应建立先行赔偿预备金,经营者在进入市场经营时,应当与市场开办者签订先行赔偿协议,根据经营规模和商品品种缴纳相应的先行赔偿预备金。先行赔偿预备金的具体金额由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共同协商确定。3.市场开办者应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一般应在7日内处理完毕,疑难投诉在30天内处理完毕(需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商品质量检测的情况除外)。4.实行先行赔偿制度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专门的银行帐户,设立消费者投诉站(点),落实专人处理先行赔偿的有关事项,并定期在市场内公开先行赔偿金的使用情况,供经营者和消费者监督。5.市场开办者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偿后,经营者应及时补足先行赔偿预备金差额。市场开办者在经营者经营期满后,剩余的先行赔偿预备金应在经营者退场时全额返还或者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全额返还。(五)质量承诺制度1.市场开办者应对市场销售商品的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并与进场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责任合同,明确市场开办者与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2.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商品进销货凭证执行情况和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3.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的质量或提供的服务向消费者作出承诺,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负直接责任。4.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或信誉卡,不得拒绝消费者合理正当的要求。5.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行政执法部门、消费者、社会舆论的监督,提高市场管理和经营水平。(六)合同管理制度1.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行为实施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2.市场开办者与入场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应包含市场管理、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内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责任。3.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工业产品,经营者应当与生产商或供货商签订规范的进货合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从方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一般情况下由省局统一制定和规范合同文本内容,以直属局为单位统一推行。对一些创新性、探索性的工作,可由直属局自行规范合同文本,经试点成功后,由省局统一规范并推广到各地执行。5.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应妥善保管合同文本,遇有买卖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调解方式进行调解或诉讼。(七)商品退市制度1.市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在市场内逐步推行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2.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发现市场内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下架退市,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市场经营者如接到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关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通知,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销售该产品。4.对已经销售的退市商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退款或赔偿。三、市场监管行为规范(一)信用管理制度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日常巡查、消费者投诉、商品检测、查办案件等综合信息,对市场开办者和市场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2.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信用记录包括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记录。市场开办者信用记录由工商部门记录;市场开办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市场经营者的信用记录。3.市场开办者有下列行为,视为良好信用记录:依法审查入场经营者资格,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和台帐登记等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检查;配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定期对经营者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其他可视为良好信用记录的行为。市场开办者有下列行为,视为不良信用记录:未履行对入场经营者日常管理的义务;未审查经营者入场资格,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等制度执行不到位;未做好市场上市商品质量管理;拒绝或阻挠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隐瞒真实情况或向当事人通风报信;市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其他可视为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4.市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视为良好信用记录: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及时领取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明;上市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较好的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台帐登记制度;经营行为合法规范;按时足额缴纳税费;文明经商,服务质量较好,无消费者投诉;其他可以视为良好信用记录的行为。市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视为不良信用记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质量不合格商品;超范围经营或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营地点;未按照要求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台帐登记制度;从事强买强卖、以次充好、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服务态度恶劣、年度消费者投诉累计达5次以上;不按时足额缴纳税费、不服从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场开办者正当合法的管理行为;以及其他可以视为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业协会,结合市场巡查,适时记录市场开办者信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经营者信用情况由市场开办者对经营者每月考评记录一次。信用记录应长期保存。6.信用记录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客观、规范的原则,对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公示或泄露。7.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市场监管实际,认真开展商品交易市场的信用分类监管,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分类信用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市场文明诚信建设和市场文化建设。(二)市场巡查制度1.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应对辖区内的工业品市场,通过巡回检查和对上市商品进行抽检等方式,对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交易行为和上市商品质量依法进行动态有效监管。2.市场巡查制度由县级以下(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主要由基层工商分局(所)具体实施。其中,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不定期巡查;工商分局(所)实施定期巡查。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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