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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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二OO九年九月1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职责分工...............................2第三章前期管理...............................6第四章并网条件...............................8第五章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9第六章电量管理..............................11第七章电量计算和费用收取....................12第八章日常运行管理..........................14第九章其它..................................15第十章附则..................................16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协调电网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发电机组)关系,维持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企业自备电厂的性质以省级及以上政府项目核准(项目批复)文件为准。严禁公用电厂改为自备电厂。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工作由省公司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除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以外的企业自备电厂。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营销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1、省公司营销部组织《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参与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市公司营销部可受省公司委托承担《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3谈判、草拟和签订的具体工作;2、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市公司对企业自备电厂月度发电量、上网电量、下网电量的抄录,并提交电力交易中心、发展策划部,收取售电电费、系统备用容量费、各类基金和附加、违约费用以及收取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3、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督促各供电公司切除企业自备电厂转供电及其它违约行为的查处和整改。4、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并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5、参与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6、配合发展策划部开展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7、配合交易中心核实自备电厂上网电量。8、参与购电量的结算和清算工作。第六条发展策划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1、负责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2、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自备电厂年度购电量计划的编制工作;3、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指导各基层公司收集当地4热电联产规划,掌握当地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新建、扩(改)建电厂情况;4、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并网发电企业的机组性质及容量进行确认;5、组织相关人员,配合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的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6、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工作;7、参与编制自备电厂季度(月度)购电量计划和结算方案。第七条交易中心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1、根据企业自备电厂年度发电、购电计划,结合季度(月度)电网需求与“以热购电”、“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组织编制季度(月度)购电量计划;2、组织编制购电量结算方案提供省公司财务部;3、负责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统计和分析。4、参与自备电厂年度购电量计划的编制和年度电费清算工作;5、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并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6、参与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5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7、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工作。第八条调度中心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1、省公司调度中心负责编制统调自备电厂发电负荷(上网负荷)曲线;市公司调度中心负责编制非统调自备电厂发电负荷(上网负荷)曲线;2、参与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设计审查工作;3、省公司调度中心负责与并网统调自备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市公司调度中心负责与并网非统调自备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4、根据政府部门制订的有关考核办法,对企业自备电厂进行考核;5、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定、修改工作;6、参与购电量的结算和清算工作。第九条省公司财务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1、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量结算方案进行电费结算,支付购电费;2、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6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定、修改工作;3、参与购电量的清算工作。第十条法律事务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1、负责《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的归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制定、修改《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示范文本;2、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第三章前期管理第十一条企业自备电厂的建设依据为省级及以上政府有权部门签署的关于允许开展前期建设工作的许可文件。供电企业对取得前期建设许可的电源项目做好接入系统前期工作、运行方案技术论证等服务工作。第十二条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必须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服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总体规划,促进电源优化布局和集约化发展,确保电网、电源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第十三条自备电厂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就自备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事宜商省电力公司后,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工作。7第十四条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完成后,自备电厂向当地供电公司提出电厂接入系统评审申请;供电公司对建设依据、设计报告深度、接入方案等初审合格后,将评审申请转报省电力公司;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审核通过后向国家电网公司申请评审计划;国家电网公司批复系统评审计划后,省公司发展策划部或受省公司委托的市公司发展策划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自备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开展审查。接入系统设计审查的重点内容应包含有:1、是否符合开展自备电源项目前期建设的工作程序;2、是否符合国家或地区电力发展规划和地区电网总体规划;3、自备发电机组的运行方式是否与电网运行方式匹配;4、企业自备电厂一次及二次接线方式是否合理;5、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容量是否合理;6、双方用于电量结算的计量装置的配置和安装位置是否合理;7、是否符合“热电信息管理系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系统”等在线监测的技术条件;8、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第十五条各供电公司应全面掌握政府关于自备电源项8目的产业政策,对国家支持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或区域热电联产电源项目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工作。第四章并网条件第十六条企业自备电厂申请并入电网应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技改燃煤机组(含煤泥、煤矸石),必须有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新建、扩建、技改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必须有省级及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第十八条并入电网运行的自备发电机组必须取得电厂并网设计审查意见。与自备电厂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热网工程、相关检测系统等已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第十九条并入电网运行的自备发电机组必须具备必要的继电保护装置和可靠的同期并列和解列装置,并列和解列点开关的技术要求及保护装置均需由供电企业审定,并按有关规程进行校验、整定和加封,自备电厂企业不得擅自更动。调度自动化和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应与系统一次设备同步完成建设、调试、验收与投运,确保信息传送及时、完整、准确、可靠。第二十条并入电网运行的企业自备电厂应安装负荷管9理装置(上网关口、发电机端口),并具备供热量或入炉燃料(煤泥、煤矸石)的在线监测管理条件。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技改的企业自备电厂应与省电力公司就运行方式、计量、电费结算、双方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签订《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取得启动验收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并网,并网后必须严格执行电网的统一调度。第二十二条符合并网条件的企业自备电厂,必须事先向供电企业提供以下材料:1、省级以上政府有权部门同意电厂建设的项目核准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2、产权分界示意图、自备电厂供电范围示意图;3、发电机组的台数、容量、参数及动力机情况;4、电气一次、二次结线图,继电保护方式;5、同期并列、厂用电系统等有关技术资料。第五章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与自备电厂企业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电网供电能力、运行方式及电量消纳等实际情况和企业的用电需求,协商确定《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有关内容。10第二十四条《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2、供电方式;3、机组运行方式、主要技术参数;4、并网方式、电能质量和发电时间;5、并网发电容量、发电量计划编制原则;6、计量方式和电费结算方式;7、双方约定的备用容量及计费标准;8、电力设施维护管理责任;9、协议有效期限;10、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11、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认为必须约定的其他事宜;12、协议附件(含发电项目许可文件复印件、产权分界示意图、自备电厂供电范围示意图、规划红线图、盖章的厂区平面图、一次电气主接线图,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如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第二十五条各市供电公司草拟《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时,应从严约定企业自备电厂备用容量,维护公司合法利益。对超备用容量的,超出部分按三倍收取备用容量费。第二十六条签订《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依据的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政策、规定变化时,供用电双方应根据11变化情况及时变更或重新签订《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原则上应重新签订《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1、机组容量或性质发生变化;2、变更户名第二十八条对非永久性减容、暂停、暂换、移表、暂拆、改类、调整定比定量变更用电事宜的,省公司授权委托当地供电公司与企业自备电厂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因上述变更用电改变备用容量的收取。第二十九条当地供电公司将经省公司同意后与企业自备电厂签订的补充协议报省公司备案。第六章电量管理第三十条自备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对于完全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综合利用机组,对于热电联产纯背压机组,其发电量自用有余的,可全电量收购;对兼顾区域供热的自备电厂,视供热情况安排上网电量,低谷时段上网电量不予收购;对不符合热电联产或资源综合利用的自备电厂,不安排上网电量。第三十一条所有企业自备电厂的购电量应单独结算,不得与电网供应自备电厂企业的用电量互抵。12第三十二条关口计量装置应装设电子式多功能双向、分时计费计量装置,并与主站端通信连接。电能量计量装置按《电能计量装置配置规范》(DB32/991-2007)的要求配置,安装前必须由计量检验机构验收合格。电能量计量装置的安装、投运验收、周期校验与监督由计量管理有权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计费计量装置不得擅自更改。第三十三条电能量计量装置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电压补偿装置。第七章电量计算和费用收取第三十四条对未通过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认定的企业自备电厂,不论是否并网运行,按国家规定和标准对其自发自用电量收取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第三十五条所有企业自备电厂,不论是否并网运行,按国家标准对其自发自用部分电量收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第三十六条基金收取应视同电费进行管理,对未及时缴纳各项基金的,应按规定收取违约金,同时,供电公司应加大催缴力度,并向所在地市经贸委汇报。13第三十七条企业自备电厂除受电容量小于315千伏安的保安电源外,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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