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江苏省电力公司电网生产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生产业务外包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生产业务外包工作全过程管理,规范江苏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生产业务外包(以下简称“业务外包”)行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业务”,指为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对设备及附属设施进行的生产技改、运维、试验、检修、抢修等工作。“生产业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对应以上工作,在一定时间和一定预算内,按要求完成的单项生产任务或多项生产任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业务外包”,指由业务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将承担的生产业务整体或部分以合同方式发包给满足条件的业务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单位”),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独立或配合完成有关生产业务的行为。第四条业务外包项目可整体外包,也可选择性地分项-2-外包。分项外包一般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本办法将承包商和分包商统称为“承包单位”。第五条业务外包工作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招标确定外包单位;按照“流程规范、合同约定、管理有序”的原则开展外包管理工作。电网生产业务外包流程见附录A。第六条公司系统内部法人单位之间按委托合同开展的生产业务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外包范畴。纳入基建管理流程的业务外包管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生产业务外包管理工作。各供电公司、省检修分公司(以下简称“基层单位”)应按本规定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省公司有关部门管理职责:(一)运维检修部是省公司业务外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网总部关于业务外包的各项工作要求,制定省公司业务外包管理办法,界定省公司常规业务范围;监督、检查基层单位业务外包工作实施情况,定期开展基层单位业务外包工作的考核评价;参与省公司运维资产业务承包-3-单位的资质审查。(二)安全监察部负责落实国网总部关于业务外包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要求;负责监督、检查基层单位业务外包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参与基层单位业务外包工作的考核评价和省公司运维资产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三)物资部负责落实国网总部关于业务外包招标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省公司运维资产业务外包的招标工作,受委托开展总部运维资产业务外包的招标工作;组织省公司运维资产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四)调控中心负责省公司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系统和设备相关业务外包工作的专业管理;参与省公司常规业务的范围界定;参与调度管辖范围相关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系统和设备业务承包单位的业务资质审查;参与基层单位业务外包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五)其他相关部门按照专业分工,负责业务外包工作的预算管理、招标法律保障、招标投诉受理、合同管理、违纪违规行为查处、项目审计等工作。第九条基层单位是电网生产业务外包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业务外包具体工作,有关部门管理职责:(一)运维检修部是业务外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上级单位关于业务外包的各项工作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生产业务外包管理实施细则;负责上报运维资产的年-4-度生产业务外包计划;负责审核一次专业业务外包合同、重大业务的外包工作施工方案、承包单位的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外包项目的结算书和结算费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承包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并上报考评结果;参与辖区内承包单位资质审查;参与物资和招投标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承包单位确认谈判。(二)安全监察部门是业务外包工作的安全监督主体。负责落实上级单位关于业务外包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要求,负责监督外包单位的安全培训,审查与外包单位的安全协议,报批归口管理专业外包计划;实施业务外包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参与辖区内承包单位资质审查;参与物资和招投标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承包单位确认谈判。(三)调控中心(如有)负责本地区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系统和设备相关业务外包工作的专业管理;参与本地区相关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系统和设备生产业务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参与对业务外包工作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参与物资和招投标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承包单位确认谈判。(四)物资和招投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网、省公司关于业务外包招标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运维资产业务外包的谈判工作;组织本单位运维资产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5-(五)其他相关业务归口部门按照专业分工,负责业务外包工作的预算管理、招标法律保障、招标投诉受理、合同管理、违纪违规行为查处、项目审计等工作。第十条基层单位下属检修分部(工区)负责生产业务外包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实施。负责业务外包工作的日常管理;负责编制和上报本单位年度业务外包需求计划;负责业务外包单位的初步选择推荐,负责与承包单位签订“生产业务承包合同”和“安全协议”,审查业务外包工作施工方案、承包单位的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专业外包项目的结算书和结算费用;负责监督承包单位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落实;负责对单项外包业务的承包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并上报考评结果。第三章业务外包范围第十一条生产业务按照与电网安全运行的关联度、业务外包管控难度以及内外部资源业务承接能力等因素考虑,分为核心业务、常规业务和一般业务。第十二条核心业务不得进行业务外包。核心业务是指与电网安全运行直接相关、属于电网设备管理核心环节的生产业务。省公司核心业务范围详见附录B。第十三条常规业务可开展业务外包。常规业务是指与电网安全运行密切相关,属于电网设备管理重要环节的生产-6-业务。常规业务范围由省公司运维检修部在不突破核心业务范围基础上发布并滚动修订,省公司常规业务范围详见附录C。第十四条一般业务宜开展业务外包。除核心业务、常规业务范围外的生产业务均属于一般业务。一般业务范围参见附录D。第四章业务外包管理要求第十五条业务外包项目立项要求(一)业务外包项目应按照国网公司及省公司技改、修理管理方面的相关文件要求分别立项实施。其中列入技改项目计划和检修项目计划的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列入运维成本的业务外包项目由基层单位自行审批。(二)将生产业务拆分进行分包的项目,其拆分应符合公司相关规定要求。第十六条业务外包项目发包要求(一)业务外包项目符合省公司规定招标条件的应进行招标,并遵守有关文件规定;对于应急抢修、因功能配套性需委托原单位设计、维修等特殊业务外包项目,可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并按照省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程序规范实施。(二)业务外包项目不在省公司规定招标范围的由基层-7-单位的专业管理部门会同物资和招投标归口管理部门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直接谈判确定承包单位。主要发包要求如下:1.发包实施进度要求(1)基层单位项目实施部门根据省公司下达的项目和外包计划在1个月内编制完发包计划上报基层单位专业管理部门汇总,各专业管理部门会同物资和招投标归口管理部门在1个月内组织进行业务外包比质比价谈判。(2)对于确因实施方案、技术要求等不能在年度计划下达后确定外包需求的项目,可在每年的6、9、11月份的10日前将计划表上报给各专业管理部门,各专业管理部门在半个月内会同物资和招投标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业务外包比质比价谈判。(3)对于出现设备紧急故障需发包抢修的项目可采用签报的方式进行紧急发包和承包单位的确认。(4)对于(2)、(3)两种情况所列的发包需求所需资金总额不能超过项目实施部门年度资金计划的5%。2.发包需求要求(1)一般外包项目需根据外包内容逐项编制整体外包或者分包的发包需求。(2)检修外包项目可按年度编制框架发包需求,费用按实结算,结算时应附有经过审核的工程量清单和结算书。-8-(3)对于长期合作的外包单位且外包业务工作量无法准确预计的(如抢修、物业修缮、短期劳务等),可按年度编制框架发包需求,费用按实结算,结算时应附有经过审核的工程量清单和结算书。3.发包方式要求业务外包项目应通过比质比价确定承包单位及相关业务,主要方式为竞争性谈判和直接谈判,特定情况可采用签报方式。(1)竞争性谈判是指向两家及以上潜在承包单位发出邀请,通过谈判确定供应单位。业务外包优先采用该方式确认承包单位。(2)直接谈判是指直接向一家承包单位发出邀请,通过直接谈判确定承包单位及承包内容。具有以下特点的项目业务可采用该方式确认承包单位: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只能选择唯一承包单位的;必须保证与原有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的;在原项目范围内,因少量技术或商务条件变化,引起合同调整,必须与原承包单位签约的。(3)签报方式是由项目实施部门申请经基层单位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基层单位分管领导批准确认承包单位的方式。可采用签报方式的业务为:现设备紧急故障需发包抢修的项目;单项业务外包费用小于1万元的项目;需原厂修理-9-的仪器仪表及工器具的修理。(三)业务外包中所需物资采购管理按照国网总部有关规定执行。(四)集体企业应和社会企业按规定要求同等参与业务外包活动。第十七条承包单位资质审查要求(一)需要招标的业务外包项目的承包单位资质审查由省公司物资部组织运维检修部、安全监察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确保承包单位具备所承包业务外包项目专业和规模施工要求的资质、资格和施工能力。(二)不需要招标的业务外包项目的承包单位资质审查由基层单位自行组织。1.对潜在生产业务承包单位资格审查采用年度资格预审方式。2.基层单位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年度项目计划情况,收集承包商的施工资质、财务状况、施工技术能力和安全情况,择优选择施工队伍,按照确定的外包原则和范围拟定承包商承包项目范围,提出年度项目潜在承包单位名单。3.基层单位专业管理部门组织对承包单位资质、业绩等组织审查,形成生产业务潜在承包单位预审名单,提交给基层单位物资和招投标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4.基层单位物资和招投标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成立基层单位项目潜在承包单位资格预审小组,由基层单位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组成,审查结果经基层单位领导审批后执行。-10-5.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办理。6.承包单位如发生资质变更(资质降级和经营范围缩小的),在资质变更当日起24小时内应通知相应管理部门,基层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应重新对其进行资质审查、备案。如资质变化影响生产业务实施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7.承包商资质要求见附录E。第十八条业务外包项目实施的要求(一)业务外包项目确定承包单位后,项目实施部门应与承包单位签订“生产业务承包合同”和“安全协议”。安全协议作为业务合同的附件,随业务合同同步履行,严禁无合同和安全协议进行施工。安全协议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安全协议范本》(国家电网安监〔2008〕1057号)要求。(二)业务外包项目不得转包。承包单位承担整个生产业务外包项目的,仅可进行一次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承包单位承担外包生产业务中的专业任务时,不得再进行专业分包,仅可进行一次劳务分包。承包单位的分包计划应经项目实施部门审查、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三)监理单位(没有监理单位的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履行相关管理要求,下同)应根据监理合同要求,代表专业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通过文件审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实施业务外包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费用-11-监理。(四)业务外包合同中规定的安全、质量、进度、费用等目标和关键条款不得随意更改。如有重大违约情况发包单位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上级管理部门。第十九条业务外包项目安全管理的要求(一)通过资质审查、合同约束、教育培训、动态评价等制度,做好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二)项目实施部门应督促承包单位履行自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外包合同确定的目标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及时预测和分析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和偏差,提前采取预控措施。(三)项目实施部门应督促监理单位动态核查进场承包单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实施闭环管理。(四)承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