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建设工程重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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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江北区建设工程重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等3个制度的通知区各重大项目相关单位:根据区委、区政府下发的《江北区重大项目保廉工作意见》精神和区重大项目保廉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扩大)会议的要求,区建设局、发改局负责制订了《江北区建设工程重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江北区重大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制度》、《江北区重大项目造价管理制度》等3项重大项目保廉制度,现将3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按照制度要求,做好各项工作。附件:1、江北区建设工程重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江北区重大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制度3、江北区重大项目造价管理制度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附件1江北区建设工程重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江北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重大项目代建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国债资金、捐赠资金)投资或财政担保的建设项目、国有全资企业全部或部分出资的,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及配套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业主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第三条业主单位负责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第四条业主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代建活动的实施和管理;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建设。第五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第六条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由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具体履约保证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代建程序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重大项目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四)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三)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达不到已有资质规定标准的;(四)在近三年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业主单位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本着“竞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代建单位资格评审的具体规定,并组织代建单位资格评审。第九条对重大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第十条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由业主单位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建单位。采用分阶段代建的,由业主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和初步设计批复后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分别确定代建单位。第十一条业主单位职责(一)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二)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办理立项等报批手续。实行阶段代建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还需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及与项目相关的土地、环保、消防等审批手续,提供批准的初步设计文本,并负责项目的相关政策处理。(三)参与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了解工程建设过程,协调处理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四)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项帐户,按进度拨款。(五)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六)组织审核竣工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二条代建单位职责(一)根据合同要求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报批的相关手续,组织或参加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委托(招标)工作,并对可研和初设方案及概(估)算做好经济技术分析,审核工作。(二)组织工程监理、施工招标和材料设备采购。(三)负责办理开工报告、建筑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合同和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六)审核、鉴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七)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资金计划,并按月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八)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遵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按照《项目代建合同》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条代建单位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招标时的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认证后,根据评估结论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核批复。业主单位根据批准的概算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第十五条江北区建设工程重大项目代建活动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工程重大项目采用代建方式实施的,业主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并在签定合同15日内,到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重大项目代建实行全过程代建或分项委托,具体内容由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委托范围内,代建单位独立开展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项目代建的主体不得再委托。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重大项目的代建费和支付方式由业主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第十九条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以及其它相关单位,具体支付方式由代建合同中明确。第三章附则第二十条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第二十一条业主单位参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等监督工作,并最终审核确认上述各项招标方案及招标文件内容;参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合同的签订,并在经审核确认上述各项合同内容的基础上给予鉴证,促使代建单位与上述企业签订的合同有效。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代建单位与业主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建设完工后,应按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和代建费结算等工作。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应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筹划、建设等各环节的档案。在向业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第二十五条对于项目代建过程中出现的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实行分项代建的项目,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对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和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业主单位可以中止合同,并依法要求赔偿。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实施履约担保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未实行履约担保或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从项目代建管理费中相应扣除;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第二十七条对实行代建制的重大项目,在稽查、评审、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约、违规、违法行为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可依据情况进行警告、暂停资金拨付、暂停合同执行,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实行代建制的重大项目,未按要求进行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受理代建单位的各项审批申请。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江北区发改局、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2江北区重大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重大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宁波市城市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审查实施办法》、《江北区重大项目保廉工作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重大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凡我区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均须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由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国债资金、捐赠资金)投资或财政担保的项目建设、国有全资企业全部或部分出资的,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及配套建设项目。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因不可预计或难以准确预计因素需改变原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一般出现以下情况方可变更施工内容:(一)遭遇不可抗力影响,如地震、自然灾害等;(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颁布实施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三)规划调整引起建设内容增减、建设标准改变等;(四)实际地质条件与原勘察报告提供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需对原设计作相应调整;(五)发生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的情况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调整;(六)项目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变更的其它情况。第四条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施工图组织施工,严禁违反规定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随意修改设计、改变标准及工程内容。第五条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共同签证。第六条现场签证必须在确保工程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方能实施签证。第七条经审核确定的施工图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发现原设计中有差、漏、错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可作必要变更,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不降低技术标准,便于采用先进技术,同时节约投资。(二)方便施工,确保工期和安全。(三)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应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第八条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工程变更后的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再随意更改。第九条工程变更应在变更内容施工前签证,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说明变更理由(提供变更原因及必要的证明性材料),并附相应的工程量计算式及工程变更价款。第十条确需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施工单位编制变更联系单预算,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发生时,相关人员要及时处理并确认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签证时应注意同工程量清单及相关合同的比较,避免重复签证。第十二条签证涉及工程量增减需要实地丈量、计量的,必须由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如有)及建设单位指派签证人员到现场勘察、测量、清点,确认是否符合签证条件,签证人员对所签内容负责。第十三条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其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般按下列原则进行确认计算:(一)合同中已有工程项目单价的,按照合同项目单价为准。(二)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确定。(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规定的组价原则进行组价,并由相关单位审核后确认。第十四条所有变更涉及的工程价款最终以竣工后的审计报告为准。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一)累计额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或500万元以上的;(二)项目的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三)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第十六条工程一般变更的审批,须经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并经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确认后生效;涉及图纸变更的还需有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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