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08-12-2第一条为了保障防洪规划的执行,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保证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安全运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荡滩、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防洪工程、水电站、船闸及其引航道和其他各类水工程(以下统称水工程)。第三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区域除涝规划、湖泊保护规划和河道水系规划等与防洪有关的规划(以下统称“防洪规划”),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防洪规划同意书》。未取得《防洪规划同意书》,或者虽已取得《防洪规划同意书》,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方案与《防洪规划同意书》内容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第四条《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按照申报、审查、签发的程序进行。第五条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先填写《防洪规划同意书》的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建设缘由与建设依据;(二)工程位置、规模、任务、总体部署、防洪标准,实施计划;(三)工程建设与所在河湖地区防洪、除涝、水系安排的关系;(四)工程建设和运行调度方式对防洪、除涝的影响分析;(五)洪水负面影响的减免措施和防洪自保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实施计划;(六)附图:工程位置图、工程总体布置图、各种设计运行条件下工程对上下游水位等影响示意图、工程对河道防洪影响示意图、减免洪水负面影响所采取工程措施示意图等;(七)其他有关材料;第六条《申请书》填写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的权限将《申请书》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机关应当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程建设单位对申请报告书进行补充和修订的内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受理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书》的受理部门一致的,《申请书》在办理项目报审手续时一并报送;受理建设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高于《申请书》的受理部门的,《申请书》应当由项目受理部门受理。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程和水利规范性文件;(二)工程建设方案、实施安排、运用方式是否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三)工程在不同设计和运行条件下,对上下游、左右岸防洪除涝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四)设计标准和不同洪涝水情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以及所采取的避洪方案的可行性与可靠性;(五)水库是否按照防洪规划要求设计防洪库容;(六)减免负面影响所采取的补偿措施的可行性与可靠性;(七)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第八条对下列建设项目,审查机关应当先组织专家对该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与保护和防洪的要求进行专题论证:(一)在近期尚未重新编制规划或者规划还未经批准的江河、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二)未列入规划或规划未明确的水工程;(三)虽已列入规划,但与规划事项有较大变更的水工程。第九条《防洪规划同意书》实行分级签署制度。在本办法附录所列的河道、湖泊、水库及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水工程,其《防洪规划同意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家确定的江河重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其《防洪规划同意书》由水利部或者其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签署。在其他河道、湖泊、水库上建设的水工程,其《防洪规划同意书》由设区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的权限签署,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书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兴建的,签发《防洪规划同意书》;不同意兴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属于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书》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审手续时一并受理的,《防洪规划同意书》随同基本建设程序一并办理。第十一条《防洪规划同意书》应当包括批准的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与防洪有关的工程布置、防洪标准和采取的防洪避洪方案、水库应当留出的防洪库容、工程调度运用方式以及对防洪的负面影响需要采取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等主要意见。《防洪规划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建成后的运用调度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报送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的《防洪规划同意书》,作为计划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前置条件。计划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如对《防洪规划同意书》同意的建设地点、水工程规模、总体布局、防洪避洪方案等作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签署后5年内,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计划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批准(核准)的,《防洪规划同意书》自行失效。第十三条水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附具水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的地点、规模、布局、防洪避洪方案等《防洪规划同意书》签署同意的内容,不得兴建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以外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设计、施工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建设方案等事项作较大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防洪规划同意书》。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是否按照《防洪规划同意书》要求建设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对未按照《防洪规划同意书》或者经审核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防洪安全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当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有《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第十六条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签署《防洪规划同意书》的;(二)违反审批权限签署《防洪规划同意书》的;(三)对未取得《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的;(四)对与《防洪规划同意书》不相符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的。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予以行政处罚。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附录:河道:长江、淮河、沂河、新沂河、总沭河、邳苍分洪道、新沭河、京杭大运河(包括高水河)、徐洪河、怀洪新河、苏北灌溉总渠、淮沭新河(包括二河)、废黄河(杨庄闸以下)、淮河入江水道、淮河入海水道、通榆河、泰东河、泰州引江河、太浦河、望虞河、滁河(含马汊河)、秦淮河海堤、新通扬运河(泰东河口以西)、三阳河、潼河,以及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湖泊:微山湖、骆马湖、洪泽湖、太湖、里下河湖泊湖荡、白马湖、宝应湖、高邮湖、邵伯湖、滆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水库:横山水库、沙河水库、大溪水库、安峰山水库、小塔山水库、石梁河水库。蓄滞洪区:黄墩湖滞洪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