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备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应当将该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不得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投资管理部是董事会事务日常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和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及投资管理部统一负责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总经理办公室等其他相关部门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等事务负配合义务。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六)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七)公司董事长、董事、1/3以上的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九)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一)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十二)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三)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十四)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十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第三章内幕知情人的范围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四章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第九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投资管理部备案。投资管理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第十二条登记备案工作由投资管理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3年以上。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设计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之前,各控股子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第十六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十七条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第十八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第二十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第二十一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二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注册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附件《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3月4日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简称:长电科技公司代码:600584内幕信息事项注1:内幕信息流转责任人(签字):报备时间:年月日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个人填写姓名)内幕信息知情人企业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帐户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关系注2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3内幕信息获取渠道注4信息公开披露情况1234567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分别报送备案。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董事会表决,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商议(筹划),签订重大合同等。注4:填写如何获得内幕消息,或根据何种规定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