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处理制度第一条为完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快速畅通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确保各项应急措施的有序实施,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性事件,如经营业绩大幅度增长或严重恶化、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媒体对公司问题进行集中负面报道、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司股票在短时间内交易连续异常等其它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事件。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处理。第四条公司应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五条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1、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2、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3、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4、协调与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5、协调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之间的关系;6、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第六条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分类处置。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后,由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负责处置工作的具体事项,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第七条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换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第八条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监测结果及突发事件预控的程度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第九条公司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科学合理地建立报告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突发事件的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性质和波及范围;2、对公司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3、已经或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职责;2、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3、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4、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制度;5、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6、其他应包括的内容。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应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确保重大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尽量避免或者减少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1、快速启动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成立事件公关小组,将突发事件情况向监管部门汇报,并取得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2、对公司进行自查并搜集了解公众及投资者情绪和舆论反应,尽可能多地、全面地掌握有关信息;3、分析已经掌握的信息,制订突发事件管理计划,确立突发事件处理的目标、策略、工作程序、方法等;4、统筹安排、实施突发事件管理计划;5、形成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向监管部门及政府主管部门汇报;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突发事件影响的大小,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将各部门、各子公司突发事件处理方案及结果予以公告;7、开设突发事件处理热线,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积极与投资者进行沟通;8、必要时,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可以邀请媒体来公司调研、恳谈,满足媒体报道需求,客观、公正地公布事件情况。第十三条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的纪律:1、恪守保密原则,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得随意泄露;2、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3、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第十四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第十五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公司应对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具体分析突发事件给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制定有效应对策略。具体工作主要包括:1、搜集和整理来自公众的反馈意见;2、搜集和整理来自媒体的相关报道;3、对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公司的强项和弱项、面临的机遇和威胁等进行评估和总结;4、向相关主管部门递交有关突发事件的评估报告;5、根据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教训,对相关制度及管理流程进行修改和完善。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行。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