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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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西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以下简称林业科技推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林业科技推广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的补助资金。第三条林业科技推广资金支持对象为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林业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苗圃等单位和组织。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主持单位和项目参加单位。项目主持单位指项目主持人所在的单位或组织。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财务集中核算、任务实施、组织管理、绩效考评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对项目申报、实施运行、建设质量、财务核算、资金管理、绩效考评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首要责任。项目参加单位指项目主持单位以外的其他项目承担单位。同一个中央科技推广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不超过3家。第二章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第五条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4月份转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印发的年度中央财政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确定的当年支持重点和科技推广资金控制规模,进行项目申报。第六条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分为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和其他推广示范项目。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立项。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文件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初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初审意见对项目申报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送确定的项目文本和资金申请报告。其它推广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根据国家林业局申报指南中确定的其它推广示范技术,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江西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其他推广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当年支持的推广示范技术重点,明确各项重点推广示范技术的资金控制规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江西省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文件,各县(市、区)申报项目由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汇总后行文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直单位申报项目直接行文报送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申报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并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送确定的项目批复文件(含项目文本)和资金申请报告。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评审和批复立项单位对项目的合规性负责。第八条经过评审合格的项目列入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库。当年安排科技推广资金的项目应当签订项目合同(见附1)。当年未安排科技推广资金的项目自动滚动至下一年度,作为下一年度备选项目。第九条林业科技推广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及我省林业生产建设和林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林业生态体系、产业体系建设,有利于提升林业建设的科技水平和生产水平,有利于增加林业生产经营者收入。(二)推广的技术成果必须通过有关专门机构鉴定或认定(审定),技术先进成熟,应用范围广,辐射带动作用大。(三)项目承担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有实施项目所需的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具备筹措项目所需资金的能力。(四)符合当年立项指南发布的相关要求。第十条林业科技推广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与实施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相结合,培育壮大我省十大优势高新技术产业,提高林业产业科技含量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解决制约林业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林业科技推广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支出。第十二条简易基础设施主要指林木新品种创制与繁育、林木新品种示范林(苗圃)基地、林业新品种新技术应用示范等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移动苗床设施、温湿环境调控等关键性基础设施、水分管理设施、宣传管护设施、有害生物防治专用设施等。仪器设备主要指林木新品种创制与繁育、林木新品种示范林(苗圃)基地、林业新品种新技术应用示范等所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专用材料主要指林木新品种创制与繁育、林木新品种示范林(苗圃)、林业新品种新技术应用示范等所需的专用材料,包括肥料、苗木、良种、穗条、药剂、药械等。技术培训费是指完成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开展各类技术培训发生的费用。技术培训费不得与会议费、咨询费、劳务费重复。技术咨询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发生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发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和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主要包括:良种采集、良种繁育、示范林建设、简易设施建设、设备安装等劳务开支。劳务费中不得列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资金、津补贴、社保和福利支出。劳务费支出要求手续齐全、格式规范(见附2)、程序到位。第十三条林业科技推广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专项经费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购买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列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第十四条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由项目主持单位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制。项目主持单位按独立的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挪用,不得将科技推广资金直接切块拨付给项目参加单位和实施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材料、物资和设备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筹措项目地方配套资金。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筹措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为项目绩效考评和验收的指标之一。第四章资金拨付及监督第十六条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资金后,应当按计划及时下达拨付资金。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八条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下一年度将减少或不安排科技推广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第五章项目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确保项目任务的完成,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与成效。项目主持单位要科学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年度实施的内容、规模、地点、目标、期限、资金分配与使用计划、保障措施等,报省林业厅批复执行,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和要求见《江西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编制规程(试行)》(赣林科字〔2011〕231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的内容、规模、地点、目标和技术指标等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主持单位向省林业厅提出申请,经省林业厅审查同意后予以变更或调整。每年度结束时项目主持单位将项目年度实施工作小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省林业厅备案。第二十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因素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原合同计划执行的,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省林业厅提出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第二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将对科技推广项目实施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和指导,并进行不定期检查。第二十二条林业科技推广资金项目实行年度绩效考评制度,按照《江西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赣财农字〔2011〕55号)开展项目绩效考评。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负责对项目组织验收。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由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或受国家林业局委托由省林业厅组织验收。其它推广示范项目由省林业厅组织验收。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期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向省林业厅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包括:《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3)、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项目经费结算表(见附4)。项目生产线、示范点小班一览表(见附5),同时准备现场查定和财务审查。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延期验收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现场查定是项目验收的前提,通过现场查定的项目方可进行验收。现场查定是指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内容与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由专家出具现场查定意见(见附6)。财务审查重点审查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是否合理合法,会计核算是否规范,财务收支手续是否完备。财务审查结束后,出具财务审查意见(见附7)。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两个方面。项目主持单位需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合同;(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记录;(三)项目年度实施工作小结;(四)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及评价、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工作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五)现场查定意见;(六)财务审查意见;(七)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证明、宣传报道等材料。第二十六条省林业厅根据项目特点和验收工作安排,将分别采取专家会议集中审查或实地考核的方式进行项目验收。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提出质询的基础上,形成验收结论意见。第二十七条项目的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一)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合同规定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取得预期成效的,为通过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填写《江西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验收证书》(见附8)。(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齐全或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3、未进行现场查定或现场查定不合格的;4、未经申请和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计划和考核目标的;5、超过项目合同规定的执行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说明的;6、财务审查未通过,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第二十八条因提供的验收材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原因导致验收意见分歧较大需要复议的,应当进行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半年内针对存在问题做出改进或者提供补充资料,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不再提出验收申请的,为不通过验收。第二十九条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两年内承担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的资格。第三十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技术有创新需要进行成果鉴定(评审)的可与项目验收一并进行。成果鉴定(评审)按照国家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形成的成果均应标明“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资助”,不作标注的成果,验收时不予认可。对项目实施期内建立的试验示范基地,项目承担单位应竖立宣传管护牌,验收时应当说明后期管护措施,并列入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试验基地建档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基地的试验示范作用。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5日发布的《江西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赣财农〔2009〕241号)同时废止。附1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合同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归口部门:主持部门:起止时间:江西省林业厅制年月日填写说明1、承担单位指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即牵头单位。2、归口部门指承担单位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3、主持部门为省林业厅、省财政厅。4、起止时间为项目的执行起止时间。5、鼓励项目实施区域有关部门、承担单位、参与单位进行资金配套。6、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为牵头单位,负责签订合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地点与规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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