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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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10年8月2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3)第三章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或责任人)制度…………………(5)第四章桥梁运营安全管理…………………………………………(7)第五章桥梁检查与评定………………………………………(11)第六章桥梁养护工程及计划管理………………………………(13)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15)第八章应急处置管理………………………………………………(17)第九章监督检查……………………………………………………(18)第十章附则…………………………………………………………(19)3江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桥梁畅通与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2010]22号文《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48号文《关于转发江西省交通厅关于江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公路桥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总体要求]各级公路桥梁管理养护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切实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措施,对所辖区域内的公路桥梁按本办法进行管理与养护,确保桥梁的完好和安全运营。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各等级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第四条[总体思路]应当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桥梁安全,狠抓桥梁管理,强化应急措施”的总体思路开展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五条[监管单位与管养单位]全省各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4位和监管单位如下:(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二)农村公路: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筹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负总责。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统筹安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考核所属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检查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农村公路设施的保护工作。(三)国省县干线公路: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是所辖区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管单位,对所辖公路桥梁(含跨线桥)养护管理负总责。下设的公路管理局(或分局、处、公司等),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管单位确定的管理职责,对所管区域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四)高速公路:管养单位为经营管理单位,监管单位为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用及经营性高速公路的桥梁由公路所有人负责公路桥梁的管理与养护工作。第六条[监管单位职责]监管单位职责:(一)制定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办法及相关规定,监督检查桥梁养护管理质量。(二)组织审核所辖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计划及设计方案。(三)组织检查分析所辖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四)负责所辖桥梁技术档案汇总,推进桥梁养护科技进步与技术信5息交流等工作。(五)组织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参加培训、考核与管理。第七条[管养单位责任]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八条[管养单位要求]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职责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并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第三章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或责任人)制度第九条[行业管理]公路桥梁管理养护监管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均应对辖区内每座桥梁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或责任人),要求在桥头设置责任告示牌(告示牌内容:桥梁概况、目前状态、责任人、监管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保持专职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人员稳定。(一)监管单位专职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设置原则:(1)农村公路:每个县级人民政府必须配置1名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专职监管工程师。(2)国省县干线公路: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必须配置2名以上桥梁养护管理专职监管工程师。(3)高速公路:路段内桥梁长度每25000桥长米或1000Km公里高6速公路必须配置1名专职桥梁养护管理专职监管工程师;不足25000桥长米或1000Km公路者最少设置1人。(二)管养单位专职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设置原则:(1)农村公路:路段长每200Km则必须配置1名专职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2)国省县干线公路:辖区内桥长每2500延米或50座桥梁或100Km路段干线公路则必须配置1名专职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3)高速公路:路段内桥长每2500延米或20座桥梁或50Km路段则必须配置1名专职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第十条[监管工程师职责]监管单位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职责:(一)检查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审核经常检查成果,并与养护管理工程师商榷提出桥梁的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工作计划。(二)审核各管理处(或公司)提出的桥梁养护工程计划方案,监督、检查各管理处(或公司)桥梁小修保养等工作,考核桥梁管理情况。(三)根据桥梁检查结果及管理处(或公司)上报的建议方案提出桥梁养护工程计划项目及设计方案。(四)组织编制超重车辆过桥方案并报行业管理单位领导审定。(五)负责辖区桥梁数据库维护及其他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养护管理工程师职责]各管养单位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职责:(一)根据部颁规范相关条例及监管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桥梁的经常检查工作,做好现场记录并及时录入数据库。(二)制定定期检查与特殊检查计划,报监管单位审批,并协助做好桥梁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工作。(三)向管养单位提出建议的桥梁养护工程计划方案。7(四)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指挥超重车辆通过,并详细观测检查桥梁主要受力部件变化情况,同时做好现场记录并及时录入数据库。(五)负责辖区桥梁数据库维护及其他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养护管理工程师要求]监管单位设置的专职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应具有本科本以上公路桥梁专业学历,并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桥梁养护管理养护管理单位的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公路桥梁专业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三条[养护管理工程师培训]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2次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上岗证要求每2年培训注册1次。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取得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证后,才可持证上岗。第四章桥梁运营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桥梁开通条件]公路桥梁开通运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并向有关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移交相关技术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使用。(二)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消防、通风、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交通(通航)标志齐全、鲜明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8(三)公路桥梁管养单位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责任人)落实到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齐全、有效。第十五条[安全设施]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应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公路桥梁设施上,合理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第十六条[管线依附]依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管线产权单位应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公路桥梁改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给予配合。第十七条[禁止行为]在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二)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三)利用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五)其他损害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第十八条[车辆通行]车辆通过公路桥梁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不得在公路桥梁上停车或低速行驶。第十九条[交通安全]管养单位应根据交通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做到完好、齐全、醒目。同时,要在公路桥梁入口前设立“动态禁入”标志,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车辆不再驶上桥梁,并能在紧急情况时往对向车道掉头安全驶离事故现场。9第二十条[危险品]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公路桥梁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行安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情形时,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驶上公路桥梁。第二十一条[特种车辆通行]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及桥梁设施安全的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公路桥梁。确需通行时,必须经公路桥梁监管单位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和时速通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前款规定的特种车辆经批准通行桥梁时,管养单位应当做好技术审核、通行引导,以及车辆通行前和通行期间桥梁结构状况的检查、监测等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安全区划定]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边缘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在充分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大桥的规模、结构、桥址环境等状况合理划定大桥安全保护区范围,大桥管养单位应及时设置标识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界桩、界标。第二十三条[安全区规定]桥梁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桥梁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三)捕鱼、系缆、泊船;(四)其他危及桥梁安全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安全设施要求]按规定设置并完善桥梁防撞设施、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第二十五条[通航设施要求]跨越通航水域的桥梁管养单位,应当按10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船舶通航管理工作。遇有航道变化、助航标志或设施受损的情况,管养单位或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第二十六条[船舶通行]船舶通过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按照航标设置、航道标准和船舶通行规范要求通行,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船舶监控系统(VTS)覆盖区内,船舶应遵守VTS的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本船的船位及动态,接受并服从VTS中心的监控和管理;(二)船舶进入桥梁所在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三)应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尽早与相关管理机构及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确保安全通行;(四)通过桥梁所属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五)应根据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留足安全系数。船队通过桥梁的最大高度限值,由航道管理部门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六)出现能见度不良、风力超过六级、桥梁水域航道或航标不正常、本船船位不正等情况时,禁止船舶通行。(七)装载爆炸品的船舶禁止夜间通过桥梁所属水域。第二十七条[基本要求]公路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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