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萍乡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我市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技和卫生事业的发展。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全市所有具有高、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各县、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区域内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机构。第五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市卫生局和市人事局的领导下,由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学校和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卫生局等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委员会的职能是:1、拟订本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实施细则;3、评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4、组织编写市级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组织实施远程医学教育;5、对本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6、评审本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第六条各县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县区卫生局、人事局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第七条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加强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安排接受培训和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第八条各县区卫生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第三章内容第九条继续医学教育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强调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医学伦理和法律法规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第十条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分为公共科目和卫生专业科目。公共科目按省级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组织进行,卫生专业科目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组织进行。第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和单位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由江3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县级和单位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县区和单位继续医学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批准认可。第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按专业分为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中医学、药学、其它等几类学科。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主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工作岗位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第四章形式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远程教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第十四条远程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的新形式和重要手段,具有不受时间、地点限制,传播速度快,培训面广的特点,能够为广大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及时、方便、快捷和相对经济的服务。要充分利用卫生部批准的“卫星卫生科技教育网”等远程医学教育机构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第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分为年度教育和阶段性教育。年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度参加相关卫生专业科目的教学培训活动;阶段性教育是在职称评定和聘任周期内参加公共科目和卫生专业科目教学培训活动。聘任正高职称的卫生专业科目阶段性教育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组织进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聘任副高职称和市管医疗卫生单位晋升中级的卫生技术人员的阶段性教育,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具有初级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的阶段性教育。第十六条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各类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第十七条各县区、各单位应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采取灵4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开展以短期培训和业余学习为主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第十八条其他非卫生系统单位和民营医疗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参加由卫生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同时要做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第五章登记、考核、评估第十九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应对参加项目的卫生技术人员发放本单位签章的登记证或学习证明,其内容包括项目内容、编号、形式、日期、考核结果、学分类别、学分数等。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备案。第二十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年度教育,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等同于人事行政部门要求的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等同于32学时);接受阶段性教育,参加公共科目培训应达到省人事厅规定的学时数;参加卫生专业科目培训应达到省卫生厅规定的学分数(学分授予标准详见附件2)。第二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考核制。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包括年度教育和阶段性教育均合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制定考核管理办法。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聘任、续聘、执业注册和再注册等必备条件之一。第二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考核验证。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和省卫生厅印制的《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副本)》,考核验证采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卫生局和人事局负责市管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的考核验证工作。对本年度要求聘任高一级职务或5续聘的卫生技术人员,由市卫生局和人事局共同考核验证,验证合格后颁发《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的证书由省卫生厅和省人事厅共同考核验证并颁发合格证。各县区卫生局和人事局负责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的考核验证工作。对本年度要求聘任高一级职务或续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县卫生局和人事局共同考核验证,验证合格后颁发《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的证书由省卫生厅和省人事厅共同考核验证并颁发合格证;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市卫生局和人事局共同考核验证并颁发合格证。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应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之一。第二十四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县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第二十五条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经费第二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保证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其经费总额应不低于业务总收入的0.3%—0.5%并逐年有所增加。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第二十七条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根据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住院/专科医师、全科医师、社区护士、乡镇卫6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岗乡村医生培训是相关卫生技术人员的特殊阶段的继续教育,具有特殊的形式和内容,其继续医学教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和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