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论文公益诉讼主体研究院系部专业年级班级学生姓名学号指导老师职称年月日公益诉讼主体研究院系部专业年级班级学生姓名学号指导老师职称年月日毕业论文(设计)诚信声明书本人声明:我将提交的毕业论文《公益诉讼主体研究》是我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研究、写作的成果,论文中所引用他人的无论以何种方式发布的文字、研究成果,均在论文中加以说明;有关教师、同学和其他人员对本文的写作、修订提出过并为我在论文中加以采纳的意见、建议,均已在我的致谢辞中加以说明并深致谢意。论文作者(签字)时间年月日指导教师已阅(签字)时间年月日毕业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毕业论文《公益诉讼主体研究》是本人在校期间所完成学业的组成部分,是在山东政法学院教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因此,本人特授权山东政法学院可将本毕业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书籍、数据库保存,可采用复制、印刷、网页制作等方式将论文文本和经过编辑、批注等处理的论文文本提供给读者查阅、参考,可向有关学术部门和国家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呈送复印件和电子文档。本毕业论文无论做何种处理,必须尊重本人的著作权,署明本人姓名。论文作者(签字)时间年月日指导教师已阅(签字)时间年月日目录摘要……………………………………………………………………………Ⅰ关键词…………………………………………………………………………ⅠAbstract………………………………………………………………………ⅡKeywords……………………………………………………………………Ⅱ引言……………………………………………………………………………1一、公益诉讼的渊源…………………………………………………………1二、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1(一)公益诉讼的概念………………………………………………………1(二)公益诉讼的特征………………………………………………………2三、外国学者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主要观点………………………………2(一)公益诉讼立法模式的差异……………………………………………2(二)原告资格的多元化……………………………………………………3(三)各国均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3(四)各国均鼓励提起公益诉讼,并在诉讼程序上略偏向原告一方……3(五)防止滥诉………………………………………………………………3四、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客观分析优点及不足…3五、中国民事诉讼学者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主要观点……………………4六、本人对于我国公益诉讼主体的认识……………………………………5(一)由检察院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5(二)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6(三)由有关组织、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7(四)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8七、国家机关作为主体的限制………………………………………………9(一)首先是检查机关的限制………………………………………………9(二)其次是行政机关的限制………………………………………………9八、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滥用防范措施的构想………………………………10九、结语………………………………………………………………………10参考文献………………………………………………………………………11谢辞……………………………………………………………………………11I公益诉讼主体研究摘要:近几十年,世界各国均有大量事关灾害、污染、消费者权益等各种有关公益诉讼的事件发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越来越多,公益诉讼已成为理论界和实践界的热点问题之一。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要想尽快构建起公益诉讼制度,主体问题是核心。民诉法修改已将公益诉讼主体列入法条,本文探究公益诉讼主体实践方面可能出现的的问题,探讨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主体范围。关键词: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诉权;权利限制IIPublicinterestlitigationsubjectresearchAbstract:Inrecentdecades,theworldhasalotofthingsrelateddisasters,pollution,consumerrightsandothereventsrelatedtopublicinterestlitigationoccurred.Sincethereformandopeningup,whileChina'seconomicdevelopment,harmthepublicinterestofthephenomenon,moreandmorepublicinterestlitigationhasbecomeoneofthehotissuesintheoryandpracticecommunity.Noplaintiffnojudge,inordertobuilduppublicinterestlitigationsystemassoonaspossible,themainissueisthecore.CivilProcedureLawhasbeenmodifiedtoincludethesubjectofpublicinterestlitigationstatutearticleexploresthemainissuesofpublicinterestlitigationthatmayariseinpractice,toexplorethesubjectinlinewithChina'snationalconditionsrange.Keywords:Publicinterestlitigation;Subjectqualification;Litigation;Righttolimit1引言近几十年,世界各国均有大量事关灾害、污染、消费者权益等各种有关公益诉讼的事件发生。我国经济发展的脚步自改革开放后从未停滞,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但我国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亦不断增加,毒奶粉、苏丹红、地沟油、污染等问题正不断侵害人们的健康甚至生命,成千数十万的人受害,却得不到有效地遏制;公益诉讼案件时被提起,但获得支持的少之又少。面对这种现象,公益诉讼已成为理论界和实践界的热点问题之一,这一模式被认为是中国诉讼法今后的主要发展趋势,但目前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处于起步阶段,就像古罗马谚语所说:“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所以,原告范围的确定,是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与完善首要需要解决的问题。一、公益诉讼的渊源从古罗马时期开始,就有公益诉讼的规定,一直以来,公益诉讼都是相对于私益诉讼的。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先提出了划分公法和私法的学说,他认为“保护国家利益的法律属于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属于私法”,1诉讼也因此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古罗马法学家认为,“公诉”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是涉及国家和政府利益的诉讼;“私诉”是根据个人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是涉及私人利害关系的诉讼。这种划分方法就是今天所说的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美国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首例现代意义的公益诉讼案件,是20世纪中期美国民权运动催发出来的产品,旨在维护弱势群体,保障人权。2欧洲、北美的大多数国家均相当重视公益诉讼,其相关制度的构建不断趋于完善,各具特色。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未构建起公益诉讼制度,有关公共利益的诉讼正处于实验阶段,公益诉讼的制度的构建是我国法学界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引发法学界诸多讨论。二、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一)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自出现之时起就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目前人们对于公益诉讼2的定义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凡具有公共利益内容的诉讼均为公益诉讼;第二,诉讼法上的公益诉讼。指原告非因自己的权利受侵害,而仅为了法律秩序、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第三,民权运动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强调案件的社会影响,着重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而我对于公益诉讼的理解是:凡是对于受害人数众多且不确定,造成社会性危害,严重损害到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就是公益诉讼。为何如此认定,首先,“公益诉讼”一词根据字面意思可拆分成两部分,无非“公益”和“诉讼”而已,公益即公共利益,《辞源》曰:“公共,谓公众共同也。”3公众共同也即不确定多数人,所以,一旦损害到公共利益就触及到不确定多数人的切身利益,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诉讼”就是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的形式解决纠纷。但公共利益是一个相对抽象,概括性、框架性较强的概念,实际适用中,需要法律予以较为明确的限定。(二)公益诉讼的特征公益诉讼不但具有民事诉讼的一般特征,还有以下特征:第一,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一定与公共利益的受损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只要有人严重侵害到公共利益,任何机关、组织甚至公民个人均有权提起;第二,原告提起诉讼为的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无关或不仅仅是为了个人利益;第三,公益诉讼的受害主体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第四,不只是发生具体损害的情形下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在发生具体损害危险时也可以提起。三、外国学者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主要观点原告资格的确定在诉讼中的非常重要,同样,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其原告资格的确定居于核心地位。目前,各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经过不断地纠正、修改已趋于完善,能够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很好的思路,其中很多优良的,符合我国社会环境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一)公益诉讼立法模式的差异美国等多数国家采用制定法模式,大多将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纳入在单3行实体法规之中,但也只有法、德等少数大陆法系国家将其纳入法典。4还有极少数国家采用判例法的模式,比如法国。(二)原告资格的多元化自从罗马法首创公益诉讼,一直到后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发展成型,各国对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非常宽泛,特别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在这一点上更为突出。(三)各国均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在目前规定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中,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都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不论在这些国家中检察机关是处于何种地位。5(四)各国均鼓励提起公益诉讼,并在诉讼程序上略偏向原告一方自古罗马法时期,就对公益诉讼以鼓励的态度。古罗马法中有规定“如果原告的起诉属实,被告要承担罚金,原告则可以获得一定的奖励”6;美国则规定原告胜诉后可以取得一部分赔偿金以为奖励。各国通过举证责任倒置、降低证明标准、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等各种规定在证据制度上给原告提供帮助。(五)防止滥诉实践中公益诉讼不可避免地会被有心之人滥用,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各国均规定了一定的起诉条件。如设置前置条件、予以制裁等。四、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优点及不足修订前《民事诉讼法》采用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对原告资格的确定均采用一元论,即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致使很多涉及公益诉讼的原告因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而难以胜诉,甚至不被受理,因而将大量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拒之门外。2012年,对于我国法律界来说是有着重大意义的一年,而对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来说,更是具有历史性转折与突破的一年,就像人们所说的“公益诉4讼入法迈出了制度破冰的第一步”。从上文案例可知,我国很多地方已先行试水受理公益诉讼,但因为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失,全国范围内内能够胜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屈指可数,特别是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更是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所以,新民诉法的决定中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无疑标志着公益诉讼制度的起步,让法律界人士看到了曙光。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规定,是对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突破。不可否认,公益诉讼的规定是本次民诉法修改的闪光点,但新法对于启动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仍然十分简略,且有相当的局限性,无法在具体适用上给出明确的指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