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法规名称】沈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全文)【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文号】沈阳市政府令第15号【颁布时间】2010-6-13【实施时间】2010-7-1【正文】《沈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海波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沈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同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区、县(市)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第四条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包括:名称、场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第五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3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事业单位一般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单位印章、银行账户等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经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第六条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一)市直属事业单位;(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市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五)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市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第七条各区、县(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冠“沈阳”、“沈阳市”字样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八条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第九条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投资主体或者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体和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共同作为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一般由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担任。第十条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分为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形式。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指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以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的自有财产,市属事业单位不得低于10万元,区、县(市)属事业单位不得低于5万元。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依法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或者通过网络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依照规定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准予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向准予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给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向准予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予以公告。第三章设立登记第十二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三)有相对稳定的场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三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三)事业单位章程;(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五)经费来源的相关证明文件;(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七)住所产权证明;(八)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中有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管理事项的,应当出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第十四条已经办理其他类型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在注销其他类型法人资格后,方可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日内,将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户等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四章变更登记第十六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或者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事业单位应当在变更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管理事项的,提交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七)变更举办单位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五章注销登记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的;(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被吊销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登记:(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第二十二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第六章证书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三)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贷款;(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等事宜;(五)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申领有关证照;(六)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统计登记、土地登记、房产登记;(七)申办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八)办理机构编制事项;(九)办理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项;(十)法律诉讼、公证事项;(十一)申办海关事项;(十二)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二十六条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遗失、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告声明作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换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人事等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税务、价格、审计、人事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在经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三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下列行为实施管理。(一)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二)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三)制止、纠正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和社会投诉情况;登记事项年末的实际情况等。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三)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者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四)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五)本年度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六)有行业管理要求的单位,提供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书;(七)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三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未依法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通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印章、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报的;(三)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四)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五)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六)转移开办资金的;(七)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