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企业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报批的重大事项等。第二章外部信息报送管理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循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2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第六条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第七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第九条外部信息报送流程图第十条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经办人应当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附件1),并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见附件2),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见附件3),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信息报送部门应当于相关信息报送后3个工作日内将《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和接收方签署的《保密承诺函》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处进行存档。报总经理审批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和《保密承诺函》,发送统计报表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向董事会秘书报送《保密承诺函》和《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3第十一条公司应妥善保管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出具的保密提示函、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等材料,保管期限为十年。第三章外部信息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第十四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第十五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需要应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第十六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报备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4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5附件1: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序号材料名称数量材料清单报送依据接受日期接受单位接受信息方联系人联系方式部门经办人联系方式是否提供保密提示函是□否□是否收到提示函回执是□否□报送信息方登记日期6附件2:保密提示函致:__________________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凡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和依法接受内幕信息的单位/个人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资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1.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2.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3.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4.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请立即通知本公司。5.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将可能导致须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不利法律后果。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贵单位/阁下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尚请贵单位/阁下将可能接触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及其个人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特此函告。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0月20日7附件3:保密承诺函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下: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本单位或本人的关系任职单位或部门现任职务或工作岗位证券账户联系电话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1.本单位(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2.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3.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4.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5.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确认!签收人(签字、公章):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