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08-01-31冀法审[2007]63号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行为,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和对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包括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以及养护项目。从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和物资、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和机构。从业人员包括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职业人员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等主要技术人员。第三条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信用档案制度。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第四条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所属其他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用信息的认定和评价工作(详见附表一)。项目法人按照本办法负责对从业单位的考核工作。第五条信用档案的建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倡导诚信。第二章信用档案的内容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信息由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行为奖惩记录和本省在建项目考核记录构成。第七条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基本状况:1.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2.企业取得的专项许可;3.企业的资质等级;4.企业的业绩;5.企业的财务状况;6.企业的信用及其评估记录;7.相关联单位的信息;8.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二)从业人员的基本状况:1.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履历;2.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状况;3.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4.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5.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身份的情况。第八条从业行为奖惩记录包括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其中不良行为记录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在参与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到表彰或者参建项目获得交通部或者国家级奖项的行为信息。一般不良记录是指在参与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情节较轻的行为信息。严重不良记录是指在参与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信息。第九条认定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包括:(一)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和仲裁裁决书;(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发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违法行为通报;(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投诉核实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第十条本省在建项目考核记录是指项目法人依据本办法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执行合同情况进行的考核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行为记录。第三章信用级别和评价程序第十一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差五个等次。AA: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好,招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全部得到落实;A: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好,招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基本得到落实;B:考核期内企业信用一般,招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基本得到保证;C: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差,招投标行为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情况较差,工程进度滞后或者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D: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证。第十二条信用档案的建立和信用评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从业单位申请投标时在管理平台填报基本信息和相关行为记录;(二)项目法人审核其原件后在管理平台予以确认;(三)信用档案管理部门为其建立信用档案并确定初始级别;(四)项目法人根据从业单位在投标活动中的情况记录其行为信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五)项目法人依据本办法对从业单位在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合同情况实施考核,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后,将处罚决定在信用档案进行记录;(七)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进行评级;(八)公示评级结果;(九)接受从业单位的申诉并做出处理;(十)确定信用级别。第四章信用档案的建立第十三条信用档案采取随报随建随补充的方式建立。从业单位申请从事我省公路项目的建设时,通过河北省公路建设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填报自身基本信息,项目法人审核其相关证明材料后确认,同时向从业单位发放电子信息卡。已经建立信用档案的从业单位,再次申请投标时凭电子信息卡登录管理平台,填报需要补充的资料信息,经项目法人确认后添加至其信用档案。从业单位应当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四条在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对承包人进行和考核和检查,项目法人的考核结果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上传至信用档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直接计入信用档案,但经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改变或者撤销行政处罚的,根据判决或者复议决定对信用档案做出相应修改。第十五条在工程招标、实施的过程中,被核实的举报、投诉应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行为记录及处理结果直接计入信用档案。第五章信用评价第十六条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采用积分制,每个级别满分100分,积分超过100分后自动向上晋级并保留剩余积分;低于0分向下降级,积分相应扣减。积分达到AA级满分后将不再进行加分,达到D级最低分后将不再进行扣分。第十七条信用评级的范围目前只包括土建主体施工企业、施工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只记录其行为信息,暂不作信用评价。第十八条从业单位信用积分是指在我省参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投标、在建项目考核和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表彰或者行政处罚所获得的积分,构成如下:S=S1+S2+S3S1——参建项目积分S2——投标行为积分,-20≤S2≤20S3——奖惩积分第十九条我省参建项目积分(S1)是指项目法人按照合同约定依据本办法考核细则(详见附表二)对从业单位进行考核,依据考核得分按项目不同等级计算每个在建项目的加分或者扣分,多个项目的累计即为参建项目的积分。积分标准见表5-1。从业单位参建项目积分标准(单位:分/单位)表5-1单位类别等级单位项目法人考核得分≥9075-9060-7560施工企业高速公路公里31.50-3一级公路公里10.50-1二级及以下公里0.50.30-0.5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千延米1050-10监理企业高速公路条1050-10一级及以下条52.50-5招标代理——次52.50-5从业单位在我省有多个参建项目或者项目法人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进行过多次考核的,项目法人考核得分按倒权重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a=(/)(ai为项目法人第i个项目考核得分或者第i次考核得分,i=1、2、…n,n为项目个数或者考核次数,且a1≤a2≤…≤an)第二十条投标行为积分(S2)是指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约定依据本办法考核细则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进行考核,依据考核得分计算其每次投标行为加分或者扣分的累计,每个级别的投标行为积分最高20分,最低-20分。每次投标行为考核得分≥90、75-90、60-75、60其投标行为积分分别为2分、1分、0分和-2分(投标行为考核细则详见附表三)。第二十一条奖惩积分(S3)是指从业单位在我省参建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获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者参建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所获得的加分和受到交通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扣分的累计,主要内容如下:(一)参与高速公路(含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及以下分别受到省级(含)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按项目不同级别每次分别加2分、1分和0.5分,受到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通报表扬的,按项目不同级别分别加1分、0.5分和0.25分。每项目最高积分5分。(二)独立承建的公路建设项目获得“鲁班奖”等国家级奖项的,每项目积分20分,参与建设的公路建设项目获得“鲁班奖”等国家级奖项的,每项目积分5分;独立承建的公路建设项目获得“交通部三优工程”奖项一、二、三等奖的,积分分别为15、10、5分,参与建设的公路建设项目获得“交通部三优工程”奖项一、二、三等奖的,积分分别为3分、2分、1分。(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外,受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每次扣20分,受到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每次扣15分。第二十二条由联合体组成的从业单位,各成员单位的信用积分按照承担工作量的比例计算。第二十三条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严重不良记录,直接确定为D级,不再进行考核积分:(一)施工、监理企业:1.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承接工程的;2.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4.将承包工程非法转包;5.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6.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7.交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时,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参建合同段或者整个项目被认定不合格工程的;8.被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进入公路建设市场资格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招标代理机构: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2.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3.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4.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5.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6.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的;7.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8.未按公告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或者招标文件的。第二十四条对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为D级,不再进行考核积分:(一)在资格预审或者投标过程中伪造材料的;(二)除不可抗力或者非企业原因外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三)将承包工程违规分包的;(四)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或者由于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五)建立信用档案过程中自主填报的重要信息弄虚作假的;(六)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但未追究刑事责任的;(七)被我省以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进入公路建设市场资格的。第二十五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于两次信用等级评定期间从业单位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从而达不到原评定信用等级标准的,按照职责分工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在管理平台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其信用等级做出相应降级调整。第二十六条信用等级评价结束后,信用档案管理部门应在管理平台公示评价结果,从业单位在自评定结果公示起10个工作日内,认为本企业信息和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以通过管理平台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并将有关资料书面送达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从业单位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将申请事项转至所属管理机构,该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据此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重新对该从业单位进行等级评价并书面通知申诉人。第二十七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最终确定后,省交通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