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第一条为保障本省广告业健康发展,促进商品流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绘制、张贴、散发(以下统称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广告。(二)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三)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等公共建筑设置的广告。(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各级市容、城建、规划、公安和交通等部门,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区域,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市容、城建、规划、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统一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在国家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第六条经营户外广告和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必须按规定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者《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第七条除已经办理经营登记的广告经营者外,在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和订货会的会场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以上会议的组织机构不得从事垄断性的广告经营活动,不得委托未办理经营登记的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户外广告业务。第八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照《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提供有关的广告证明。广告证明禁止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第九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户外广告业务,必须查验有关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不得设置。第十条严禁设置下列户外广告:(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二)有中国国旗、国徽标志的;(三)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五)弄虚作假、宣传假冒伪劣商品的;(六)贬低同类产品的。第十一条设置路牌、霓虹灯、橱窗、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户外广告,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广告设计图;占用其他单位、个人的场地和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场地使用协议书。第十二条在统一规划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在未经统一规划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市容、城建、规划、公安和交通等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在自有场地设置自我宣传的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凡广告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间设置。第十四条张贴户外广告,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统一张贴于《公共广告栏》或者指定位置。《公共广告栏》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统一设置。第十五条户外广告应当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通讯、供电或者破坏园林绿化。第十六条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更新、拆除。第十七条城镇繁华区域的多层建筑,应当在维修时预留安装户外广告的位置。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的用字应当规范,禁止使用已经简化的繁体字、不符合规定的简体字以及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户外广告使用汉语拼音的,拼写及字母的书写应当准确,提倡分词连写。第十九条在公共场所和其他单位、个人的场地或者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广告经营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支付户外广告场地费或者建筑物占用费。收费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统一规划的户外广告场地,不得擅自遮盖或者损坏其他单位和个人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期限内,不得随意拆迁。因城市建设确需拆迁的,应当提前通知广告经营者或者有关单位、个人,并由占用户外广告场地的单位、个人重新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按照广告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并限期拆除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责任者承担。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四条没收非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第二十五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户钊广告管理工作中,应当秉公办事,简化审的比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