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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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1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局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申请文件接收、形式审查、实质内容审查、办理期限、许可决定、签发用印、颁发证件、信息公示及法律文书送达等内容,方便行政相对人知晓办理程序,实现高效行政和服务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局设立行政许可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跟踪、督办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河北省盐务管理局接收行政许可材料专用章和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由行政许可窗口负责人监管、使用。第三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特别程序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加盖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其它行政许可文书均加盖河北省盐务管理局印章。(详见《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第四条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处室接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后,需按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时间办结,并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文本报局领导同意、签批后转行政许可窗口,-2-由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给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或证件加盖公章,并在接到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第五条行政许可申请的接收、受理、审查、做出决定及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送达等行政许可受理的全过程,应遵循精简、便民、效能、统一的原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对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有统一格式要求的,由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根据不同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印制并在网上公布,供申请人查询或下载。申请书有格式要求的,按格式办理。没有格式要求的,申请需要的材料应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书(表)中应包含的内容:载明办理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等);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二)申请人可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事宜,需在证明中载明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需带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的内容;1、申请人从事所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资格或资质等证明材料;2、申请的时间;3、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书格式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同时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3-的技术资料和其它资料。第七条申请人可通过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也可利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第八条行政许可窗口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注明收文日期,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说明理由;(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应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接收该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在申请材料上注明受理日期,一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一并转送主办处室。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中有疑义的,应当主动向有关处室咨询,有关处室应给予配合。-4-第九条主办处室发现申请材料转送不当的,应当于接收材料一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提出改送建议。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确认后立即转送其它处室。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条主办处室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质内容审查,确保申请材料反映申请人的真实情况。(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二)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主办处室应当向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分别发出《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在限定日期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按照本局有关规定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主办处室整理填写《河北省盐务局陈述、申辩笔录》(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主办处室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报请局领导同意后,由审查此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发出《河北省盐务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河北省盐务局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和《河北省盐务局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并按照省政府及本局有关规定听证,作好《河北省盐务局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四)依法需要经过实地考核和专家评审等特别规定程序后作-5-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出《河北省盐务局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所需时间由主办处室通过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书面告知申请人,但不能计算在法定期限之内。特别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填写《河北省盐务局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审查情况表》。第十一条主办处室应当在本局受理之日起十六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向局领导提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局领导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局领导签发日期作为本局作出决定的日期。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主办处室在期限届满前,填写《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主办处室应即时将局领导的批示转送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载明延期时间和理由。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出四十五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由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并载明理由和延期时间。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或者依法需要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事项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申请程序向行政许可窗口提出申请;行政许可窗口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据-6-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企业行政许可变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行政许可申请书》中载明企业变更情况,填写相关的申请表(《制盐许可申请表》、《食盐生产许可申请表》或《食盐批发许可申请表》),并由企业加盖公章;2、申请人签署的《企业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制盐许可相关事宜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变更或延续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发出《河北省盐务局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书》或《河北省盐务局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三)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即时向申请人发出《河北省盐务局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四)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申请程序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河北省盐务局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三条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主办处室应当在作出行政许-7-可决定的一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应的许可证并转交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行政许可窗口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不予行政许可的事项,主办处室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应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转交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载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力。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应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第十四条依法先经本局进行审查后再报上级机关实施许可的事项,主办处室应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核同意后,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机关审查。第十五条需征求局内相关处室意见或者会签的行政许可事项,主办处室应在十二个工作日内,向会办处室发出征求意见函或者会签单,会办处室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签复或会签。需要征求局以外单位的意见或会签的行政许可事项,主办处室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征求意见函》或会签单,派专人送有关单位负责催办。第十六条其他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征求本局意见,行政许可窗口在收文之后一个工作日内,转送主办处室,主办处室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或会签单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经局领导在两个工作日内审定后,由行政许可窗口派专人退回来文机关。-8-需征求局内相关处室意见的,由主办处室自行协调。第四章送达公告与其它第十七条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一般采取通知申请人到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的方式,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途径:(一)直接送达:1、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直接送交申请人;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部门签收或盖章;3、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委托代理人签收。4、也可送交市、县级盐务管理局主管人员签收。(二)留置送达:申请人拒绝接收行政许可相关证件的,行政受理窗口应当邀请市、县级的盐务管理局及当地基层组织(办事处、居委会等)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许可相关证件留在申请人住所或所在单位,视为送达。(三)邮寄送达:申请人住地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将行政许可相关证件及送达回证通过邮局用挂号信方式寄给申请人,以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公告送达: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即视为送达。第十八条本局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行政许可受理窗口-9-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在河北省盐务管理局门户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省效能网、行政权利公开透明运行网和局电子显示屏上公布,以便公众查阅。第十九条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条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每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办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受理处室将申请材料及各类文书原件按《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冀法〔2008〕20号)整理后,送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审核后十日内并送交局档案室存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有统一文书格式要求的,要使用统一文书格式。第二十二条本局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由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依照本规定进行督办。联系电话:85213858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相对人和公民均有权对本局违反本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向局机关党委反映或举报。举报电话:85213906、85213926.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规定(试行)》(冀盐办〔2008〕29号)同-10-时废止。-11-附件2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制盐许可证核发)河北省盐务管理局制-12-制盐许可证申请书企业名称(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负责人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年月日-13-企业名称企业所有制性质主管部门建厂(场)时间产品品种销售去向用途目前生产能力产品质量标准项目投资一期年元二期年元三期年元制盐企业生产总面积(公亩)有效生产面积(公亩)结晶总面积(公亩)设计能力(公亩)加工盐企业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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