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第七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处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处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第十四条公司各职能部室应指定专人作为投资者关系工作联络人,配合证券部做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工作联络人应当具备以下素质:(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等程序,了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知识及公司相关情况。第十五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一节股东大会第十七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第十八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第十九条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第二十条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第二节网站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第二十二条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第二十四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第二十五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第二十六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第二十七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第二十八条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第二十九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第三十条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第四节一对一沟通第三十一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第三十二条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第三十三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第五节现场参观第三十四条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第三十六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第六节电话咨询第三十七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第三十八条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第五章相关机构与个人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第四十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第四十一条公司应避免聘用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的投资者关系顾问。第四十二条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第四十四条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第四十五条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第四十六条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第四十七条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第四十八条公司可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第三节新闻媒体第四十九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第五十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第五十一条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