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关于印发《河南大学开放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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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校发〔2005〕100号河南大学关于印发《河南大学开放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校各单位:现将《河南大学开放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二日—2—河南大学开放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开放研究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河南大学开放研究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开放研究基金的申请第一条开放研究基金的资助范围为受聘于我校的兼职研究人员。第二条由学院、校级以上(含校级)重点学科点、研究基地、研究机构、中心及实验室作为开放研究基金项目依托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研究课题的需要提出申请。第三条科研处组织同行专家对申请人填写的《河南大学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第四条开放研究基金项目每年评审两次,一般在每年3月30日和9月30日开始受理申报,同学期末完成评审并对全校公布。通过同行专家评审的课题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由科研处、依托单位和申请人签定《河南大学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第五条研究项目的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著、论文、专利等。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河南大学。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2年,著作和科技成果一般为3年。—3—第六条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主持人能够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2.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国内同学科有较高的学术影响。3.申请的课题应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4.每个申请者一年只能申报一项研究项目,未完成往年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者不得申请新项目。5.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申请人担任组长;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且成员必须有2/3以上为河南大学教师或科研工作者。第七条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由依托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应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履行下述手续:1.组织申请人填写《河南大学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2.报送项目申请书一式3份和内容一致的电子版(Word文档);3.申请书规格为标准A4纸,于左侧装订成册;4.所申请的项目通过评审后,科研处、依托单位和申请人签定《河南大学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是课题研究计划执行和检查、验收的依据。未经批准,依托单位和项—4—目负责人不能自行更改或降低研究目标、缩减关键研究内容,不得自行调整课题组的主要成员。第二章开放研究基金的评审第八条项目评审采取校内、校外专家联合评审的方式。第九条科研处根据申请项目所在学科,从河南大学学术专家库中随机选择校内评审专家,并邀请校外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十条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1.具有重要学术创新意义和社会应用前景;2.选题新颖,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3.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4.申请经费合理;5.对河南大学的学科建设,学术梯队培养,研究生教育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第十一条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经河南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正式批准下达。第三章开放研究基金的财务管理第十二条河南大学开放研究基金经费来源为河南大学教育—5—事业费计划单列。依照《河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项目经费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在科研处和财务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图书、资料以及复印和翻译等费用;2.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开支的国内调研活动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3.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为完成项目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4.计算机及辅助设备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计算机消耗材料和机时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服务和软件购置等费用;5.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6.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7.购买小型仪器设备或实验用品的费用。第十四条开放研究基金获得批准后,学校即对课题组拨付三分之二的研究经费,其余部分待结项后拨付。第十五条项目经费的使用,由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6—第四章开放研究基金的奖惩第十六条凡得到开放研究基金资助的项目,其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河南大学并标注“河南大学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或“此项目获得河南大学开放研究基金资助”字样。第十七条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第十八条凡未按时完成计划的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将冻结其剩余经费,并不允许其重新申报开放研究基金。第十九条依托单位不能配合科研处对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进行管理,科研处将暂停其经费开支,并在3年内不允许申报开放研究基金项目。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科研处。主题词:科研办法通知河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05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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