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42号)、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规模和扶持重点,结合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确定重点扶持产业和项目县(市、区)。第四条各省辖市、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第五条围绕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优势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第二章资金分配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根据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第七条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额度,按照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确定项目县(市、区)资金额度。“客观因素”包括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耕地面积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绩效因素”为省财政厅对各省辖市和项目县(市、区)管理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情况的绩效考评结果。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第八条根据财政部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扶持重点和工作要求,省财政厅提出当年拟重点支持的农业主导产业、优势区域、重点环节、项目县(市、区)以及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规模等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厅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逐级下达到项目县(市、区),并明确扶持重点、申报程序和工作要求等。第九条项目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省财政厅工作要求和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要求,确定项目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资金整合内容具体包括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或追加)的资金、农口部门和其他部门安排的资金以及上级部门安排的资金。实施方案经财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逐级报省财政厅。第十条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县(市、区)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完善意见。项目县(市、区)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省财政厅编制全省项目实施方案,提出资金申请,并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根据财政部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省财政厅批复项目县(市、区)实施方案,并按预算级次将资金逐级拨付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第十二条项目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方案如需调整,须经省辖市财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大宗农产品生产,突出本地优势和特色,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主导产业。主导产业必须是优势特色农业的具体品种。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同一主导产业一般要连续支持(绩效考评结果差的除外),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本地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区分轻重缓急,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瓶颈问题,对每项主导产业选择1-2个关键环节给予集中投入,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主要产业和关键环节是: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小麦、玉米、水稻种植业):支持的关键环节是支渠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配套和改造。畜牧类产业(主要包括猪、牛、羊、鸡养殖业):支持的关键环节是养殖小区的改造和规模养殖场建设、母牛和犊牛繁育场建设。油脂类产业(主要包括花生、油菜种植业):支持的关键环节是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品种、新技术推广。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产业):支持的关键环节是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果蔬及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果蔬、茶叶、油茶、花卉产业):支持的关键环节是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民等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法,避免采用容易形成刚性支出和体制性补助的方式。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并且只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环节给予支持。支持方式原则上采用贴息的方式;采用直接补助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对单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50万元的,必须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第十七条获得支农资金整合奖励的县(市、区),必须将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第十八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和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建设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可由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安排,主要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等方面的支出。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工程管理,努力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项目工程结余资金,由项目县(市、区)按照“使用方向不变、主导产业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确定资金用途,编制实施方案,逐级报省财政厅批复。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使用单位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立足本地实际,创新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具体的管理要求,由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第五章项目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县(市、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为成员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沟通情况,加强交流,衔接工作,并根据各阶段工作需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第二十二条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与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省财政厅和省辖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县(市、区)按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县(市、区)建立项目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资金公示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承包制、项目维修管护制、绩效考评制、检查验收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项目顺利实施。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建立项目档案,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附图片资料)报省辖市财政主管部门。省辖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并将项目总结、核查报告和图片资料上报省财政厅。第六章资金拨付第二十五条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账,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第二十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分批报账,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办法。对于投资数额较大的工程项目,经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可预拨不超过30%的项目启动资金,预拨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项目完工后财政部门可按照不高于合同金额的10%预留质量保证金。第二十七条报账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凭据:(一)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办法的,需提供的资料凭据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工程预决算、财政投资评审结论、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的工程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竣工验收报告、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提款申请单、项目验收单、竣工工程移交表、项目实施单位收款收据、招标或政府采购文书、项目实施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或其它合法票据、监理部门出具的竣工工程监理报告等。(二)采取分批报账办法的,需提供的资料凭据: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需提供项目资金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开工报告、工程预算、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的工程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提款申请单、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工程预拨资金审批表、项目实施单位收款收据;阶段性报账时需提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提款申请单、项目实施单位收款收据、项目实施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或其它合法票据、阶段性工程验收单;工程完工后报账时需提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提款申请单、工程决算、项目验收单、竣工工程移交表、财政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实施单位收款收据、招标或政府采购文书、项目实施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或其它合法票据、监理部门出具的竣工工程监理报告;支付质量保证金时需提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提款申请单、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工程质量复验单、项目实施单位收款收据和复验报告。第七章资金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重点考核项目县(市、区)是否按照实施方案整合和落实项目资金,是否按计划组织实施,资金监督管理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的重要因素。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控,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加强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三十条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经查实的项目县(市、区),下一年度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对违规违纪项目县(市、区)所在的省辖市,省财政厅在安排下一年度资金时,按违规违纪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扣减,并予以通报。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项目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财办农〔2008〕2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