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公路工〔2011〕4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管理与监督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公路管理局:《河南省“十二五”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管理与监督办法》已编定,现随文下发。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望各单位严格执行。附件:河南省“十二五”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管理与监督办法二O一一年元月六日主题词:交通公路建设管理监督通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办公室2011年1月6日印发河南省“十二五”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管理与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十二五”期内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管理与监督,规范我省干线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或省投资、省补助投资的河南省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中的新建、改建及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路网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条路网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路网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活动及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第五条路网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路网干线公路建设计划(含建设规模与标准)的落实;(三)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履行;(四)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五)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六)监督重点工程项目创优目标的落实;(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八)监督工程建设项目的融资落实。第六条省厅公路管理局依据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全省路网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依计划融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安全管理的监督,对全省路网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省厅公路管理局对公路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职责:(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详细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或工程现场进行检查;(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章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第八条路网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预可、工可及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交工验收、档案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等。在路网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中,一级公路建设在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步开展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地震、文物、防洪等评价、评估工作,并上报相关部门审批。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查、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报请政府审计,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组织项目后评价。第十条按照省厅豫交工〔2002〕201号文件要求,路网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分级管理,其中:(一)省投资或部分投资的新建项目、总投资额在1.5亿元(含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省投资或部分投资的改建项目、利用国债资金或交通运输部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程序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督管理,项目所在地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对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每一项基建程序进行初审后,以文件形式报省厅;(二)省投资或部分投资且总投资额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路网改建项目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下达计划的改造项目,其基本建设程序由省厅公路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公路管理局严格履行每一项基本建设程序,并以文件形式报省厅公路管理局。其中:1、根据省厅豫交工〔2009〕29文件要求,路网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及施工监理招标实行招标备案程序: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省辖市公路管理局以文件形式报省厅公路管理局审核,审核后才可正式出售;资格预审报告和评标报告完成后,省辖市公路管理局以文件形式报省厅公路管理局备案,备案后才可对结果进行公示。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工作要点、程序及工作流程详见附件一、二。2、根据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5〕258号文件要求,路网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实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满足交公路发〔2005〕25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后,省辖市公路管理局以文件形式报省厅公路管理局审批,项目施工许可批复后才允许开工。3、根据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0〕65号文件要求,路网干线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建设项目交工验收由省辖市公路管理局(或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交工验收报告完成后,省辖市公路管理局以文件形式将交工验收报告上报省厅公路管理局备案,省厅公路管理局在15天内未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通车试运营2年后,建设项目满足交公路发〔2010〕6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后,省辖市公路管理局以文件形式将竣工验收申请上报省厅公路管理局,省厅公路管理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程序流程详见附件三。第十一条路网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质量必须符合和满足设计、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5号令)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省厅公路管理局按职责分级对全省路网干线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并负责对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予以记录、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路网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第十四条路网干线建设项目凡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豫人常〔2002〕22号)规定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要在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有效媒体上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路网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项目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法人应切实落实质量保障措施,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同时加强对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能力的检查;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制定更加具体的质量保证措施(含精细化施工工法),全方位具体实施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负责。第十七条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或代表法人的项目业主机构)负责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第十八条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层层建立各参建方法人代表负责工程建设安全施工作业生产体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对于桥梁、涵洞、隧道、高路堤挡墙等构造物和可能产生塌方或滑坡处进行施工时,要制订切实可行、有效的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构建安全生产监控及施救体系,提出实施安全生产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各类突发、易发施工安全事故的工程要制订专门的预防和处置事故的应急预案。第十九条路网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根据《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中划分的质量事故等级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质量事故同时报该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路网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务院现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有关部门。第六章社会监督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建设项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路网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内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应于文明、安全施工要求的标示牌,标示牌主要信息应包括:各参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工程主要技术标准、项目建设工期、开工及预计完工日期、控制性工程节点工期、项目建设主要特色;建成后在使用寿命周期内设置志铭牌,志铭牌主要信息应包括:各承建单位及管养单位名称、项目开工及完工日期、质量缺陷责任期起迄日期。第二十二条路网干线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存在质量缺陷的情况,都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投诉。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要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方式开展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查评估活动,对查出的问题,根据问题的性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全面履行建设管理职能。第二十四条省厅公路管理局对路网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建设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项目法人建设程序、建设资金、施工组织、建设进度、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及安全等进行全面督查,每季度或每半年对路网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质量、进度情况进行全省通报。第二十五条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暂停项目实施、暂缓资金拨付或暂停该地区下一年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随意改变工程建设规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整改无效的,可暂停项目实施、暂缓资金拨付、或暂停该地区下一年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增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项目实施、暂缓资金拨付或暂停该地区下一年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第二十八条对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项目,将追究项目法人、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根据责任轻重,采取对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批评或列入河南公路建设市场“黑名单”等相关措施,同时暂停该地区下一年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河南省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要点及程序;二、河南省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程序流程图;三、河南省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实施程序流程图。附件:一河南省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要点及程序一、监督工作要点1、招标公告的合法有效发布及资格预审文件的审查、备案;2、资格预审评审专家的抽取;3、资格预审结果的备案及公示;4、招标文件的审查、备案;5、评标专家的抽取;6、评标报告的备案及评标结果的公示。二、监督工作程序1、招标准备工作需办理的有关手续⑴提交项目立项及施工图批复文件⑵提交项目资金计划文件;2、资格预审阶段需办理的有关手续⑴以正式文件上报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公告有效内容;⑵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期前,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发售登记表”;⑶招标备案单位从“河南省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按规定抽取资格预审评审专家;⑷资格预审评审结束后,提交拟公示的资格预审结果,并以正式文件上报资格预审评审报告;⑸资格预审结果有效公示期为十天,在公示期内如有举报等问题,应及时上报监督管理部门;3、招标阶段需办理的有关手续⑴以正式文件上报合法有效的招标文件;⑵按照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额站豫交定〔2009〕5号文件有关要求,编制招标人报价,并提交省辖市级交通定额站审查;⑶开标前五天,在规定的媒介公示招标人报价及开标现场调整系数范围;⑷招标备案单位从“河南省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⑸评标结束后,以正式文件上报评标报告;⑹公示中标结果;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附件:二河南省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程序流程图履行招标准备工作有关手续(详见注释1)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2、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