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宏观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服务我省工程建设管理,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是指根据工程质量统计调查数据,对一定时期内本地区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现状、趋势、特点进行分析、评价,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它是宏观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对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要结合工程建设质量特点,坚持实事求是、质量分析与风险预警相结合的原则。—2—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五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季度统计分析本地工程质量总体状况,并于每季度末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工程质量分析报告。省、市、县三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开工程质量总体状况分析报告。工程质量分析报告由各级负责工程质量工作的部门撰写,相关业务部门配合。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分省、市、县三级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七条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省、市、县(区)质量监督机构计算机管理网络,打造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实现地市之间的互访,采取定期发布质量指数,量化质量水平等做法,保证工程质量始终处在可控状态,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的开展。第八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工作管理办法,举办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业务培训与交流,指导地方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的分析工作;(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和评价工作,形成工程质量总体状况报告;—3—(三)定期发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状况报告(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企业良好行为记录);(四)向省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或调查结果;(五)每年对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的单位进行考评,对在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统计数据、报告内容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上报不及时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批评,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第九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一)贯彻上级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要求;(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的分析和评价工作,形成综合性工程质量状况分析报告;(三)组织开展辖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状况调查;(四)收集、分析、汇总和上报有关信息、数据;(五)及时、全面、准确的向上一级报送相关信息、数据,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分析或调查结果。第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末上报的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详见附表1);2.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记录(详见附表2);—4—3.在建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包括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工程造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形象进度等(详见附表3);4.竣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工程造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竣工日期等(详见附表4);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季度统计情况,包括在建工程、竣工工程、备案工程等(详见附表5);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季(年)度分类统计情况,包括住宅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2万平方米以上)、钢结构工程及县(区)工程等(详见附表6)。7.《工程质量运行态势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总体情况;(2)本季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体情况;(3)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4)对实体工程质量监督采取的具体措施;(5)当地治理工程质量通病的阶段性目标及取得的效果(含主要质量通病种类及治理情况);(6)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及行政处罚的情况;(7)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8)工程质量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情况;(9)工程质量事故及投诉情况;(10)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11)进一步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5—第十一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厅上报年度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年度工程质量分析报告要全面反映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中机制建立、政策制定及活动开展等情况,应有详实的统计数据支撑,除季度分析报告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年度统计情况,包括上年度接转工程、本年度新注册工程、本年度竣工工程、本年度备案工程等(详见附表7);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年度分类统计情况,包括住宅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2万平方米以上)、钢结构工程及县(区)工程等(详见附表6)。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有关信息的搜集、汇总及整理工作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省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工程质量分析报告有关信息的搜集、汇总及整理工作。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季度分析、年度总结和工程信息数据报送及公开发布工程质量总体状况报告等三个方面。第十四条季度分析。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建设工程质量分析会,并形成质量分析报告。重点分析—6—本季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体情况,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情况及存在主要问题、对实体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措施、当地治理工程质量通病的阶段性目标及取得的效果、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及行政处罚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进一步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等内容。省厅结合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召开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会,总结全省工作进展情况,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进一步做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五条省、市、县三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工程质量总体状况分析报告的工作程序。对于每季度形成的工程质量总体状况分析报告需要公开发布的,由负责撰写报告的单位提出建议,报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公开发布。公开时间为每半年发布一次,公开形式可以是主管部门公告或在报纸、电视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在网上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省厅适时公开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和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等内容。第四章其他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本区域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后,可以采用邮寄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七条如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7—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要求,依法调查处理并按时上报。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工作的领导,制定建立工作机制和实施办法,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报送及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省厅将此项工作作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质量立省”工作的内容之一对各地进行考核,对工作推进不积极,完成质量不高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表:1.河南省建设工程有关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2.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记录表;3.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在建工程明细表;4.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竣工工程明细表;5.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季度统计表;6.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季(年)度分类统计表;7.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年度统计表。—8—附表1河南省建设工程有关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填表单位(公章):填表人:批准人:填表日期:年月日记录编号工程名称责任单位责任人不良行为事实对应省不良记录管理办法条款记录人记录日期批准人批准日期姓名职务备注:责任单位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9—构及其它有关单位。—10—附表2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记录表填表单位(公章):记录编号工程名称责任单位时间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情况处理情况注:责任单位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填表人:批准人:填表日期:—11—附表3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在建工程明细表填表单位(公章):序号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造价(万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形象进度备注统计员:批准人:报送日期:—12—附表4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竣工工程明细表填表单位(公章):序号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造价(万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竣工日期竣工验收结论备案日期备案结论统计员:批准人:报送日期:—13—附表5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季度统计表填表单位(盖章):市、县(市)序号上季度接转工程本季度新注册工程本季度在建工程本季度竣工工程本季度质量备案工程季度质量备案率(%)用户满意率(%)本季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数面积(万㎡)造价(万元)项数面积(万㎡)造价(万元)项数面积(万㎡)造价(万元)项数面积(万㎡)造价(万元)项数面积(万㎡)造价(万元)项数面积项数死亡人数经济损失(万元)合计填表说明:1、在建工程:已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尚未完工或已完工,但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2、竣工工程:已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3、质量备案率:已办理质量备案手续的工程/竣工工程;4、用户满意率:用户评价为满意的工程(项数)/已办理质量备案手续的工程;5、接转工程:上一季(年)度在建工程。统计员:批准人:报送日期:—14—附表6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季(年)度分类统计表填表单位(盖章):项目本季/年新注册项目本季/年竣工工程本季/年质量备案工程本季/年在建工程项数面积(万㎡)造价(万元)项数面积(万㎡)造价(万元)项数面积(万㎡)造价(万元)备案率(项%)项数面积(万㎡)造价(万元)住宅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2万平方米以上)钢结构工程县(区)工程—15—统计员:批准人:报送日期:附表7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年度统计表填表单位(盖章):市、县(市)序号上年度接转工程本年度新注册工程截止到年底在建工程截止到年底竣工工程本年度备案工程本年度质量备案率(%)用户满意率(%)本年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数面积(万㎡)造价(万元)项数面积(万㎡)造价(万元)项数面积(万㎡)造价(万元)项数面积(万㎡)造价(万元)项数面积(万㎡)项数面积项数死亡人数经济损失(万元)合计填表说明:1、在建工程:已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尚未完工或已完工,但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2、竣工工程:已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3、质量备案率:已办理质量备案手续的工程/竣工工程;4、用户满意率:用户评价为满意的工程(项—16—数)/已办理质量备案手续的工程;5、接转工程:上一季(年)度在建工程。统计员:批准人:报送日期:—17—附件2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考核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按照《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豫建〔2012〕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我厅将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考核。现制定考核方案如下:一、考核对象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工作考核的主要对象为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二、考核内容(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50分)1.总体工作。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率是否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