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文件河海校科教〔2010〕68号────────────────────关于印发《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为完善研究生培养激励机制,吸引优质生源,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热情,持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特制订《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经校务工作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主题词:研究生奖学金办法通知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9月16日印发录入:冯捷校对:沈国军附件: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培养的激励机制,吸引优质生源,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热情,持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基本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和“三助”奖学金。第三条学校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和“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组织奖学金评定工作。第二章基本奖学金第四条基本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申请对象为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委培、定向和MBA研究生)。第五条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奖学金设特等、一等两个等级。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设置见表1。表1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设置一览表等级学年总额度(元)发放标准(元/月)特等120001000一等9600800第六条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奖学金设特等、一等和二等共三个等级。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设置见表2。表2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设置一览表等级学年总额度(元)第一学年第二学年第三学年特等500060007000一等200030004000二等100020003000第七条基本奖学金各等级的指标由学校总体控制,学院具体指标由研究生院每学年下达。第八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按阶段实行动态管理。新生入学复试时确定第一阶段基本奖学金等级。入学以后,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在第二、三学年的第一个月各评定一次;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在第二、三、四学年的第一个月评定一次。第九条评定依据1.第一阶段基本奖学金评定依据是:报考志愿、入学考试方式和成绩;生源学校及学习期间的成绩和综合表现;导师和学科对研究生培养潜力的评价;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制定的其他原则。2.其它阶段基本奖学金评定依据主要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开题报告、科研成果、学位论文、导师评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3.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制订具体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第三章单项奖学金第十条单项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申请对象为全校在籍研究生,每年在4月份评定一次。第十一条单项奖学金包括:优秀科技成果奖学金、优秀学术论文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和优秀社会实践奖学金。第十二条优秀科技成果奖学金:博士、硕士各50名,奖学金额度1000元。申请者上年度须在校级及以上科技比赛中获奖;或获得发明专利;或在重大科研项目中取得较突出的成绩。第十三条优秀学术论文奖学金:博士、硕士各50名,奖学金额度为1000元。申请者上年度须在核心刊物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第十四条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共60名,奖学金额度为500元。申请者上年度须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研究生(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第十五条优秀社会实践奖学金:共60名,奖学金额度为500元。申请者上年度须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第四章专项奖学金第十六条专项奖学金由校友及社会各界为我校研究生设立,主要包括严恺奖学金、宝钢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第十七条专项奖学金按照相应评定条例进行评比。第五章“三助”奖学金第十八条“三助”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研究生通过“三助”工作,获得相应奖学金。研究生“三助”包括: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科研助理(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第十九条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可申请“三助”奖学金。第二十条“三助”奖学金的全职岗位津贴指导标准为400—800元/月。根据岗位要求确定具体津贴标准。第二十一条岗位设置1.“助教”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部分课程的辅助教学工作。2.“助管”承担本科生辅导员、研究生辅导员、学校管理部门和学院的辅助管理工作。3.“助研”承担导师负责的科研项目中的部分工作。第二十二条岗位聘任1.“助教”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2.“助管”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由研究生院和人事处负责。3.“助研”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由科技处、研究生院和学院(系)负责。第二十三条岗位聘任实行合同管理。设岗单位及导师确认研究生不能胜任工作任务后,可以解聘,但应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因故不再从事“三助”工作,须提前半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解聘手续。第六章奖学金管理及发放第二十四条基本奖学金每学年总额控制,硕士研究生按10个月平均发放(2月和8月份不发),博士研究生按12个月平均发放。自注册入学当月起计发。第二十五条基本奖学金在标准学习年限内发放,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基本奖学金:1.受到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者,自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停发;2.研究生退学,自退学申请批准之日起停发;3.研究生毕业,自办理完毕业离校手续之日起停发;4.研究生人事档案转出学校,自档案转出之日起停发;5.研究生休学,自休学申请批准之日起停发。待办完复学手续之日开始计发。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在出国(境)期间的基本奖学金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单项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评定结束后一次性发放。第二十八条“三助”奖学金按照岗位津贴标准逐月发放。第二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1.受到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2.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3.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4.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5.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关环节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获得基本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获奖证书。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级研究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