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各类假期执行标准第一章法定假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法定节日有: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⑴新年,放假1天(1月1日);⑵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⑶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⑷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⑸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⑹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⑺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2、3日)。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第三条在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岗(技)工资日或小时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第二章年休假第四条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员工范围,仅限于在岗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2、实行轮休假制度的;3、当年组织上已安排疗养的;4、调入(借调)石化公司,工作时间不满一年者;5、当年在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岗位上工作不满九个月的;6、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7、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上者;8、当年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逮捕限制人身自由的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被劳动教养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9、当年受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处分的。第五条对于符合第五条第3、4、5、6、7、8、9款之一,但当年已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其次年的带薪年休假应停止享受。第六条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工作满一年后可实行带薪年休假。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下半年满一年的,从次年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七条带薪年休假假期按以下标准执行: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年休假4天;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7天;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十五年的每年休假14天。对于月制度工作日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日的,其带薪年休假期要相应减少。第八条带薪年休假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当年未休的假期,不得跨年度使用。第九条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工资(包括各种工资性津补贴)照发,艰苦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技师津贴、技术津贴等岗位性津补贴停发。第三章婚丧假第十条婚假。员工按法定结婚年龄(女不小于20周岁,男不小于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婚的,可享受晚婚假30天(含3天法定婚假)。一方够晚婚年龄的,一方可享受30天的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第十一条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3天的丧假。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员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给路途假。第十二条婚丧假应一次性使用完,不得分次及跨年使用。第十三条在批准的婚、丧假期间,工资(包括各种工资性津补贴)照发。艰苦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技师津贴、技术津贴等岗位性津补贴、生活补贴停发。第四章事假第十四条由于实行了带薪年休假,员工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3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也可以用带薪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事假天数。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提前提出申请,按程序批准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第十五条员工请事假每次最长不超过半个月,年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第十六条新聘员工在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相应的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自然延长。第十七条事假期间,工资及各项津补贴全部停发。第五章探亲假第十八条凡在岗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下同)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亲(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地域规定:第十九条探亲假执行标准: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2、末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假期为二十天。4、享受探亲假的员工,另外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二十条实习生、见习生、学徒工在实习、见习、学徒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在实习、见习、学徒期满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从次年开始享受探亲待遇。第二十一条已婚员工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应从离异或丧偶的次年开始享受未婚员工一年一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第二十二条以下情况不再享受探亲假1、已婚员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累计达到三十天者;未婚员工与父母团聚累计达到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2、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九十天产假(不含难4产、多胞胎增加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3、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员工,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后,从下一年起不再享受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二十三条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包括各种工资性津补贴)照发,艰苦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技师津贴、技术津贴等岗位性津补贴、生活补贴停发。第六章产假、哺育假、计划生育假第二十四条产假。按国家规定,未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的,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前休假不足15天的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出天数按病假处理)。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婚晚育的前提是男女双方都必须为初婚初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合计10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50天(合计155天)。实行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第二十五条产假及护理假应一次性使用完,不得分次及跨年使用。产假及护理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二十六条产假期满后上班的女员工,在婴儿满一周岁以前,可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第二十七条产假期间,工资(包括各种工资性津补贴)照发,艰苦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技师津贴、技术津贴等岗位性津补贴、生活补贴停发。第二十八条哺育假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符合享受哺育假条件的女员工,须请哺育假时,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报公司人事处审批,签订哺育假休假协议书后,可享受6个月—1年的哺育假(不包括产假)。第二十九条哺育假休假期间岗位(技)工资按70%发放,其他工资项按标5准发放,艰苦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技师津贴、技术津贴等岗位性津补贴、生活补贴停发。第三十条计划生育假员工响应计划生育号召,实施各种节(绝)育手术后,给予适当的休息时间,以保证受术者的身体健康。具体规定日下:(1)男性结扎休假10天;(2)女性放置节育环休假2天、取环休假1天;(3)单纯做女性结扎手术者休假30天;(4)意外怀孕行人工流产手术者,持医院证明,给予产假21天;(5)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给予产假42天;(6)因手术引起并发症者,医生可酌情适当延长休息时间;超过规定的休假时间及人流、引产一年超过一次者,按病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在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包括各种工资性津补贴)照发,艰苦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技师津贴、技术津贴等岗位性津补贴、生活补贴停发。第七章病假第三十二条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时,必须持定点医院的证明(包括计划生育人流假),按程序得到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病假待遇。因突发病或病情严重,本人不能及时向单位送交医院的病假证明者,可由他人转交或电话通知本单位领导,事后补交病假证明,无医院的病假证明者,一律不得按病假处理。门诊患者医师每次给假不得超过5天,对同一个病例连续给假不得超过15天。第三十三条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为:员工医疗期、累计病休时间简明表实际工作年限本企业工作年限医疗期累计病休时间十年以下五年以下3个月6个月五年以上6个月12个月6十年以上五年以下6个月12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9个月15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12个月18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18个月24个月二十年以上24个月30个月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第三十四条病假工资标准员工在医疗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在三至二十四个月以内者,每月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指岗位(技)工资、工龄津贴、地区补贴,下同)60%;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70%;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80%;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90%;满八年及其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艰苦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技师津贴、技术津贴等岗位性津补贴、生活补贴停发。第八章工伤假第三十五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经有关部门鉴定被认定为工伤的,根据指定医院证明,在治疗、休养期间享受工伤假。休养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长庆石化分公司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第三十六条在休养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艰苦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技师津贴、技术津贴等岗位性津补贴不享受。第九章疗养假第三十七条员工疗养归口管理部门为党群工作处。疗养假审批程序为:申请疗养者需持疗养审批表按照队、运行部工会、运行部、公司人事处的顺序审批后,报公司工会核准同意,备案后方可享受疗养。第三十八条员工疗养假期为带薪假,时间为15天(含路途),疗养原则上7不得超假,如有特殊情况超假,必须事先请假,超假部分按事假对待。第三十九条在疗养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艰苦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技师津贴、技术津贴等岗位性津补贴不享受。第十章请销假的审批程序第四十条请销假的审批程序⑴员工请假的程序一般为:一般员工因故需要请假时,首先向基层领导申请请假理由和假期,基层领导根据工作任务和人员情况同意请假后,本人填写“员工请(销)假单”,按不同假期的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或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假。管理人员请假同时参照《关于严格执行公司管理人员请销假制度的通知》(长石字[2006]92号)。员工请病假时必须持定点医院的证明,请婚假必须持结婚证,请产假、陪护假持婴儿出生证明。⑵“员工请(销)假单”是对员工批假和缺勤登记的依据。凡员工请假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都应当填写“员工请(销)假单”。无“员工请(销)假单”或请假单上无批准机关或领导签字而休假者,一律不作相应的考勤,按旷工论处。⑶不论各种假期长短,一般不允许他人代请,确因情况紧急(特殊情况下)需他人代请时,本人必须先打电话给主管领导同意后,本人写出书面委托,他人才能代办请假手续。员工在各种假期期满回公司上班时,应及时到准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