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所得税实际操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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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所得税实际操作案例为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掌握总局57号公告的政策要点,我们以A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作为操作实体举例说明,案例内容涉及汇总纳税企业的设立、总分机构的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提供分配表的处理等,案例中金额单位均为万元。实际操作案例某公司创建于2009年,总部位于北京朝阳区,在北京东城、西城设有分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一、总机构基本情况总机构2013年在重庆增设分公司(简称重庆分公司),其具体业务流程如下:首先总机构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增加其分支机构信息。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完成备案手续。其次重庆分公司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同时,东城、西城分公司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二、汇总纳税企业的设立2013年一季度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应纳税额200万元;分公司三项权重如下:三、总机构预缴公司名称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东城分公司400801000西城分公司500801500重庆分公司10040500合计10002002000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东城分公司分配比例=(400÷1000×0.35)+(80÷200×0.35)+(1000÷3000×0.3)=0.14+0.14+0.1=0.38西城分公司分配比例=(500÷1000×0.35)+(80÷200×0.35)+(1500÷3000×0.3)=0.175+0.14+0.15=0.465重庆分公司分配比例=(100÷1000×0.35)+(40÷200×0.35)+(500÷3000×0.3)=0.035+0.07+0.05=0.155三、总机构预缴步骤二:总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100万元,其中的50万元为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另50万元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100万元。步骤三: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分配税款额。东城分公司=100×0.38=38万元;西城分公司=100×0.465=46.5万元;重庆分公司=100×0.155=15.5万元。三、总机构预缴上述实例是建立在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适用税率均为25%的前提基础上,若重庆分公司符合总局2012年第12号公告要求,适用15%税率,则应先计算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加总后计算分配所得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注意事项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东城分公司分配比例=(400÷1000×0.35)+(80÷200×0.35)+(1000÷3000×0.3)=0.14+0.14+0.1=0.38西城分公司分配比例=(500÷1000×0.35)+(80÷200×0.35)+(1500÷3000×0.3)=0.175+0.14+0.15=0.465重庆分公司分配比例=(100÷1000×0.35)+(40÷200×0.35)+(500÷3000×0.3)=0.035+0.07+0.05=0.155不同税率地区间的计算过程步骤二:计算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额=800×50%=400万元。步骤三:计算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额东城分公司=800×50%×0.38=152万元;西城分公司=800×50%×0.465=186万元;重庆分公司=800×50%×0.155=62万元。不同税率地区间的计算过程步骤四:计算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400×25%=100万元。步骤五:计算分支机构应纳所得税额东城分公司=152×25%=38万元;西城分公司=186×25%=46.5万元;重庆分公司=62×15%=9.3万元此时重庆分公司的10%税率差为6.2万元不同税率地区间的计算过程步骤六: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汇总。100+38+46.5+9.3=193.8万元。步骤七:将汇总后的应纳所得税额按照分配比例分摊。不同税率地区间的计算过程总机构应分摊税款=193.8×50%=96.9万元,其中的48.45万元为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另外的48.45万元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193.8×50%=96.9万元。东城分公司=96.9×0.38=36.82万元;西城分公司=96.9×0.465=45.06万元;重庆分公司=96.9×0.155=15.02万元不同税率地区间的计算过程行次项目累计金额2营业收入20003营业成本12004利润总额800…………9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80010税率(25%)25%11应纳所得税额20012减:减免所得税额6.213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014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015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193.816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017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193.8…………26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2行或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48.4527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48.4528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2行或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比例)96.9…………预缴申报表的填写---主表纳税人识别号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93.848.4548.4596.9分支机构情况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名称三项因素分配比例分配税额收入额工资额资产额……东城分公司40080100038%36.82……西城分公司50080150046.5%45.06……重庆分公司1004050015.5%15.02合计—10002003000100%96.9预缴申报表的填写---分配表分支机构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取得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四、分支机构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时总、分机构的计算、分配方法与预缴相同。需要注意的是,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如果发生退税行为,其申请退税金额应同样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分配,由总机构及各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共同办理退税。假设总机构2013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生退税200万元,沿用实例三中的基本要素数据,其分配计算方法如下:五、总机构汇算清缴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东城分公司分配比例=(400÷1000×0.35)+(80÷200×0.35)+(1000÷3000×0.3)=0.14+0.14+0.1=0.38西城分公司分配比例=(500÷1000×0.35)+(80÷200×0.35)+(1500÷3000×0.3)=0.175+0.14+0.15=0.465重庆分公司分配比例=(100÷1000×0.35)+(40÷200×0.35)+(500÷3000×0.3)=0.035+0.07+0.05=0.155五、总机构汇算清缴步骤二:总机构申请退税金额为-200×50%=-100万元,各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申请退税金额为-200×50%=-100万元。步骤三: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分配税款额。东城分公司退税金额:-100×0.38=-38万元;西城分公司退税金额:-100×0.465=-46.5万元;重庆分公司退税金额:-100×0.155=-15.5万元。五、总机构汇算清缴例如2014年海淀区某公司(以下简称B企业)以总机构名义对外经营。当B企业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无法提供《分配表》,税务机关应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六、分支机构不提供分配表的处理首先: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57号公告第十二条的规定责成该分支机构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提供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提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管法》予以处罚。六、分支机构不提供分配表的处理同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57号公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B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以证明其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六、分支机构不提供分配表的处理若B企业能够有效证明其二级分支机构身份,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及时取得《分配表》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税务机关需要将B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与税务登记、汇总纳税备案信息的对比。六、分支机构不提供分配表的处理若B企业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不能有效证明其二级分支机构身份,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57号公告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B企业若按照上述规定被税务机关确定为视同独立纳税人后,其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六、分支机构不提供分配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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