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法规名称】定州市财政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保定定州市【颁布文号】定市府办〔2010〕104号【颁布时间】2010-07-29【实施时间】2010-07-29【正文】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财政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定州市财政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定州市财政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集中支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定州市财政集中支付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集中支付是指由财政统一办理预算单位各种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上级专项拨款、其他资金)的收付业务。第三条预算单位依法拥有本单位各种资金相应的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第四条预算单位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就是市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的授权,在批准的额度内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五条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在商业银行开设集中收付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凭借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支付令办理支付手续。第六条取消纳入财政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特殊专项用途的除外)。同时为各预算单位开设小额备用金账户。第七条小额备用金账户只用于本单位备用金额度内的零星支出,不得用于单位其他资金的划转业务。第三章资金的支付管理第八条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一)工资性支出:实行银行化发放的各预算单位人员工资;(二)政府采购支出: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以及大型会议、同类商品批量采购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开支;(三)其他支出:可以统一结算的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印刷费、交通费(主要指汽车用油和汽车维修费)等;(四)市财政部门认定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第九条除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以外(国债资金、社保基金等)的其他开支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第四章资金缴拨程序第十条资金的收缴程序(一)预算单位的各种应缴财政收入严格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直接缴入市财政局开设的指定账户。各收入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二)预算单位的上级专项拨款(由预算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拨入的各种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直接缴入“支付中心”账户,并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文件,详细注明款项用途等。第十一条资金的拨付程序一、人员经费(一)实行银行化发放的人员工资由预算单位于每月15日前将编制、人事、组织等部门审批后的本单位人员工资明细表、工资代扣款项等数据报送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到工资发放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并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代扣款项分别划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记账凭证及个人工资清单。(二)未实行银行化发放的人员经费(未实行银行化的人员工资、遗属补助、抚恤金、财政负担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由预算单位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于每月1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财政局审核后,拨付“支付中心”账户。二、正常公用经费由市财政国库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国库资金情况,按进度直接拨付到“支付中心”账户。三、专项经费和上级专款由预算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并按相关规定报批后,由国库直接拨付到“支付中心”账户或特设专户。第十二条预算单位纳入集中支付管理的各类资金统一到“支付中心”办理收付业务。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由“支付中心”根据预算单位出具的原始票据审核无误后,将款项直接拨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小额备用金)额度内资金由预算单位定期到“支付中心”报账。第十三条预算单位负责原始票据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会计核算办法第十四条“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一)“支付中心”收到财政拨款、上级专项拨款和其他资金时,根据预算拨款回单、银行进账单及收款通知单记:借:银行存款贷:暂存款—xx单位—有关明细科目(二)“支付中心”拨付各类资金时,根据支票存根、政府采购直接支付通知书及付款通知单记:借:暂存款—xx单位—有关明细科目贷:银行存款(三)“支付中心”拨付备用金时,根据支票存根、网上银行划转单及预算单位开据的收款收据记:借:暂付款—xx单位贷:银行存款(四)“支付中心”银行存款账户,发生利息收入时记:借:银行存款贷:暂存款—利息(五)“支付中心”支付支票、网上银行手续费、年费及工本费时记:借:暂存款—利息贷:银行存款(六)“支付中心”年终将存款利息余额上缴国库时记:借:暂存款—利息贷:银行存款第十五条预算单位会计核算(一)预算单位收到财政拨款、上级专项拨款和其他资金时,根据“支付中心”填制的收款通知单记:借:暂付款(其他应收款)—支付中心贷:拨入经费上级补助收入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收入暂存款(二)预算单位支付资金,根据“支付中心”填制的付款通知单及审核后的原始票据记: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有关明细科目贷:暂付款(其他应收款)—支付中心单位购入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xx贷:固定基金同时,单位会计要登记固定资产台账。(三)预算单位收到“支付中心”拨付的备用金时,根据收款收据和银行进账单记:借:银行存款贷:暂存款(其他应付款)(四)预算单位小额备用金账户发生利息收入时,根据银行利息收入单记:借:银行存款贷:暂存款(其他应付款)—利息收入(五)12月21日结息后三日内将预算单位小额备用金账户的利息交“支付中心”,根据单位的支付凭证和“支付中心”填制的收款通知单记:借:暂存款(其他应付款)—利息收入贷:银行存款现金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组织制定有关办法和规章制度;(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手续及印鉴预留手续;(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授权支付项目用款额度;(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五)选择代理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第十七条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按预算管理使用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二)负责组织编报本部门的用款计划;(三)负责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四)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的申请及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除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三)申请、审核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真实、不合理、不完备;(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七)不按《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0—2011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印刷汽车维修汽车保险实施定点采购的通知》、《关于政府采购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实行协议供货的通知》执行的支出;(八)出现其他需要拒付的问题。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预算单位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预算资金的;(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预算资金流失严重的;(六)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未实行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一定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定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代理银行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监督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代理银行违反市财政部门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由市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予以通报批评,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财政存款或以其他方式支配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退还资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本办法另行做出规定:(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四)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随着改革的逐步规范、完善和银行支付手段的现代化,及时修订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