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培训课件---校园门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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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知识讲解(校园门卫)讲解员:目录一、保安服务业的起源与发展二、保安服务基础知识三、保安员四、门卫服务操作规程及要求五、高等院校(校园)保安服务一、保安服务业的起源与发展1.我国保安服务的起源2.我国保安服务业兴起的历史背景3.我国保安服务业的现状4.我国保安服务业的展望1.1.我国保安服务的起源早在1400多年前的南北朝末期,富豪商贾长途运送财物,大多雇请会使刀弄棒、武艺高强的武士护送。属于自发性的个体行为,未达到一定规模,也未形成行业组织。(萌芽)明清时期,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盗贼猖獗(杀人越货),一种以专门提供有偿安全护卫的“镖局”(亦称“镖行”)应运而生,镖局雇用一定数量训练有素、武艺高强的人士,为达官显贵、豪门富贾,押运贵重物品或保护人身安全。到了清代,全国镖局得到空前发展,人员规模、业务范围、服务质量等方面进入鼎盛时期。这是我国保安服务业的(雏形)。古代“镖局”、“镖行”是我国保安服务业的雏形。1.2.我国保安服务业兴起的历史背景在沿海经济特区,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大量出现,流动人口急剧增加,新的不安定因素大量出现,各种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频发,警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新的安全需求,公共安全管理和服务滞后,难以满足需求。各地公安机关积极探索改革公安工作方式和手段,努力建立社会治安防控新机制,以解决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国现代保安服务应运而生。1984年12月18日,深圳市公安机关会同蛇口工业区保卫部,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国情,组建了我国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蛇口区保安服务公司。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实现了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历史转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迅速推进,传统的治安管理工作遇到了新的挑战。这一新生事物很快得到有关方面的肯定和支持,进入90年代后,保安服务公司迅速发展,遍布大中城市。1.3.我国保安服务业的现状三十多年来,我国保安服务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在增加就业机会、降低公共行政成本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保安服务覆盖了厂矿、学校、机关、团体、银行、公共场所、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关系人民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保安员队伍在维护社会治安、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国保安服务业的现状有以下几个特点:服务领域日益广泛社会作用日益显著服务活动日益规范1.4.我国保安服务业的展望随着2010年1月1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的保安服务业迎来了跨越式发展的机遇。一是保安服务管理规范化。(《条例》实施后,实行管办分离,有利于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二是保安服务主体多元化。(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开办保安服务企业。)三是保安服务质量和水平将大幅度提高。(正常的市场竞争,促进保安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四是保安服务范围不断扩大。(由于社会保安服务需求的增加及保安服务业自身的发展,保安服务的范围和领域将不断扩大和延伸。)一个开放的、监管完善的、可持续发展的现代保安服务市场将逐步形成。二、保安服务基础知识1.保安服务的定义2.保安服务的主要任务和特点3.保安服务基本规则4.保安服务场所5.保安从业单位的管理2.1.保安服务定义保安服务:是指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安全需求,由依法设立的保安从业单位提供的专业化、社会化安全防范服务及相关的服务。它是由公安机关领导和监督,专门为客户提供安全服务的特殊企业。保安服务一般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门卫、守护、巡逻、押运、随身护卫、人群控制、技术防范、安全咨询等形式,保护客户人身财产和信息等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注:保安从业单位包括: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后面章节会有详细讲解。2.2.保安服务的主要任务和特点主要任务:维护客户单位及服务区域内的正常秩序。预防客户单位及服务区域内的治安灾害事故和治安事件。预防客户单位及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必须按规定获得保安服务许可证才能提供保安服务;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保安服务是等价有偿的服务,不是无偿的、义务的服务,与公安机关为社会提供的公共安全服务有本质上的区别。防范为主是保安服务的一个显著特点。提供服务前必须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并依据合同为客户单位提供安全服务。保安员在各项保安服务活动中,均有可能受到意外伤害。为此应树立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风险性契约性防范性有偿性特许性特点:2.3.保安服务基本规则《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依法服务文明服务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2.4.保安服务场所保安服务场所涉及社会各行各业的方方面面。主要有几种场所:机关厂矿企业高等院校金融系统车站、码头、机场公共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商店、市场旅馆饭店博物馆、展览馆等文物单位旅游景区住宅小区外国驻华机构重点任务:防火、防盗、防破坏,保障客户单位安全。2.5.保安从业单位的管理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客户单位安全的企业。•客户单位既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居民家庭或公民个人。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是指招用人员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范围仅限于本单位内部,不得在本单位以外区域提供保安服务。保安从业单位包括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2.5.1.保安服务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要求有专业技术人员有住所和设施、装备健全的组织机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2.5.2.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2.5.3.保安从业单位的内部管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保安从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保安服务管理制度主要指保安从业单位开展保安服务时确保保安服务质量和保安服务合同得到切实履行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是指根据保安服务公司各个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职责要求,将保安服务工作任务具体纳入各级管理人员和保安员工作岗位责任范围的一种管理制度,是保安服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建立该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责任到人,便于考核。保安员管理制度是指为全面提高保安队伍综合素质,加强保安队伍的正规化、职业化建设,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所属的保安员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系列制度的总和,主要包括:招聘录用、培训教育、考核评价、调配使用、执勤规范、奖励处罚以及物资保障、福利待遇等制度。三、保安员1.保安员的定义和基本条件2.保安员的政治素质条件3.保安员技能条件4.保安员的职业发展5.保安员的职责任务6.保安员的权利7.保安员的义务8.保安员的禁止性行为9.保安员的职业道德10.保安员行为规范3.1.保安员的定义和基本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1、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2、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3、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4、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保安员: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保安员证,在保安从业单位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人身、财产、信息等安全防范服务的人员。保安员的基本条件: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取得保安员证。保安员证是由国家法定机构依法颁发的保安服务从业资格证书。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审查通过并留存指纹信息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保安员证。3.2.保安员政治素质条件保安员政治素质条件:热爱祖国,诚实信用。无违法犯罪记录。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团结协作。3.3.保安员业务技能条件保安员业务技能条件:具备基本法律知识,了解有关保安管理政策、规定。具备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应的观察、发现、处置问题能力。使用基本消防设备、通讯器材、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和相关防卫器械的技能。掌握一定防卫和擒敌技能。3.4.保安员的职业发展《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明确了对保安员工作能力水平的规范性要求,并将保安员职业设为五个等级。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保安员满足《标准》规定的条件,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可以获得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保安员的职业发展提供了一个阶梯式的渐进途径,为保安员建立了明确的职业发展目标体系。3.5.保安员的职责任务保安员的职责任务:依据保安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自招保安员单位的要求,维护客户单位及服务区域正常秩序,预防治安灾害故事的发生,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查验出入人员证件,登记出入车辆和物品;开展守护、巡逻、安全检查、报警监控活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设立临时隔离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措施:保安员没有特别的行政及刑事执法权,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要特别注意不要采取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同时也要注意自身的安全。制止无效时,应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3.6.保安员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接受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享受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权利。受表彰奖励的权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权利。保安员除依法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外还享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安员的权利。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或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3.7.保安员的义务守法义务(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基本法律义务)。履行合同的义务。保密的义务。遵纪义务(既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也要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保安员在依法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切实履行以下义务。对于自招保安员单位的保安员来说,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更是其作为一名员工应尽的基本义务。3.8.保安员的禁止性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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