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姓名:冯发贵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高晋康20060401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作者:冯发贵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姜洋法人人格权浅析-甘肃农业2006,(4)通过人格权和法人的产生过程来认识法人人格权的独特性和必要性,它是在商品经济下的产物,是为经济生活的需要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在法人人格权上的明确规定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2.学位论文黄黎玲论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2006私法层面上的人格权理论研究始于19世纪的德国法学,人格权概念是以自然人人格为雏形发展起来的。法人也具有人格,但将法人与人格权联系起来进行研究的理论著作甚少,主要原因就是对法人是否享有人格权存在较大争议,要么是想当然地认为,法人既然具有人格,就必然有人格权;要么就是认为法人人格不具有自然人人格属性,否定法人人格权。无论是哪种观点,都导致了法人人格权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理论研究现状,站在肯定论的立场上,运用比较法学、法历史学、法解释学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法人人格权的历史沿革、确立的法律背景、体系和特征、权利行使及民法保护作了初步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人人格权的立法建议。全文四万多字,由导论、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包括五章,各章的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追溯法人人格权的历史沿革及确立的法律背景。本章分三节,第一节考察了法人人格的确立,以自然人的人格演变为基础,分析了人格与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的区别,阐明了从自然人人格到法人人格,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第二节论述了从法人人格到法人人格权,两者在民事立法中并不是同步的,而是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发展过程。第三节涉及法人人格权确立的立法政策判断、理论论证和法律技术运用三个方面的法律背景。第二章分析法人人格权的体系和特征。本章分两节,第一节指出传统法人人格权体系划分的不足,通过对法人人格权客体的分析,阐明法人人格权体系的应然构成,包括法人名称权、法人名誉权、法人信用权和法人秘密权。法人人格权的特征通过与自然人人格权和法人财产权相比较而彰显出来,为此,第二节区别了法人人格权与自然人人格权、法人人格权与法人财产权。第三章探讨法人人格权的行使。法人人格权的行使符合人格权行使的一般规则,可以由权利主体自己行使,但法人人格权所体现的主要是经济利益,这就使得法人人格权的转让行使成为必要与可能。本章探讨了法人人格权转让行使的理论基础和方式,并对法人人格权的授权许可、投资和权利的转让三种转让行使方式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比较分析法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法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是人格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多数国家或地区对法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有了新的发展:其一是对法人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从单一的侵权请求权发展为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并立;其二是对侵害法人人格权所造成的非财产损害承担的责任形式从单纯的非财产民事责任发展为非财产民事责任与财产性损害赔偿责任并行。反思我国法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存在着保护范围过窄、立足于责任角度、与自然人人格权采取一体保护、混淆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未规定非财产损害赔偿等不足。第五章提出关于法人人格权的立法建议。本章从立法体例和内容两个方面对法人人格权立法提出建议。首先界定了人格权法的外延与内涵,其次是分析了国外立法体例和我国在制定民法典过程中关于人格权立法体例的讨论的几种观点,最后论证了人格权法应当独立成篇,法人人格权应当采取与自然人人格权相区别的立法体例。法人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法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法人人格权的权利类型和行使、法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本文选题的内涵丰富,涉及的知识面范围较广,几乎囊括了民法中的所有知识点:民事主体、权利、人格权、财产权、合同、侵权行为及民事责任;同时内容的时空跨度也较大,从古罗马法到现代民法,而且由于法人人格权的许多制度起源于国外大陆法中的相关制度。因此,对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法律制度及研究成果的比较、考察分析在论文中占据着重要地位。3.期刊论文薛军法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22(1)法人可以享有某些种类的人格权,在现代已经得到理论和立法实践的确认.在民法典中不宜从这一角度对法人权利能力施加一般性的积极限制.承认法人可以享有人格权具有立法政策判断上的妥当性,对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具有工具性的价值.法人享有人格权属于立法上的技术性的手段,能够保护组成法人的自然人以团体的形态而表现出的人格性的利益.在中国民法典中,对法人是否可以享有人格权问题可以作出原则上的认可,但允许判例和学说来具体确认法人可以享有何种类型的人格权.4.学位论文沈洁论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2006法人人格权表现法人独立的主体资格,是与法人财产权同等重要的一项民事权利,确认并保护法人的人格权,是各国法律一项重要的任务。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问题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理论上的不足,这些规定在实践运用中显得并不尽人意。有鉴于此,笔者试图结合国内外关于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问题的理论与实践,对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文章共分三大部分,即法人人格权的存在、法人人格权的形态以及法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第一部分论述法人人格权的存在。考察人格和人格权的起源和发展,人格从伦理概念转化为法律概念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当代,人格等同于主体资格,是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原始前提。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主体性和基本特征决定了法人同自然人是并行的两个权利主体。法人具有人格,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利益。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人格权有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之分。从法人的本质分析,法人具有独立的意志,法人的财产制度从根本上反映了法人的本质特征。法人因此独立与其成员的人格利益,这是法人具有人格权的法理基础。法人的便利交易、促成事业、分散风险的价值是法人具有人格权的现实需要。因此,法人作为与自然人相对的另一大类民事主体,具有法人人格权。第二部分论述法人人格权的特点与构成。法人人格权具有与自然人人格权不同的显著特征。法人人格是利益主体资格,其中不包括生命性的物质利益因素,法人人格中的非财产的人格利益被淡化,而非专属的经济利益占据了主要地位,因此法人人格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对法人人格权的形态,由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组成。对法人的具体人格权,笔者认为,法人具体人格权类型不是一成不变的,必然随着法人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而不断得以扩展。根据当前各国人格权法的发展现状,为加强对法人人格利益的保护,法人应当拥有名称权、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等四种具体人格权。对于法人是否存在一般人格权的争论,笔者认为一般人格权对具体人格权具有补充功能,法人既然从无人格权到规定其有人格权,而人格权通过列举的方式又难以做到周延,因此,从功能上为了使法人这一民事主体得到全面的人格权保护,应该承认法人具有一般人格权。法人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应该有四个方面: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第三部分论述法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法人人格权受到侵害后,会产生多种危害后果,产生法人人格利益的减损,但是对于这种损害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表达了否定的观点。分析精神损害制度的实质,精神痛苦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和前提,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没有心灵感受,不会产生痛苦的感觉,而且考察世界各国和我国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有限定性。故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自然人而不能适用于法人。法人人格权侵害的实质是无形损害,其人格权益受到侵害,大多表现为直接和间接的财产损失,该损失完全可以通过财产损害方式进行赔偿。如果不能证明其遭受了财产损失,财产损害赔偿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时,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以保障法人人格权益。为进一步规范法人人格权保护的司法实践,笔者建议建立法人人格权的无形损害赔偿制度,免于法人精神损害问题的纷争和实践的困惑,使法人人格权得到比较充分的保护。5.期刊论文冯翔.姜孟亚法人人格权之保护与精神损害赔偿-南京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1)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当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其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从分析法人的人格权入手,论证了法人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在我国有必要建立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弥补法人人格权遭受侵害而带来的精神利益的损失并给致害者以惩罚.同时阐述了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与功能.6.学位论文胥晓航论法人的人格权及其非财产损害赔偿2004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此民法学理界掀起了有关人格权的讨论,其中谈论比较多的一个话题就是有关法人人格权问题。更有学者结合我国正在起草的《民法典》,对法人人格权如何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设计和想法。由此看来,法人人格权极有可能与自然人的人格权相分离,独立成为体系。目前对于法人人格权有关问题的争议主要体现在法人人格权属性问题、类型问题和是否赋予法人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我主要在本文中对这三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一、法人人格权的属性是单纯的财产属性,还是兼有人身权的属性,学理届各执一词。我通过研究,认为产生这种争论的原因是他们据以坚持的,有关法人主体性质的学术争论有关。因此我认为应当抛开这种目前没有结论的争论,从法律主体的发展历史过程中,挖掘法人成为与自然人并立的独立民事主体的历史原因,得出法人制度的出现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法人人格权中的人身权内容是法人所应固有的,使其能够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是不能被抛弃的。二、法人人格权的类型如何设计,既民法中应当为法人设定何种人格权,是另一个有关法人人格权的重要问题。法人人格权从性质上划分,可以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内容应当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因为从理论上讲法人的具体人格权是不可胜数的,因此立法者可以根据社会的需要加以逐一的确立。但一般人格权不是这样,鉴于一般人格权对于具体人格权有解释、补充和创造的功能,因此在民法中必须加以规定。三、法人人格权遭受侵害后,有哪些民事救济方式,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财产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停止侵害等多种救济方式。不言而喻,这些方式对保护法人的人格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些方式也存在着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赋予法人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呼声渐起。我通过法人人格权遭受侵害后的非财产损害的表现入手,从法人权利能力、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发展趋势、对法人权利的保护方式等五个方面论证了赋予法人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必要性。法人是民法所保护的一类权利主体,法人人格权对于法人来讲至关重要,我通过上述的阐述,表明了我对法人人格权问题的一些观点,我认为依此可以很好地对一些学理上的争论,做出圆满的回答。7.期刊论文董磊磊法人人格权研究-学理论2010,(3)本文首先对法人人格权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并对于法人的人格权的一般形态问题,本文列举各种不同的理论和学说,结合我国学者相关的观点,仔细地阐释了其划分方法等相关的问题.最后,就法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本文立足干两大法系的立法和司法保护实践.对比我国对法人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从而更好地维护法人的人格权.8.学位论文张霞论法人人格权2008法人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实体,法人人格权是法人实现其价值的重要保障,法律人格不同于伦理上的人格,法人人格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是一种自然权利。法人人格权是法人的本质要求,体现法人人格利益的独立性及法人承载的自然人利益。法人人格权的确立体现一种技术化、工具化的价值,我国现行立法虽然确认法人具有人格权,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没有形成一套独立的法人人格权制度,对具体人格权规定的范围存在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