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8号)《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1月4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盛霖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邮票发行的监督管理,保障邮政通信需要,促进集邮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邮政企业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票发行活动及对邮票发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邮票发行应当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传播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展示国家建设成就,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国际交流,适应邮政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邮票包括普通邮票、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普通邮票是为保证通信、邮寄需要而发行的邮票。纪念邮票是为纪念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人物而发行的邮票。特种邮票是为宣传特定事物而发行的邮票。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以下统称为纪特邮票。普通邮票和纪特邮票都是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票证。第六条普通邮票一般5年发行一套,遇有邮政资费调整可以根据需要提前或者推后。纪特邮票一般每年总图数不超过100个图,小型张不超过4个图。第七条邮票发行应当编制发行计划。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审定或者备案的发行计划发行邮票。第八条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邮政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普通邮票发行数量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邮政企业发行普通邮票时,应当将邮票信息、样票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邮政企业经营邮票发行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加强经营管理,满足通信需要,保证邮票质量,提高服务水平。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票著作权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联合发行邮票应当适应我国外交工作需要,符合我国外交政策及邮政对外合作与交流政策。第三章选题及图案第十二条邮票选题的范围应当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艺术、自然风貌等方面。邮票选题应当统筹兼顾,按照适当的比例均衡安排不同领域的选题。第十三条邮票选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正面宣传原则。邮票的主题体现肯定的性质,表现健康、美好的事物;不体现否定的性质,不表现颓废、丑陋的事物。(二)既成性原则。邮票只表现在发行日已实现、已完成的事物;不表现未实现、未完成的事物,如规划、计划、未建成的项目等。(三)科学性原则。邮票只表现已有科学定论的事物,不表现在学术上尚有争议的事物。(四)非商业原则。邮票不得进行商业性的广告宣传。(五)表现力原则。邮票表现的事物应当适应邮票版面局限性的特点。(六)知识产权保护原则。邮票选题题材所使用及涉及的图案或者文字材料,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七)不发行在世人物的邮票。第十四条普通邮票的选题应当适应普通邮票使用广泛、使用期长、图数多等特点。第十五条纪念邮票包括人物纪念邮票和事件纪念邮票。纪念邮票选题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特种邮票选题题材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政治类题材,应当主要宣传我国基本国策和国家大政方针,如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科学发展等主题;(二)建设成就类题材,应当主要宣传我国经济建设、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国防建设等各个领域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经济建设中以国家公益性项目为主;(三)科普类题材,应当面向大众,内容通俗易懂;(四)文学艺术类题材,应当主要表现我国历代最著名和最有代表性的文学作品、当代重大文学成就和艺术成就及相关知识;(五)古迹文物、风光名胜类题材,应当主要宣传我国列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古迹和风光名胜;有选择地宣传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古迹和风光名胜、特别重大的考古发现和国家一级文物;(六)民风民俗类题材,应当主要介绍我国各民族最典型的风土人情及最具民族特色的其他事物。应当避免涉及民族关系和宗教信仰中的敏感问题;(七)生活娱乐等其他类题材,应当内容健康,群众喜闻乐见。可以包括全民健身、儿童生活、花鸟鱼虫等主题。第十七条普通邮票和特种邮票的选题由邮政企业按照选题要求自行确定。第十八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第十九条纪念邮票的选题,通过以下渠道提出:(一)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二)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议;(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的建议、提案;(四)社会各界所提的建议等。第二十条邮政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特点,采取多种方式收集纪念邮票选题题材。邮政企业可以在每年6月底前将收集的下年度纪念邮票选题题材及选题建议报送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邮票选题咨询委员会对纪念邮票的选题题材和选题建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的纪念邮票选题直接列入确定的选题范围。邮票选题咨询委员会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国务院相关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在邮票选题咨询委员会初审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纪念邮票选题的审查决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7月底前将审定的选题告知邮政企业,并提供纪念邮票选题的相关资料。邮政企业应当将纪念邮票选题编入年度纪特邮票发行计划。第二十三条不同面值的普通邮票,在图案设计上应当有明显区分,以便于识别和使用。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的纪念邮票选题组织纪念邮票图案设计。纪念邮票图案包含邮票画面、票面文字和版式等要素,应当切合邮票主题,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科学性和艺术性,遵循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在纪念邮票发行日60日前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报审纪念邮票图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审的,应当提前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同意。邮政企业报审纪念邮票图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邮票图案报审说明,指对纪念邮票图案表现内容、纪念邮票图案报审方案产生过程的说明材料;(二)设计说明书,指含有邮票图案设计说明、设计资料来源、设计者简介,以及责任编辑和组稿部门签署的图案评价意见的说明材料;(三)邮票图案鉴定意见,指邮票选题内容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领域权威专业机构出具的关于邮票图案科学性的认证材料;(四)知识产权协议,指与著作权所有人签署的获取邮票图案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文书;(五)邮票图案的效果图一式两份。效果图是指使用邮票图稿制作并编排了相关文字和版式的彩色图样。第二十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企业报审的纪念邮票图案,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其审查期限可相应延长,但应当不影响纪念邮票的正常发行。第二十七条邮政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复后的图案印制纪念邮票。第四章发行计划第二十八条普通邮票发行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满足通信和邮寄的基本需要;(二)不同面值的设置应当合理,与邮资凭证的功能相适应,便于结算使用。第二十九条邮政企业应当编制纪特邮票发行计划。发行计划包括总套数、每套邮票名称、类别、枚数、发行日期、面值、其他品种、计划发行数量等。前款所称其他品种是指小全张、小本票、其他版式等,计划发行数量含其他品种的数量。第三十条邮政企业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纪特邮票发行计划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第三十一条邮政企业报审纪特邮票年度发行计划时,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发行计划,其中不包括每套邮票的计划发行数量;(二)发行计划编制说明,指对纪特邮票发行计划编制过程、题材构成特点、邮票面值设置、品种设置等的说明材料;(三)特种邮票的选题资料,含相关文字说明、图片等。第三十二条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联合发行邮票的,应当在报审的纪特邮票发行计划中予以注明。第三十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纪特邮票发行计划的审定工作,并将审定意见书面告知邮政企业。第三十四条邮政企业对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的纪特邮票发行计划,原则上不予变更。邮政企业如因特殊原因提出对纪特邮票发行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定。未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邮政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第三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新邮预订工作开展前,向社会公布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的下一年度纪特邮票发行计划。第三十六条邮政企业应当于每套纪特邮票发行日90日前将计划发行数量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计划发行数量,应当注明用于预订、零售、邮品开发、库存等数量构成。第三十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依据邮政发展需要、市场情况等审定纪特邮票的计划发行数量,审定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意见书面告知邮政企业。第五章印制与销售第三十八条邮票由邮政企业所属的印制企业或者邮政企业委托的印制企业印制。邮政企业所属的印制企业及邮政企业委托的印制企业统称为邮票印制企业。邮政企业应当将邮票印制企业基本情况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邮政企业应当合理组织、安排邮票印制生产,确保邮票发行时限。第四十条邮政企业应当保证邮票的印制质量符合相关要求,保证印制数量、印制图案与审定或者备案的发行数量、图案相符,保障邮票的防伪性能。委托印制邮票时,邮政企业应当对受委托的印制企业进行严格管理。第四十一条邮票印制企业应当根据邮票印制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生产组织管理制度,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二条邮票印制企业应当独立完成邮票生产全过程,严禁将邮票生产任务进行转包,严禁超计划印制或者无计划印制邮票。第四十三条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提供优质、方便的邮票销售服务。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普通邮票的销售服务,满足邮政通信需要。邮政企业应当依据市场需求合理设置纪特邮票销售网点,并公告销售网点分布情况。第四十四条邮政企业应当于纪特邮票发行之前向社会公告邮票信息,包括邮票名称、发行日期、枚数、面值、规格、齿孔度数、版别、防伪方式、设计者、发行期限等。各销售网点应当于纪特邮票发行日前公告新邮销售服务信息,包括销售时间、种类、价格、零售数量等。邮政企业应当在纪特邮票发行首日按时向社会提供销售服务。在重大题材纪特邮票发行首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邮票销售网点的经营秩序。第四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在每套纪特邮票发行期满3个月内向社会公告实际发行数量,并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在发行日前销售邮票;(二)低于面值或者售价销售邮票;(三)在发行期内高于面值或者售价销售纪特邮票;(四)采用搭售等方式强迫消费者购买其他商品;(五)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票的销售情况,内容包括:(一)当年邮票销售网点的分布或者变动情况;(二)当年邮政企业开展邮票销售服务自查情况;(三)下年度纪特邮票的销售方式。第六章邮资凭证停用第四十八条邮资凭证停用是指取消已发行的邮资凭证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功能。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邮政企业停用邮资凭证应当事先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四十九条邮资凭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停用:(一)使用时间已久的普通邮票;(二)失去防伪功能的邮资凭证;(三)图案存在错误或者其他问题的邮资凭证等。第五十条邮政企业提出停用邮资凭证的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停用的邮资凭证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种类、发行日期、面值或者售价、发行数量和图案;(二)停用原因;(三)停用起始日期;(四)向持有人兑换等值邮资凭证的实施方案。第五十一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邮资凭证停用申请的审批,并向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