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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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活动有关信息对外传递、报送和使用的管理,推动外部信息使用人合规使用公司信息,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3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单位或人员,以及与公司有合作关系、基于业务开展需要要求公司提供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外部信息使用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与公司合作的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人员。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公司应明确向外部信息使用人传递、报送信息的流程,了解掌握外部信息使用人情况,并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在案备查。第二章外部信息使用管理第五条公司及所属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传递、报送信息应严格审批手续:(一)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提供信息审批表(详见附件1),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总裁、公司董事长审批。(二)所属公司对外提供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提供信息审批表(详见附件2),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所属公司总经理(总裁)审批同意,属于所属公司特别重大且未披露信息提供,须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总裁、公司董事长审批。(三)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外提供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在完成审批手续后,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备案。(四)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外提供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应由经办人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即可对外提供。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外报送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出具保密提示函(详见附件3)。保密提示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外部信息使用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对外泄漏,不得利用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二)在公司信息披露前,获悉相关信息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三)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四)外部信息使用人在使用公司信息时应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上述条款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公司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员工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对政府机构报送等方式)。第八条公司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如适用)的披露时间,提供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内容。第九条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公司应拒绝报送。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公司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第十一条公司依法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详细、全面了解相关信息在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流转过程,核实相关信息知情人情况,并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备。第十二条公司应在获知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的有关情况后,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三章附则第十三条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附件:1、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信息审批表(适用于公司本部)2、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信息审批表(适用于所属公司)3、保密提示函附件1: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信息审批表(适用于公司本部)对外提供信息所涉及的事项提供信息单位及部门外部信息使用人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公司总裁审批公司董事长审批备注附件2: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信息审批表(适用于所属公司)对外提供信息所涉及的事项提供信息单位及部门外部信息使用人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意见分管领导审核所属公司公司总经理(总裁)审批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公司总裁审批公司董事长审批备注附件3:保密提示函:本公司此次向贵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提示如下:1、贵单位接收及使用本公司材料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本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0046,股票简称:泛海建设)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在本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在公开文件、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本公司未公开信息。2、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提供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司。3、贵单位在使用公司信息时应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上述条款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公司信息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本公司将把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特此提示!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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