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部、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同时还包括信息安全建设、咨询评估、信息化项目维护和服务外包项目。包括信息系统工程(含网络工程、系统集成工程、网络安全系统、机房工程及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工程、安全监控系统)、办公自动化设备(含计算机、打印机、投影机、扫描仪、绘图仪、复印机,金额总计超过10万元以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系统、网站建设系统)以及其它应用集成系统。第三条信息化项目由泸县公安局科技信息化委员会统筹管理。项目管理日常工作由科信办、纪委、审计、警务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科信办主要职责是:2组织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建议,制作项目需求任务书、建设方案,组织参与招投标、合同管理,参与项目建设的管理、监督、实施、验收、维护等工作。第四条县局有关部门为项目责任单位,在科信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配合科信办组织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管理工作;组织本部门项目的具体实施,参与项目的验收,报告系统运行情况和应用成效。第五条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项目储备制,建立信息化项目储备库。科信办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级部署或自身实际需要规划信息化项目,研究需求、梳理业务,提出项目需求任务书、建设方案,提交项目申报书。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通过后,列入项目储备库。第六条科信办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和项目重要性、紧迫性等因素综合评估,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建设项目,报局党委审核,审核通过后的项目可立项并启动建设。第七条项目建设应按国家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确定设计、施工单位,总投资超过80万元以上信息化项目必须实行施工质量监理,从事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体相应的资质。3第八条对涉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相关的保密协议。。第九条联合开发项目合同中必须明确软件知识产权归泸县公安局与项目中标单位共同拥有。第十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按照《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详见附件3)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第十一条信息化项目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市局和县政府审计工作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信息化应用项目上线运行应按照公安部《公安信息通信网应用软件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09〕30号)执行。第十三条项目验收按照《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详见附件4)执行。第十四条每阶段付款前需由科信办审核项目执行情况,监理和评测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整改前,不得支付相关款项。第十五条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制定运行维护规范,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运行维护工作考评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系统安全、稳定、有效运行。4第十七条项目责任单位每年定期将系统运行情况及效益评估报科信办备案。第十八条科信办负责按上级信息化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项目的报告、审核、审批等事项。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泸县公安局科信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申报书;2、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需求任务书;3、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4、泸县公安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5、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6、信息化项目建设流程图5附件1项目编号:密级: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申报书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6联系人及电话:申报日期:泸县公安局科技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制一、项目简介7二、项目的必要性8三、项目的可行性四、项目的预期目标9五、项目的效益分析六、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10七、项目的预期进度安排八、项目的资金概算、来源及支出安排11九、项目的保障措施十、部门领导意见主要领导签字:年月日12*报送要求:需提交纸质版1份(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鲜章)至科信办;同时还需提交1份电子版至科信办。*填表说明:1、项目简介:即整个项目概况,综合说明项目建设背景、建设主要内容及需解决的主要问题;2、项目的必要性:应包括实际业务发展要求、部厅统筹部署等要求;3、项目的可行性:应包括关键技术成熟度、业务流程清晰、机制建设保障、外部可借鉴经验等方面;4、项目的预期目标:应包括能解决哪些问题,达到什么要求;5、项目的效益分析:即项目建成后能够取得的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工作应用效果等等);6、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应完整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实施主要技术或方式、软件需求、硬件需求及主要参数描述;7、项目的预期进度安排:应包括分期建设阶段及每阶段性主要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8、项目的资金概算、来源及支出安排:资金概算除建设费外还应考虑评审费、咨询费、测试费、监理费等费用。其中建设费应说明硬件、软件等方面的主要测算依据;来源应说13明自筹、厅统筹、上级拨款;支出安排应说明主要支出项及测算依据;9、项目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项目启动、建设及实施过程中的保障措施和方法,及应用推进阶段的措施及考核办法。14附件2项目编号:密级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需求任务书项目名称:责任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及电话:起止年月:泸县公安局科技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制151、项目的背景与现状概述2、目标与任务概述3、用户群及受益分析4、业务功能需求5、性能需求6、设计约束*报送要求:需提交纸质版1份(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至科信办;电子版1份至科信办。*说明:1、背景和内容概述,应详细介绍项目立项的背景,及现存在问题的详细分析;2、项目的目标与任务,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明确提出项目建设的具体目标和任务;提出项目范围,假定条件和约束限制,术语定义,以及缩略词解释3、用户群及受益分析,指出本系统的主要用户群和暂时不在本期中考虑的用户群;4、业务功能需求,列出功能需求总表,细述软件功能要求,5、性能需求,列出系统时间特性、浏览访问等性能指标要求;6、设计约束,列出其他标准的约束、硬件的限制、数据管理能力要求、数据处理要求、软件限制。16附件3项目编号:密级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名称:责任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及电话:起止年月:泸县公安局科技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制17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一、项目的背景与现状概述二、项目的目标与任务三、项目的设计要求四、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及配置要求五、项目的进度安排六、项目的实施要求及技术服务要求七、项目测试方案八、项目的验收方案九、项目的资金概算*报送要求:需提交纸质版1份(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至科信办;电子版1份至科信办。*说明:1、项目的背景与现状概述,应详细介绍项目立项的背景,及现存在问题的详细分析;2、项目的目标与任务,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明确提出项目建设的具体目标和任务;3、项目的设计要求与方案,设计要求应包括系统安全性、扩展性、兼容性、稳定性、先进性等方面的具体说明及业务操作响应时间、应用系统支持并发量(每秒能支持的最大用18户数);项目方案应在囊括业务需求的基础上绘出总体架构,并需详细介绍各功能模块的技术实现、底层数据库逻辑设计,同时还需包括网络及硬件连接拓扑图等;4、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及配置要求,应包括软件及硬件方面的指标要求;5、项目的进度安排,启动、实施、验收等各阶段的时间安排;6、项目的实施要求及技术服务要求,实施要求应指明符合的规范、标准、制度等;技术服务要求应明确建成后维护措施及服务要求;7、项目测试方案,应明确系统建成后试运前的具体测试方式、手段、内容及注意事项等;8、项目的验收方案,应按照《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9、资金概算除建设费外还应考虑评审费、咨询费、测试费、监理费等费用。其中建设费包括采购软件、硬件费用以及维护费用等。19附件4泸县公安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县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信息系统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县局依法确定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并委托其依据国家法律和行业有关规定、信息化工程技术标准和工程承揽、监理合同,代表省厅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和安全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凡县局建设经费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第四条监理费用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监理公司收取的费用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列入项目总体预算中,并按相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第五条信息系统工程实行承建和监理分离制度。信息20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同一信息系统工程的承建;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不得参与同一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第六条监理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应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监理资质;技术和管理队伍能力较强,信誉度好;具备公安行业监理经验,对公安信息化有较深刻的理解。第七条信息化项目监理工作在咨询阶段开始,由项目责任单位与监理公司以咨询协议方式进行,该咨询费用待主体项目合同签订后,根据主体项目合同总价,计入监理费。第八条监理单位的确定。监理服务按省政府办公厅每年所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属集中采购目录外的服务类项目。监理项目预算费用不足20万元的,不属政府采购范围,可以自行决定,由科信办会商项目责任单位确定监理公司;监理预算费用在2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含),可委托有招标采购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监理公司;监理预算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第九条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公司对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并接受科信办统一管理。第十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可以从事下列监理业务:(一)对信息系统项目招标文件文本规范等提出意见;(二)对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的选择使用提出意见;(三)对信息系统工程合同文本规范提出意见;(四)审核与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21(五)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采购、安装调试和试运行进行质量监控;(六)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进度进行协调和监控;(七)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八)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承办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合同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科信办存档。第十二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对业主单位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代表业主单位行使职责。责任单位应将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监理项目工程师的姓名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承建单位。责任单位和承建单位应当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机构开展监理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第十三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应按计划、分阶段或定期向业主单位提交监理报告,若发现信息系统工程在质量、成本控制和工程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与责任单位、承建单位及时沟通和协调。第十四条项目竣工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合同、监理记录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登记后妥善保管,并按合同约定向责任单位和科信办提供工程监理竣工资料。第十五条承办监理业务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和22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责任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在承办监理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国家规定暂时不能公布的情况,依法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六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擅自转让监理业务;(二)监理单位营私舞弊,谋取私利;(三)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互相串通;(四)以实施监理为名,侵害责任单位和信息化工程承揽单位的技术秘密或知识产权。信息系统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