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八条老城区改造遵循三个原则:1、容积率低于原有容积率;2、绿地率大于等于35%;3、建筑间距控制在1:1以上。第九条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计划部门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核定,适当考虑发展余地,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第十条建设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不得单独建设,应纳入统一开发。表(一)序号项目内容建筑高度最小用地面积1低层居住建筑H10m500㎡2多层居住建筑10m≤H28m800㎡多层公共建筑10m≤H24m1000㎡3高层居住建筑28m≤H50m50m≤H100m2000㎡3000㎡高层公共建筑24m≤H50m50m≤H100m3000㎡4000㎡注:①建设项目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与规定。②超高层建筑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第十一条用地界线与形状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一)用地界线尽可能与批准的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四)用地大小,必须按规划的建筑征用或拆迁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50%。第十二条军事禁区周边的用地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征得军事管理部门的同意。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下同)按本章执行。第十四条建设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建设基地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根据相关规范,参照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附表(二)规定的指标,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应考虑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附表二规定指标适用单一类型的建设基地。对混和类型的建设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基地按使用性质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七条对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范执行,且满足附表(二)的规定。第十八条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含加层),基地原有建筑总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破坏空间环境亦不能进行建设。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十九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第二十条建筑间距按地区分类控制。(一)建筑间距I类地区:一般控制区,除建筑间距II类地区以外的控制区。(二)建筑间距II类地区:重点控制区,指环境要求较高的地区,如风景名胜区、纪念地、生态风光地、文物古迹保护区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一条多层、低层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除外)。(一)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表(二)控制表(二)I类地区II类地区0°~30°≥1.1H≥1.2H30°~60°≥1.0H≥1.1H60°≥1.0H≥1.1H注:①H指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的高度。②表中0°指正南向,角度指南偏东(西)的方位角。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二)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表(三)控制:表(三)间距类区间距方位I类地区II类地区0°~45°0.7H0.8H45°0.6H0.7H①表中0°为正南向,角度为南偏东(西)的方位角。②H: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的建筑高度。③最小距离为6米。④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长必须少于15米,当山墙长度≥15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进行控制。(三)建筑既非平行亦非垂直布置,间距按表(四)控制:表(四)I类地区II类地区α≤30°最窄处按平行方式控制30°α60°0.9H(最窄处)1.0H(最窄处)α≥60°最窄处按垂直方式控制注:①表中α指两栋建筑之夹角。②H指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③最小距离:低层6米,多层9米。间距类区间距方位间距类区间距方位(四)建筑山墙间距按表(五)控制表(五)I类地区II类地区低层≥6m≥8m多层≥8m≥10m注:山墙有窗户的,其间距适当增加。第二十二条高层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00~16:00时),并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表(六)控制:表(六)方位I类地区II类地区0°~45°H50m24+0.2H27+0.2HH≥50m29+0.1H32+0.1H45°H50m22+0.1H24+0.1HH≥50m25+0.05H27+0.05H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②H: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间距类区间距方位间距类区间距方位③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高层建筑之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0°~45°)的规定控制;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45°)的规定控制;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高度计算间距,但最小值为13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按表(三)控制,且间距不小于13米。第二十三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的规定控制。(二)高层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13m。第二十四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第二十五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表(六)控制:(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第六章建筑退让与离界第二十六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规定范围内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必须满足相关专业规范规定并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环境景观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七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七)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建筑离界(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表(七)间距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间距类区间距方位类区朝向离界距离(M)最小离界距离(M)离界距离(M)最小距离(M)I类地区主要朝向低层0.5L33多层0.5L66高层S-12149次要朝向低层3按消防间距控制多层3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6.56.5II类地区主要朝向低层0.6L55多层0.6L88高层S-121712次要朝向低层4按消防间距控制多层5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99注:H指建筑高度;S指规定间距;L=Max(H,S)(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时符合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三)基地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确定离界距离,无详细规划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表(七)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特殊情况达不到最小离界距离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核定。(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五)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六)毗邻用地建设1、如用地权属界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应根据第五章规定设定建筑位置,本着利益均衡原则进行调整用地界线,但其最近离界距离不得小于表(七)中的最小距离。2、如相邻方有永久建筑物,新建建筑物在满足间距要求的情况下,离界距离不足的,应征得相邻方书面同意,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七)教学楼、病房等建筑离界应增加的间距须留在自身用地红线范围内。(八)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自身用地红线范围内。第二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八)控制,同时应符合第五章间距要求和第七章高度控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表(八)区位主干道W≥40次干道30≤W≤45支路15≤W≤30I类地区多、低层H24643高层24≤H501086高层50≤H10012108道路红线宽退让距离(m)建筑高度(m)(m)II类地区多、低层H24865高层24≤H50151210高层50≤H100181512①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根据衡阳市总体规划确定,退让道路总体规划另有要求的,按总体规划执行。②H指建筑物高度,W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③高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部分的退让,其裙房退让按多、低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裙房高度小于24米)。④退让城市快速干道的距离,根据规划及有关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⑤超高层建筑(H≥100m)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九条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应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以上距离(自城市主次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第三十条交通流量较大的建设基地,其通道连接城市主次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算起)不小于80米。(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0米。(四)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主、次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满足人流集数,停车泊位、环境景观等要求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所。第三十二条规划区外沿公路两侧建设应遵从以下规定:(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1、国道不少于20m;2、省道不少于15m;3、县道不少于10m;4、乡道不少于5m;5、高速公路(含匝道)沿线两侧自道路红线100m范围内,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需设置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建筑的规划要求。高速公路连接道两侧自道路红线50m范围内为建筑控制区。在公路建设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不得新建

1 / 21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