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外国语学校教育集团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建立科学发展的教育体制;为了积极响应《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洛发【2010】27号文件)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指示精神,根据《洛阳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洛教办【2010】352号)文件精神,鼓励集团化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推进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加快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保障学校各项改革在法制化轨道上不断深化,把学校建成优质教育、书香学府,结合学校实际,成立教育集团,制定本章程。第二条集团名称:洛阳外国语学校教育集团。简称:洛外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洛外教育集团统一管理集团所属学校,总部设在洛阳外国语学校,地址:洛阳市九都中路76号。第三条集团性质:洛外教育集团性质为股份制单位。以洛阳外国语学校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和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的有形资产(原有学校性质不变,不得用于抵押、担保,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吸引民营投资方参股合作办学,组成股份制教育集团。第四条集团成员:洛外教育集团成员单位统一命名为“洛阳外国语学校教育集团洛阳外国语学校**校区(学校)。成员单位均接受洛外教育集团领导(指导)。第五条办学宗旨:洛外教育集团领导(指导)所属学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德育为首,教学为主,育人为本”的办学原则;面向全体学生,坚守教育理想,着眼于学生的未来,培养终身学习能力;以广阔的国际化视野,培养具有民族情怀,世界胸怀的国家和民族预备精英。以“打造具有外语特长、文理兼修,培养复合型国际性预备人才的洛阳市国际交流的窗口学校”为办学目标;依法从教,依法治校,规范办校,努力把集团各学校办成教学条件一流、管理水平一流、教师素质一流、教学质量一流、外语特色鲜明的品牌学校。第六条办学范围:全日制、寄宿制、封闭式、寄时制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国际高中,开展帮困扶贫、对外交流以及其它基础教育服务的有关经营机构。第七条办学性质和规模:(一)洛阳外国语学校:公办性质不变,占地面积31046.1平方米,建筑面积28923平方米,目前学校分设高中部、初中部和国际部,共有51个教学班(中加国际班一个),现有教职工200余人,在校学生3000余人。(二)洛外伊洛园校区:实行民办学校体制,占地面积总计550亩,设置幼儿园、小学部、初中部、高中部和国际高中部的全寄宿制外国语学校,预计在校生规模6000人,投资约3.5亿元,由投资方负责投资承建。(三)集团将逐步通过多种途径的合作办学形式,扩大洛阳外国语学校教育集团的办学规模,为洛阳市实现均衡教育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四)集团不改变所属学校原有性质,不得改变教育用地性质,确保国有资产不得流失。第八条集团自觉接受主管单位洛阳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九条洛外教育集团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董事由集团所属学校校长(执行校长)及民营资本按股份比例产生组成,其中洛阳外国语学校董事2名。董事会设立董事长1人,由洛阳外国语学校校长担任;秘书长1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经董事会议表决通过担任。重大事项由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教育教学方面重大问题决议须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但洛阳外国语学校委派董事拥有最终否决权。第十条集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校校长负责制。总校校长为所属学校对外统一法人。成立党委(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总校校长负责聘任集团成员学校的执行校长和管理干部。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本集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二)决定本集团的弥补亏损方案(三)决定本集团成员股份分配方案(四)决定本集团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五)决定本集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六)任命法人代表,聘任或解聘总校校长,根据校长提名任命执行校长及管理部门主任(副主任),决定特殊职位人员的报酬;(七)审定集团及成员单位的管理制度;(八)修改和完善单位章程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召开董事会。(一)董事长或总校校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以及由董事长或总校校长指定人员的会议,董事会秘书长需要于会议召开前两日通知董事会成员或相关人员,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会成员。总校校长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落实责任。第十四条集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理事成员3名,洛阳外国语学校1名,民营最高投资方1名,其他投资方代表1名。监事会主席由最高投资方理事人员担任。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召集人。第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责:(一)对董事会成员、总校校长、执行校长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二)当董事会成员、校长、主任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校务委员会和主任予以纠正;(三)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校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四)督察学校财务运行管理状况;(五)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监事会成员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董事会成员、校长和集团及所属成员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第十七条总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集团的正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集团及各成员单位年度教育教学活动计划;(三)拟定集团教育教学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负责管理集团及各成员单位的财务运行状况,聘任或解聘集团及各成员单位财务人员;(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各成员单位执行校长、主任等负责管理人员;(六)集团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十八条总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十九条各成员单位执行校长经总校校长授权主持日常工作,代表总校校长行使单位职责,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条洛外教育集团坚持“教育公益性,以人为本,办学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统筹谋划“的原则,采取股份制合作办学的形式,建立集团内成员学校资源共享,统一招生,统一组织教学和管理的运行机制。第二十一条集团依法办学,接受洛阳市教育局的管理和督导。第二十三条集团所属单位依法建立党支部、校行政、工会、团委、少先队等组织,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第三章教师管理第二十四条洛外教育集团实行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建立积极的人事评价和结构工资分配制度,实施全员考核制,实现能进能出,多劳多得、多劳多酬、责重酬丰、质高酬厚,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建设有教育理想,具备较强的专业素养和高素质的教师团队和管理团队。集团负责为非公办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保证教师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二十五条洛外教育集团内部干部和教师定期流动,成员单位间进行的教职工交流,其教师原有身份不变。第二十六条集团为学校聘用的优秀教师提供低价全产权教师住宅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费用自理)。为没有购房教职工提供廉租公寓。第二十七条对考核不称职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道德规范》的教师,学校要依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章学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按照洛阳市教育局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自行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第二十九条扎实开展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培养学生优秀的个人素质。以理想教育、爱国主义、法制教育、民主意识为主线,培养学生做合格公民。坚守教育理想,严格按照教育规律,培养学生的兴趣,控制学业负担,提高教学的实际效率。第三十条坚持学生为主体的思想,建立多元化学生评价体系,通过各种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大胆参与,在实践中获得真知灼见,让学生自主、自信、自觉的体验获得知识的乐趣和成功的体验。第三十一条对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视情节在保护学生个人尊严条件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送工读学校(初中)、开除学籍(高中)等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二条洛外教育集团成员学校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统一管理。第三十三条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财务总监由最高投资方委派,财会人员由总校校长提名,经董事会批准聘用。监事会有权对学校经营合法性和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收入和支出严格按制度执行。第六章收益分配第三十四条除却运营成本,盈利部分的25%作为集团发展基金不参与分配,剩余部分各方按照股份所占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五条集团和成员单位达到董事会当年绩效考核指标,将在集团净收入中列出5%-10%奖励集团优秀管理人员及员工。第三十六条各方从学校财务支出资金时,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方案中预算的本年度收益额。财务财力紧张时,应该优先保障正常办学的经费运作。第三十七条办学初期,学校收益不能保证经费正常运作时,投资方应先期提供预付资金,确保教职工工资和学校日常运转。第七章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投资方负责落实投资,负责整个项目的建设资金筹措与投入,以及成员学校运行过程初期的资金投入,和运行过程中必要时的筹资融资工作;负责提供办学所需的基本条件第三十九条投资方负责建设全产权教师住宅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第四十条洛阳外国语学校负责组织高素质的师资和管理队伍,并负责教育集团的教育教学等整体管理和集团的进一步发展;负责集团所属成员学校全部日常教学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十一条洛阳外国语学校负责学校的申办及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等手续,全权负责集团统一招生工作。第四十二条合作各方均应为集团办学争取优惠政策。第八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三条集团法人代表为总校校长由董事会任命。第四十四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代表集团签署有关文件;(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五条本集团经费来源:(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二)利息;(三)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六条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集团盈利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七条集团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会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第四十八条集团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十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九条对集团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通过。第五十条修改集团章程,须经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有关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请政府审批部门核准后生效。第十一章违约责任第五十二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须向对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分学期和年度对各方履行协议情况、工作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不能很好履行职责者,进行诫勉谈话、书面警告、责成写出书面整改报告,直至扣除部分经济回报收益或解职。第十二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五十四条争议解决: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学校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五十五条任何一方不得因纠纷而影响所属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不得损害集团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任何一方非不可抗拒因素主动提出解除合作协议,不得损害对方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并给予守约方经济赔偿。第五十六条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经董事会通过,并报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五十七条集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或清算:(一)因不可抗拒因素迫使学校无法继续活动;(二)集团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第五十八条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机关和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第五十九条经主管机关和部门审查同意,经审批机构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即为终止。第六十条集团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主管机关或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