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洞挖工程监理工作制度第一章质量管理制度1.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工作守则(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工程建设监理知识,不断地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单位、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的事项。(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2.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方提交的施工图纸、以及有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方可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签发:发包方提交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洽商文-2-件,应先交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发。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计划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均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签发。3.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监理单位有权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质量证明资料,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进场申报。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有出场合格证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1.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2.对承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参加交货验收。3.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4.监理机构如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异议时,可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验。必要时,监理机构应进行平行检测。5.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材料、-3-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验。若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进行补验,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6.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应指示承包人立即整改。4.原材料、试件见证取样送检管理制度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上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取样送检实施方案,并会同建设、施工单位一起按规定编制见证取样送样计划,对见证取样的项目、内容、部位、数量和责任人员,提前做出规定。2.监理单位应编制在建筑工程项目的见证取样送检的实施方案,建立见证取样送检的管理台帐。3.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和工程艰检测单位递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4.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5.施工企业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6.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采取专用送检工具亲自封样)。7.送检单位填写“见证记录”,见证人员应在“见证记录”上签字。-4-8.发生试件不合格情况,检测单位首先要通知质监站和见证单位。5.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的权力与责任。1.监理工程师在日常巡视和平行检查中发现有不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工艺标准和已批准的施工方案的违章施工,应随时通知承包人及时改正,并作好记录。检验不合格时可发出“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限期改正。2.如承包人不及时改正,情节较严重的,或已造成质量事故或隐患时,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工程部分暂停指令》,指令部分工程、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暂停施工。待承包人改正后,报监理进行复检,合格后发出《复工指令》。3.监理工程师采用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时,砼试样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砼最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最少去3组;采用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砼试样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其他检测不少于施工单位的10%。4.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承包人管理体系及质量管理责任制度的有-5-效运行;特别是对工序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检、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报验过程中施工质量的预检和质量责任人的行为实施监管。5.分部分项工程、或分段工程,承包人经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方可填写工程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查验合格后,发给《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认可书》。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进行隐蔽或转入下道工序施工。6.监理工程师需要承包人执行的事项,除口头通知外,可使用“监理通知”、“警告通知”或“整改通知”,督促施工单位执行。6.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验收监理制1、凡施工过程中需要隐蔽的工程,如洞脸的喷锚基面和锚杆安装前、砼、洞内轴线交叉口等工程,各类砼工程的钢筋布置等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检查。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隐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验收,要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参加。2、凡需隐蔽验收的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认,自行覆盖者,应揭盖补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3、监理人检查中发现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应及时呈报建设、设计单位共同研究处理。4、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应按规定机打,责任人手写签字,要求字迹工整,数据准确,用词规范,描述详细。7.旁站监理制度-6-1旁站监理的范围在工程中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过程。2旁站监理的内容具体包括砼工程、洞内开完支护、灌浆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金属制造与安装工程。3旁站监理的程序承包人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现场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未按规定在旁站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的,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4旁站监理人员职责4.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7-4.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4.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4.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建立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8.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1.承包人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书》。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将审核结果报造价建业监理工程师汇总、审核签字。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监理月报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5.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8-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9.工程变更控制及索赔管理制度工程变更的提出、审查、批准、实施等过程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由提出单位填报“工程变更单并附相关变更资料报送监理单位,经监理机构对变更的合理性、可行性初审并报发包人同意后,还应由发包人委托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工程变更设计工作,然后经各有关单位会签,方可进行变更。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为避免耽误施工,可将工程变更分两次向承包人下达:先发布变更指示(工程变更单、设计文件、图纸),指示其实施变更工作;待合同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合价后,再确定变更工程的造价。监理机构受理承包人提起的合同索赔时,只接受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时限内提出的索赔要求。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核查承包人当时的记录,指示承包人做好延续记录并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在收到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监理人应首先依据合同约定,对索赔有效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对索赔支持性资料的真实性逐一进行分析和审核;进而对索赔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对于有合同双方共同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应通过协商,公平合理确定分担的比例;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资料。最后,监理机构将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内作出索赔处理决定,报送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9-10.监理会议制度1、项目监理部应及时组织召开相关会议,以保证监督管理承包单位认真按监理程序办事,按施工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其主要会议室:(1)施工图审查会;(2)监理例会、施工监理交底会和专题会议等;(3)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处理会;(4)业主、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协调会;(5)阶段性工作总结会;2、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内容应包括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3、监理例会时履约各方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协调处理、研究解决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各方面问题的例行工作会议。项目监理部每周召开由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其授权代表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参加。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会议纪要有关各方确认后分送各参建方。4、各类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10-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专题会议纪要应清楚地列出会议地点、出席者姓名、以及他们所代表的单位,会议中发言者及其发言的内容、会议议题和会议决定。会议纪要应全面准确,会议形成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并签署会议纪要,分送各有关单位执行。5、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例会,由公司经理或副经理主持,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参加。主要内容:听取驻地项目监理工程师德工作汇报,检查、总结监理工作进行情况。6、各项目监理部现场监理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讨论,根据需要,由公司经理、副经理或总工程师负责主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驻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必要时由公司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有关部门写出会议纪要,并经公司经理审核后执行。11.监理工作请示报告制度1、各项目监理部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