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浅析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李世琦、郭婷婷、王爽、于洪波、马舒蕾浅析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一.食品召回概念的界定二.食品召回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分析三.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之不足及其建议(一)食品召回制度中召回动力不足问题分析(三)召回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中行政管理问题分析一.食品召回定义按照通说的定义,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食品召回概念的界定私法单一的消费者合同或侵权公法手段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干预食品召回的主体实施主体•通说认为:生产商•另一种说法: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监督主体•我国和食品监管各环节的职能相联系的各个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农业部门主体我国立法对于严格意义上的食品召回主体事界定为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召回的对象不安全食品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不安全食品定义存在的问题:列举法不够全面,应扩大适用到缺陷产品的定义我认为,狭义上可以补充一个不安全食品的衡量标准,包括两条:一是看该食品是否符合国家对食品的强制性要求。二是看该食品是否存在可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不合理的危险。违反这两条标准之一即构成不安全食品。食品召回的实施召回“召回”一词的理解,包括两种意义一是取原意,即“收回”。主要在立法中使用。二是指补救措施。主管部门就产品召回发出的公告,更多地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召回”一词。生产者告知消费者或者公众该产品存在一定的危险,要求消费者停止使用该产品,收回产品并退还货款或者更换为不存在危险的同种产品,或者进行修理以消除危险(包括仅仅更换产品中存在危险的部件)食品召回责任的适用前提不要求发生实际的损害主要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实施早期召回,早期处置,主要体现为一种事先预防的法律功能。对权利主体既没有主观上的要求,也不受质量异议期间的限制生产企业在何时不论通过何种途径发现食品存在缺陷,都有义务承担召回责任。食品召回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生产者就要履行召回义务,不考虑生产者的故意或过失。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6条的最新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食品召回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分析(一)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企业是第一责任人(三)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要求(四)制度的可操作性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五)维护食品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六)国际食品安全的趋势与要求(一)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消费者问题的重要性二、食品市场上消费者弱势地位1、食品质量等方面专业知识、信息不足2、有侵害寻求救济3、诉讼中较重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证明三、食品召回1、事前预防、缺陷食品发现2、及时召回缺陷食品对消费者的损害降至最低(二)企业是第一责任人企业是最重要的召回主体主动召回企业有条件主动召回:对相关信息的及时掌握专业人才、技术、经验企业主动召回的积极性主动召回,减少损失,较轻的行政处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企业形象(三)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要求明确监管机关专门的食品召回机构我国:质监部门,二级监管明确监管责任责令召回社会公众(消费者、媒体等)的举报监督(四)制度的可操作性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一、生产经营者方面自身利益的考虑主动性信息的掌握,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性产品流向的掌握可追溯性二、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不同,食品召回分为不同等级,对应措施不同。三、政府监管层面:明确的监管部门,职责明确。(五)维护食品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食品安全环境是社会经济秩序的一部分企业及政府应对突发食品事故的能力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六)国际食品安全的趋势与要求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有较为完备的食品召回制度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不完善消费者的国际消费利益得不到保护企业国际信誉和竞争力不足三.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不足及其建议(一)食品召回制度中召回动力不足问题分析(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中行政管理问题分析(三)召回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结构(一)食品召回制度中召回动力不足问题分析-1.召回动力不足的问题-2.行政管理的问题-3.制度设计的问题、1.动力不足动力主体消费者食品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生产者生产者行政机关任何组织和个人食品召回第一类动力主体:可直接启动食品召回——生产者企业信誉召回成本新闻行业的发达程度召回成本企业信誉政府责令博弈生产者主动召回没有舆论监督和政府的监管,生产者自身动力不足第二类主体:间接作用主体政府失灵理论监管能力监管动力俘获理论行政机关责令召回不能过度依靠政府的主动监管生产者利益诱惑前,易被俘获力量分散,举证难度大民事维权,诉讼请求受限制消费者来自于分散的消费者的力量不够强大行业内部制裁机制不健全现阶段,多起倡导性、引导性作用食品行业协会目前,行业内部自律的作用还不够强大新闻媒体信息获取障碍现阶段,新闻自由障碍使其难以发挥充分的作用并且舆论的压力不是直接而切身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其作用必须通过行政机关来实现,因而也受行政机关动力阻碍因素的限制结论:立法上关于动力主体的规定从范围上来说是全面的,但是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使得要么部分动力主体的作用不能完全发挥,要么相互间的配合是有空隙的,最终导致食品召回制度的动力不足。建议:1.行政机关2.消费者分散、且有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消费者公益诉讼集团诉讼扩大可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范围、团结分散的消费者(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中行政管理问题分析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多头管理问题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不严问题问题所在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多头管理问题A.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涉及的部门:A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B.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D.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E.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F.农业部:负责种植养殖业。G.科技部:负责食品安全科技工作。H.环保部:负责产地环境、养殖场和食品加工流通企业污染排放的监测与控制工作。I.公安部:负责食品安全问题的立案侦查。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多头管理问题美国食品召回主管部门——食品安全检疫局主要负责监督肉、禽、蛋类产品质量和缺陷产品的召回,食品和药品监督局主要负责食品安全检疫局管辖以外的产品,即除肉、禽、蛋类制品以外食品的召回。加拿大的食品召回主管部门——食品检验局(CanadianFoodInspectionAgency,CFIA),由设在食品检验局的食品安全召回办公室(TheOfficeofFoodSafetyandRecall,OFSR)协调全国的食品召回工作。澳大利亚的食品召回主管部门——澳大利亚食品标准局(FoodStandardsAustraliaNewZealand,FSANZ)设有专门的食品召回协调员,各州和领地亦设有州或领地的食品召回协调员。B.西方国家食品监管和召回部门: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多头管理问题C.制度完善建议:①各地政府也应在厅、局级食品安全联席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成立省一级或市一级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各地最高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小组,赋予相应的行政权力,统一协调、管理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部门②利用食品行业协会本身具有专业性和技术优势,规范行业行为,帮助协会成员提高食品管理水平,发挥消费者协会推动和监督企业的食品召回的作用。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严问题A.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严的表征:①执法中职能交叉、信息不畅,造成监管缺失。②突击检查,无法达到食品召回制度的常态化。③地方保护主义。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严问题B.欧美国家成熟的HACCP介绍:HACCP(HazardAnalysisandCriticalControlPoint)意为“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是一种预防性的企业自身食品安全控制措施。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存储、运输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和潜在的各种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分析判定,在准确预测其危害性的基础上,确定关键控制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使危害性减少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障最终产品的安全性。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严问题C.如何做到严格监管:其次,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常态化机制。第三,推行食品召回管理的HACCP制度。首先,严格落实执法主体工作责任。(三)召回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1.召回程序概述召回是对流入市场的不合格产品可能危害公众安全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是一个系统严谨的工程。发达国家食品召回遵循严格的程序,基本上由三个阶段组成,分别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阶段。一.发达国家食品召回阶段1.食品召回准备阶段2.组织实施阶段3.食品召回评估阶段食品召回1.食品召回准备阶段准备阶段主要是确定召回食品类别,范围、方式、级别和层次,这一系列工作是以详细的法律条款和程序规定为基础,主要任务是准确及时判断不安全食品的危害和应采取的措施,并有针对性的组织计划开展召回工作。2.组织实施阶段第二阶段是组织实施阶段,此阶段主要由企业按程序和计划对不安全食品开展召回。在召回的过程中,政府会监管企业召回运作情况,并根据实际变化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召回的顺利进行。3.食品召回评估阶段第三阶段是评估阶段,此阶段是对食品召回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召回彻底进行,防止不安全食品遗留危害。这个阶段是对企业召回工作的评判过程,如果在评估阶段企业未能达到消除危害的结果,召回还将继续进行。(二)我国的食品召回程序1.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2.召回计划的实施3.召回评估和监督食品召回存在的问题(一)食品危害调查和评估设定的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第13条规定“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第14条规定“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以上规定的不足之处就在于:食品危害评估的以上设定,实际上是将企业作为主要的危害调查和风险评估人,政府仅仅对不安全食品危害评估作进一步确定。与发达国家进行比较在西方发达国家食召回的设定上,政府是始终积极地参与到安全评估上来的.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美国食品召回的风险评估由政府机构CRU负责加拿大的风险评估由CF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