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正当防卫制度的几个问题摘要:正当防卫即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它本身就具有阻止不法侵害和维护合法权益的功能。正当防卫制度充分赋予了受害者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的权力。关键词: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不法侵害不可侵犯性必要限度防卫过当无限防卫一、正当防卫制度的概念所谓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理论上通行的解释为:为了使国家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自力反击,使其遭受人身或财产权益的一定损害的合法行为。虽然在当今各国刑法理论体系中对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范围大小有不同的主张,可是对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却能一致予以认同。在各国的刑法体系中,大都有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将正当防卫行为规定为刑事责任的免责根据之一①。在我国的长期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中一贯非常重视正当防卫制度的作用。一九九七年,我国立法机关结合我国长期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认真地分析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一九七九年刑法,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放宽了,我国一九九七年刑法中规定了“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它更有利于鼓励防卫人大胆地去同不法行为作斗争,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出正当防卫毕竟是有限度的,公民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来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虽然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但它却不存在社会危害性,相反对社会是有益的,所以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更有利于公民同犯罪做斗争,更充分地赋予了公民去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同时,正当防卫对于某些公务员来说也是一种法律的义务,如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中就规定了正当防卫在有些情况下就成为了该特定人员的法定义务。但就普通公民而言,他们就不承担正当防卫义务,只享有正当防卫权利。二、正当防卫制度的社会作用正当防卫行为作为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形式上是行为人“故意地”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似乎具备了犯罪构成的诸要件,但它作为刑法中的一项特殊规定,并没有把其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相反还把它在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制时的实施认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它充分保护了当事人或他人以及国家、社会的合法权益,它对于国家、社会以及本人来说都是有益而无害的。所以正当防卫行为的这种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功能,突出地表现了它的社会正义性,因而它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它是种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也不产生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在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制度,是为实现刑法的任务服务的。其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同侵害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一切不法行为作斗争,以制止和预防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是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同时,正当防卫也是公民的一项社会义务和道德义务,对某些人甚至是法律义务,具体说,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有以下重要的社会作用:(一)、规定正当防卫制度,是在法律上确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不可侵犯性,同时它也使广大公民知道,只要有侵犯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存在,人人都可起来进行防卫。正当防卫制度无形中在合法权益周围增加了一道力量的屏障,震慑社会上的不法分子不敢轻举妄动,更加确保合法权益的不可侵犯性。(二)、刑法中明确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就是把正当防卫这一合法权利明确赋予公民,使公民在面临不法分子的侵害时可以及时有效地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三)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是社会主义道德和正义的要求和体现,是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勇于且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护人民、打击不法分子的锐利武器。正当防卫是鼓励、支持、保护公民履行社会道德和社会正义对其提出的要求,在危急时刻敢于挺身而出。为保护合法权益而勇敢地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还明确告诉人们,行使正当防卫不是毫无节制的,相反,它有一系列的条件限制,不能滥用正当防卫权而给社会带来不应有的危害。这就使得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不但敢于与之作斗争,而且必须善于与其作斗争,做到既要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又要使自己的防卫行为有节制,不至因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从而危害社会。(四)、规定正当防卫制度,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所必需的,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就如前面所说,公民运用正当防卫制度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确保了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不受损害,这也就是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确保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护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顺利进行②。三、正当防卫制度的行为特点所谓正当防卫制度,我们知道它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由概念我们可以总结出正当防卫制度有如下几点行为特点:(一)、正当防卫行为作为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它是有正义性的行为特点。正当防卫行为针对的主要是不法行为带来的损害后果,它的正义性突出表现了它惩恶扬善,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所以,正当防卫行为所具有的这种强烈的社会正义性色彩,不仅使它与违法犯罪行为相区别,同时这种正义性也是其区别于其它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显著特征之一。它的这种正义性特点具有强烈的法律色彩,体现了人们积极的道德要求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③(二).正当防卫行为具有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一致性从主观方面看,正当防卫行为的行为人是有意识地实施了防卫行为,并且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免受非法侵害,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危害社会的目的,而是为了保护正当利益。从客观方面看,正当防卫的损害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是为了制止侵害行为、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须的,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是有益而无害的。从上面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为只有在客观上具备法定的条件,主观上具有合法的目的,才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如果某一损害行为客观上虽有防卫的效果而主观上没有防卫的目的,或者虽然主观方面具有防卫的目的而客观行为并不具有应有的防卫的作用,这些行为就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行为,行为人是否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应视为其主观方面有无过错而决定。(三)、正当防卫行为的主动性与被动性正当防卫在多数情况下是由受害人对侵害人以直接反击的方式来实施的。但是也有很多情况下,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为了阻止不法侵害行为而主动对侵害人实施了打击行为。当然,这也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所以,正当防卫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具有主动性的特点。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正当防卫行为只有在法定的前提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具体的说,只有已经在受到不法侵害,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这就是正当防卫行为所体现的被动性特点。之所以认为这是一种所谓的“被动性”,是因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能由防卫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去创造而产生,也就是是说只有在不法侵害人为实现既定的非法目的而已经主动实施了不法侵害的行为时,然后才能进行“防卫”④。否则,该行为就会丧失合法性,因而不构成正当防卫。所以,正当防卫行为的主动性和被动性应该是统一的。每一位公民在面对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时,都应该挺身而出,勇于同不法行为作斗争,主动地对任何侵害行为进行反击,但同时,公民也应该遵守法律的规定,正确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四)、正当防卫行为同时具有破坏作用和保护作用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使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但是,这种保护作用又是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一定权益的行为来实现的。因此正当防卫同时具有保护性和破坏性的作用。所谓的保护性所强调保护的是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如果防卫行为所保卫的权益本身不是合法的,防卫行为也就失去了合法性。但是就破坏性而言,它所针对的权益既可能是不法侵害人合法享有的权益,也可能是其并不合法享有的权益。所以,正当防卫行为的保护性和破坏性实际上是不平衡的。保护性作用的范围更为广泛,并且得到了鼓励和支持;然而,破坏性作用则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并被法律局限于一定的限度内。但是二者在本质上却具有统一性,它表现在正当防卫行为的保护性作用是它的目的和核心,破坏性作用仅仅是一种不得已的手段,因为这是实现保护性目的所必需的。四、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作为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终身享有随时可用的权利;相反,正当防卫为的是使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而是一种紧急状态下才产生的权利。所以,在不存在其他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时,它仍只是一种期待的可能的权利。只有在其他合法权益遭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需要保护的时候,它才能由期待的可能的权利转变为现实的权利。因此,正当防卫作为一种特定的权利,只有正确地、恰当地行使,才能达到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但是如果不正确、不恰当实行或者滥用正当防卫的话,会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犯罪。因此,实施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实现:(一)、从正当防卫的概念可以看出若要实施正当防卫就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正当防卫是为使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产生的权利。所以,如果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则不会产生合法权益需要运用正当防卫予以保护的问题,也就是无从谈起正当防卫了。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不仅是指损害行为的实际存在,而且也指损害行为不法性的实际存在。对于那些有合法依据的损害行为,受侵害人或者他人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侵害行为的不法侵害性,根据其严重程度不同,既可以是一般违法性,也可以是刑事违法性。虽然在理论上正当防卫可以针对任何不法侵害行为而实施,但是在实践中,正当防卫行为所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都是那些具有暴力性及严重破坏性,并且已经形成防卫紧迫感的不法侵害行为,但是,不法侵害的存在并非都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如贪污、贿赂、诬告等行为实施正当防卫就不能达到防卫的目的。⑤(二)、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才能进行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间内实行防卫行为,才是正当合法的,这是法律对产行正当防卫所作的时机条件的限定。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不法侵害行为的实行尚未着手,但由于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并且其在预备阶段已经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从而形成了防卫的紧迫感,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允许实施正当防卫行为。但是为了防止防卫权的滥用,如果不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了效果,造成无辜人员的伤害或财产损失,则不能作为正当防卫,而应依具体情况对该危害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正当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只有反击、抵制不法侵害人,使其停止侵害行为或丧失侵害能力,才有可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因而,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不法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而不可能是第三人。这一点,是正当防卫行为与其它排除危害性行为的重要区别。因为如果正当防卫行为不是损害不法侵害人本人的权益,而是损害第三人权益的话,在客观上就不可能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损失的目的。所以,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四)正当防卫行为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这个是正当防卫成立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它是防止公民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时,就会造成所有的所谓的防卫过当,因此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防卫行为人也会由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立法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刑法理论认为,将正当防卫是否过当的基本原则与具体标准结合起来,从而加以考虑,如果对防卫行为的限度作出过严的限定,则不利于防卫权的行使。相反,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过度,并且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上述的防卫过当。⑥综上所述,正当防卫的四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