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铁土房发〔XXXX〕117号--关于重新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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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济南铁路局文件济铁土房发〔2010〕117号关于重新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现将修订后的《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2—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铁路用地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循“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铁路用地用途管制和有偿使用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集中统一、分层负责,严格制度、规范程序”的指导方针,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下依法保护和管理铁路用地。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铁路用地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和保护铁路用地的责任与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济南铁路局管辖内依法以接收、留用、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土地。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或抢险需要,短期内(一般不超过三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及其他暂需使用的土地。第四条铁路用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登记的铁路用地—3—受国家法律保护,路局享有使用权;未经路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五条路局依法行使全局范围内铁路用地的规划、利用和管理权。路局管内铁路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铁路建设征用土地和铁路用地利用及权属管理,分别由路局计统处、建管处和土地房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铁路用地的保护,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局属单位负责。第六条路局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是全局铁路用地的主管部门。土地房产管理处所属济南铁路土地管理局(以下统称路局土地管理部门),作为路局土地管理的专业职能机构,根据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统一负责全局铁路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济南铁路土地管理局下设地区土地管理办公室,按照划定的区域,行使铁路用地管理职能。局属各单位应在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使用铁路用地,未经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圈占铁路用地,不得随意建设、改变原地貌,不得出租、处置铁路用地或代行铁路用地管理事务。第七条铁路用地按其用途分为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运输生产用地:是指铁路区间线路、车站、站场、货场、运输生产及养护维修设施、仓储库及其他运输生产设施用地。—4—辅助生产用地:是指机关、职工教育培训设施、产品生产及修配设施、后勤保障设施、林业、采石及其他辅助生产设施用地。生活设施用地:是指文体娱乐设施、职工住宅区的公建设施、其他生活设施用地。其他用地:是指特殊用地及其他依法留用的土地。第八条路局所属各单位的用地,按其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运输生产设备等自然形成的边界或按照铁路用地使用功能进行划分。铁路单位混合使用同一宗土地(地块)的,按各单位使用土地或者房屋的范围确定用地;不能确定土地或房屋使用范围的,以该宗土地的主要使用功能或占用份额较大的一方确定用地。路局各单位之间的用地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调处。第二章铁路用地管理职责第九条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局属各单位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路局相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第十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工作职责(一)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结合路局实际,制定铁路用地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2.负责铁路用地权属管理工作。依法做好铁路用地登记确权、—5—相邻宗地指界工作,并负责保管全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开展铁路用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测绘和土地统计工作;负责铁路用地档案资料的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建立和维护土地基础管理台账;参与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建设用地预审工作及地方政府间的协调工作;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和接管工作;根据铁道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用管理工作。3.负责做好既有铁路用地的调剂利用和优化配置工作;负责既有铁路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开发经营项目用地的审批工作。4.负责路外建设工程占用铁路用地、路外临时占借铁路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占借地协议和收费管理工作;负责铁路用地资产收益的监管工作。5.负责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用途变更、权属转移)、主辅分离铁路用地资产划分和铁路企业改制中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工作。6.负责全局铁路用地执法监察工作。依法开展铁路用地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查处涉及铁路用地的违法案件;参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和涉及铁路用地的安全监督工作。7.负责对局属单位的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6—8.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合资铁路用地的管理、统计等指导工作。(二)路局相关业务部门工作职责路局总工室、计统、企法、工务、建管、运输、机务、安监、财务、多元、公安、法院等部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根据本部门管理职责并结合工作实际,协助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做好铁路用地管理工作。(三)局属单位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铁路用地管理规定,在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监护范围内铁路用地的巡视监护工作,发现、制止违规违法用地行为并及时上报路局土地管理部门。2.配合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开展铁路用地监察、权属调查和调剂利用工作,提供所需技术资料。3.根据本单位铁路用地监护范围和工作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土地监护员,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本单位监护范围内铁路用地的保护工作。第三章铁路用地的规划和计划管理第十一条路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铁路发展规划、铁路运输生产布局调整趋势和既有铁路用地的资源状况,组织编制局管内的铁路用地规划。铁路用地规划应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当—7—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铁路用地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第十二条铁路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由路局计统处根据地方政府规划修编和铁道部编报计划的要求进行编制报送。局管内铁路枢纽及站区既有铁路用地规划,由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铁路枢纽、站区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计划组织编制,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局管内各类基本建设、更新改造项目使用既有铁路用地,应核实用地情况,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应参与项目设计审查,提出用地建议、意见。路局下达项目计划,应经土地管理部门会签,并作为项目用地审批的依据。第十四条各类基本建设及更新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规划范围进行建设,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用地规划实施情况的核实检查。第十五条因铁路建设项目调整和铁路运输生产发展的需要,需调整铁路用地规划和用地计划的,调整方案应报送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第四章铁路建设用地第十六条铁路建设需要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以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铁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8—依法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正式使用。第十七条铁路建设用地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等客观原因引起用地数量变化和位置移动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按实际需要办理用地手续后再使用土地。第十八条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或建设项目执行单位根据铁路建设需要,在项目征(拨)用地范围外需要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临时用地,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在建设周期内的临时用地如超过约定期限应续办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不得建设地上、地下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使用土地后需要复垦的土地,应按照《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的要求办理。第十九条凡进行铁路线路改造、其他更新改造工程发生征收或征用土地的,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或建设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或征用手续;建设项目完工时,应及时向路局—9—土地管理部门移交合法的征地资料。因铁路抢险救灾急需的临时用地,可先行使用土地,但事后须按规定办理补偿和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时,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建设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铁运[2008]158号)的规定,组织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铁路建设用地的验收交接,应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标准。第二十一条铁路建设用地竣工资料正本向路局档案馆移交,副本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向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移交。第二十二条合资铁路建设工程利用铁路既有用地,按照《铁道部关于合资铁路利用既有铁路用地资产的处理意见》(铁运[2006]219号)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路外企事业单位修建专用线,因专用线接轨向路局移交增建股道设备的同时,无偿移交新增土地。第五章铁路用地管理及保护第一节权属管理第二十四条路局所辖范围内的铁路用地,由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国—10—有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五条为明确铁路用地的界限、范围,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依法确定的地界埋设界标,定期检查地界标状态并及时补充丢失或损坏的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地界标。铁路用地确权登记、地籍测绘及地界标制作、埋设、维护,应纳入路局成本计划。第二十六条凡进行铁路线路改造发生线路位置改移的,线路设备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线路改造技术资料,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据此修订铁路用地坐标。第二十七条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铁路用地管理台帐,定期进行使用状况调查和地籍测量,每年根据使用变化状况对铁路用地进行图件修、补测,对地籍资料进行修改和补充,并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台帐核对。第二十八条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健全各类铁路用地管理台账,准确掌握土地利用动态。第二十九条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铁路用地档案的管理,对日常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图纸等资料,按照铁道部《铁路用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办法》(铁运〔2007〕142号)规定,建立铁路用地管理档案。—11—第二节利用管理第三十条局属单位应按照依法登记确定的用途和铁路建设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铁路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出租、抵押铁路用地使用权及利用铁路用地进行联营、联建。未经办理合法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属违规用地行为。需改变铁路既有用地用途的,应事先办理申请用地变更手续。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时,由用地单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其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涉及铁路运输生产、规划建设、生产布局调整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用地,应同时报路局总工室、计统处、工务处、安监室签署意见。第三十一条局属单位之间需调整用地的,应办理内部用地调整审批手续。铁路内部调整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调整用地的单位,向路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用地平面图(1:500、1:1000或1:2000)及有关说明材料。用地调整方案应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调整用地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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