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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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名词解释1.工程由一群人为达到某种目的,在一个较长时间周期内对于单项工作进行协作活动的过程。2.土木工程供人们生活、生产、交通使用的设施的建造过程。如房屋工程、铁路工程、道路工程、飞机场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及地下工程、特种工程结构、给水和排水工程、城市供热供燃气工程、港口工程、水利工程等学科。3.建筑工程供人们生活使用的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过程。4.建筑工程分类1)土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混凝土、钢结构、楼地面、防水、围护、装饰2)安装工程:给排水、采暖卫生与煤气、电气安装、通风与空调、电梯、消防5.工程造价业主:建设一项工程预期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承包商: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工程价格(人、材、机、土地)6.工程建设过程项目建议及可研阶段初设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实施竣工后投产投资估算概算修正概算预算合同价结算实际造价决算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在一个总体规划和设计的范围内实行统一施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工程商场体育馆住宅楼中学小学教学楼操场办公楼实验楼基础主体工程楼地面装饰给排水电气钢筋模板……单项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建筑物的构造要素体育馆住宅小区商场住宅楼中学小学7、建筑市场建筑物买卖形成的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卖方:承包商建造商施工单位乙方买方:发包人业主建设单位甲方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一建筑法(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1.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施工许可证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3.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4.恢复施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5.从业资格制度1)企业从业资格制度: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B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C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个人从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发包:建设单位选定施工企业招标发包、直接发包2.承包:施工单位承揽工程承包单位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3.联合共同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4.分包:总承包可以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5.禁止全部转包,肢解转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二合同法(一)合同的主体1.自然人个人2.法人:组织A企业法人B非企业法人3.其它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合同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自愿原则: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5合法原则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三)合同法的构成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招标投标法一招标(1)招标的条件A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B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2)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A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B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2.招标文件包括内容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三)投标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具备规定的资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投标文件(1)内容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2)投标文件送达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三)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三)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专家库内的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四)中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1、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政府设置了多层管理机构,明确了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形成一个严密的建设工程造价宏观管理组织系统。工程造价管理的组织机构标准定额司省总站市站区分站政府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职能1制定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并监督其实施;2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经济定额并监督指导其实施;3制定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标准并监督其执行;4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工作;5制定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标准并监督执行;6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行为。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行业协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其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能包括:(1)研究建设工程造价管量体制改革、行业发展、行业政策、市场准入制度及行为规范等理论与实践问题;(2)积极政府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制定、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市场准入和清除制度,协调解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执业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行业法规体系,推进行业发展;(3)接受定额标准司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申报、复核、变更,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变更和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4)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机制;(5)以服务为宗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6)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系统;(7)对外代表我国造价工程师组织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与国际组织及各国同行组织建立联系与交往;(8)受理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的投诉,对违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罚;(9)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工作。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1、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包括:①工程造价基础知识;②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可任选一门)(1)报考条件①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②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2)、资格证书的颁发: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2、造价员从业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要应的岗位责任。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3、造价员资格证书的管理(1)证书的检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3年检验一次。(2)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资格证书和专用章1)无工作业绩;2)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5)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纪录的;6)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7)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4、造价员继续教育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1、甲级资质标准(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满三年(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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