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管理,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全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市交通局(委)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非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维护、管理和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行业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非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维护、管理和收费公路(除高速公路外)交通标志标线行业管理工作。第三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是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条各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维护管理制度,落实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管理的人员和责任。第五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应纳入公路经常养护和路政管理的内容,列入公路专项检查和文明公路创建活动的考核内容。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依据国家标准加强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日常维护和增设工作。第二章设置管理第六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0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F71-2006)、《公路交通设施设计细则》(JTG/TD81-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做到符合标准、规范统一、科学合理、齐全醒目。第七条公路新建、改建及大中修时,交通标志标线要与公路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由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公路小修结束后须漆划标线的应及时漆划。公路管理机构参与交通标志标线设计施工图审查及交竣工验收。第八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公路上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第九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一经设立,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公路交通禁令标志需要增设或变更的,依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同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和科学论证后,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同时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限速标志增设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三章维护管理第十条非收费公路(农村公路除外)交通标志标线的维护和增设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需经费列入公路经常养护经费。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维护和增设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所需经费在通行费中列支。国省道非收费公路每年的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计划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于上一年提出方案并编制预算报省公路管理局,由省公路管理局下达当年计划,各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国省道收费公路每年的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计划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提出方案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组织实施。已建成通车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交通标志标线的维护和增设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第十一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保持准确、清晰、醒目、完好。维护单位对损坏的公路交通标志,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对破损、磨损的交通标线,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漆划。第十二条公路施工路段及养护作业路段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规范的施工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维护正常的施工和交通秩序。第十三条公路及公路设施遭受自然灾害侵袭影响交通安全时,维护单位在发现后应立即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受损公路修复以后,及时按照国家标准及规范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第十四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根据国家标准及交通量的大小,定期进行维护,以保持清晰。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加强对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的同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进行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每年不得少于四次。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中发现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施工现场未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发通知督促维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整改。第十七条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每年的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完工后由省公路管理局组织验收;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每年的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完工后由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各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农村公路交通标志维护和增设的执行情况,每年书面报省公路管理局,以确保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到位,经费实际使用与计划安排一致。第五章招投标管理第十八条国有控股的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资金总额(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非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应执行公开招投标制度并按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30万元以下的项目,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当地纪检部门要求规范办理)。第十九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对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的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可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提前公开招标。第二十条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一条国省道非收费公路(包括省预算安排的省地合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招投标,由省交通厅监督管理,并委托省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可委托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第二十二条招投标程序按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三条参加每年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资质认定部门颁发的交通设施从业资质。第二十四条实施招标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即:项目列入年度计划;资金落实;有关方案或者设计文件已经完成;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经过核备。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公告应在省内具有合法资质的媒体上发布。第二十六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招标评标一般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最低价评标法评标。第二十七条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国省道非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评标专家,由省专家库抽取;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评标专家由市专家库抽取。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省公路管理机构或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结论和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将评标结果在浙江交通网(外网)上公示。同时,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单位,要向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若查实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则取消该单位的中标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对损坏、毁坏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依据《浙江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办法》要求赔偿。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暂行办法》(浙交〔1998〕2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