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的相关问题【摘要】现代公司的控制权一般比较分散,公司的所有者不可能都参与企业经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在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股东与经营者就存在着这样的委托-代理关系,这就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产生代理问题准备了条件,这也是经营者激励与约束问题产生的根源。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问题是与公司制度一起产生和同步发展。我国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是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而是提出的。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关键词】经营者激励约束【论文内容】所有企业既可两权合一,也可两权分离,而且开始绝大多数都是两权合一的。只是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业日渐升级,规模日益扩大,对经营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所有者大多力所未及,故把企业委托给经营能力高强者经营,使两权分离开来。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私有经济大多为股份制企业,它更需实行两权分离,因股份制企业股东众多,不可能每一个股东都直接经营企业,是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直接经营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在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股东与经营者就存在着这样的委托-代理关系,这就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产生代理问题准备了条件,这也是经营者激励与约束问题产生的根源。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问题是与公司制度一起产生和同步发展。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代公司中,作为委托人的股东拥有公司的最终控制权,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拥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因而产生代理问题。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对称;责任和风险不对等等原因,使得经营者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各项决策缺乏足够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让企业能够更好的发展,所以我们要对经营者进行激励和约束。我国因生产力尚不发达,私有企业大多产业层次低、规模小,对经营能力的要求尚不太高,故很多私有企业,如私有工业、商业、服务业,还是两权合一的,所有者亲自经营自己的产业。公有制企业,不管是集体企业,还是公有制企业,都是两权分离的,而不可能是两权合一的。当然,分离的原因已非是私有企业的力所未及,而是势所不能。以集体企业而论,它名义上归集体全体成员所有,但集体全体成员不可能都去经营企业,是由自己的代表机关委托某个具体的人去经营企业,故是两权分离的。以公有制企业而论,它的所有者理论上为全民,但全民不可能都去经营公有制企业,而是由全民的代表机关——政府委托厂长、经理去经营,故也是两权分离的。在我国,公有制企业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探索建立年薪制、股票期权等各种激励方式,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总的来讲,公有制企业仍处在一种缺乏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状态,还未真正建立起完善的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我国公有制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两权分离而保证所有者资本收益最大化目标实现的两条关键措施都没有很好地实施。首先,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不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我国公有制企业,在改革前,其经营者是按行政级别领取工资,不与经营业绩挂钩,广泛存在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根本没有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改革后,公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多数已与经营业绩挂钩,初步调动了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尚无一定之规,分配办法多异且常变。相当一批厂长、经理的收入还同本企业职工的收入搅在一起。前几年曾提出,经营好、效益高的企业,其经营者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1一3倍,后来又一度有过反复。即使经营者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的企业,二者也尚未完全成正比,激励效应尚未完全发挥出来。在此情况下,经营者难以通过提高经营业绩来大幅增加自身收入,为达此目标,往往走向贪污、侵蚀企业财产的邪路。其次,控制监督(即约束)失效,一是内部约束机制;二是外部约束机制。公有制企业内部人员侵蚀国有财产的行为大量存在,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传统上,我国是政企不分,政府对企业管得太多、太死,使企业丧失经营自主权;从今天看,公有制企业也大多抱怨政府干预过多。因而,有人觉得我国公有制企业是控制监督太过,而非失效。但管得多少与有效与否不是一回事。管得少不见得无效,而管得多却不见得有效。政府对公有制企业的控制监督是通过政府官员实施的,但政府官员并非公有制企业的所有者,他并无剩余索取权,而按照现代企业理论,当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统一时,由于控制权的拥有者不承担控制权使用的风险,势必造成控制权的滥用。因而政府官员对公有制企业的控制监督难以真正有效。当然。追根溯源,控制监督失效的根源还在于公有制企业的“所有者缺位”,即公有制企业名义上归全民或集体所有,但因全民或集体中的任何人皆无排他性的各项权利,实际变成了无人所有,自然也就无人真正关心公有制企业的营运效率、增产增值,从而对国有资产的流失也就鲜有切腹之痛。政府官员并非公有制企业的所有者,国有资产流失与否,他并不真正在意,自然也就难以正确行使自己对企业的控制监督权,从而使控制监督失效。针对目前我国企业经营者激励不足和约束不够的情况,可以有效推行的激励与约束方式主要有:年薪制,期股、期权制,精神激励机制,法人治理结构约束机制,市场竞争约束机制,法律约束机制,风险抵押制,股票期权制,股份合作制,职工持股制等。对激励形式的选择,要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大小、经营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用不同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第一,优化企业的股权结构。实践证明,股权构成过于单一,致使企业人事管理制度难以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落实,不利于权利与责任制衡机制的形成。而股权多元化,不仅有利于企业多渠道筹措资金,还有利于公司内部制衡监督机制及激励制约机制的形成。第二,加强企业经营者行为的内部控制。出资人对代理人的控制是由保证股东所有权的公司治理机构和竞争性资本市场完成的。为使公司治理机构发挥作用,在制度安排上应有一些较具体的规定,如提高监事会的作用,赋予监事更多的权限,使监事具有随时监督权、股东大会召集权、代表法人的起诉代表权等等;为保证董事在利益上与委托人保持一致,要求董事拥有一定数量的股份,使董事、监事的奖励在分红中提取等等;落实股东权力,尤其是小股东的权力。第三,加强民主管理的作用。在我国现行的条件下,党的领导和职工在企业中的特殊地位,决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第四,加强企业经营者行为的外部控制。外部控制是指企业外部形成的激励监督约束机制。主要由市场机制、法律制度、政府部门、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公众舆论、社会道德等构成。市场机制是存在于企业外部最主要的激励监督约束机制,能够对代理人发挥激励监督作用的市场,包括股票市场、产品市场、经理市场、产权市场。但是这些市场必须是成熟的、运行规范的、竞争充分的市场。市场经济是完备的法制经济,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为所欲为,任意损害所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此,必须加快法制建设,把规范代理行为,规范企业资产经营管理,规范股票、产权、人才市场交易行为等一系列法律的制定放在重要位置。此外,相关政府部门,会计、审计、认证、评估等中介组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都对代理人具有一定的激励监督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