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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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制度二○○九年六月浙江省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守则一、礼貌待人,文明办公;二、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三、作风正派,恪守职责;四、学习勤奋,业务熟悉;五、稳妥谨慎,防范风险;六、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七、勤勉敬业,团结协作;八、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公司章程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长兴县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自然人双方出资设立浙江省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特于2004年6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发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浙江省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县前街26号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担保。兼营:投资业务咨询(金融、期货、证券等专项审批项目除外)。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810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长兴县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出资额14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7.9%,出资方式货币;姚锄强出资额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2%,出资方式货币;李步高出资额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77%,出资方式货币;张天任出资额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2%,出资方式货币;孙满法出资额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2%,出资方式货币;叶学文出资额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77%,出资方式货币。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自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意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股东会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也可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职权。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5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用权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第十九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二十条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3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长、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不可抗力时间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6)宣告破产。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正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需该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八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盖章:担保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我县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健全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由长兴县人民政府发起成立浙江省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规范公司业务操作,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浙江省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法注册,享有独立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条公司的担保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注重资金效益,控制运作风险。第二章担保的对象、种类和条件第四条申请担保的企业原则上为经银行、信用社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对县重点骨干企业、农业龙头企业、自营出口企业以及“一园六区”内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第五条申请担保的企业除符合以上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由申请担保的企业提出申请后经本公司审核,董事会批准,可以成为受保企业:一、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地在长兴境内,并在长兴登记纳税;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途;三、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资金周转正常,有良好商誉和资信,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经营者作风正派、事业心强。四、能按规定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五、受保企业应在担保公司的协议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六、能按担保公司规定,缴纳一定量的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按照申请贷款金额担保的10%-30%缴纳。七、具有规定比列的自有资金,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八、担保的贷款按规定使用,并定期向本公司提供财务报表,报贷款的使用及效益情况。第六条申请担保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提供担保:一、不按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的;二、与本公司逾期债务尚未解除的;三、有不良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的;四、经营状况恶化,近期难以改变经营状况的。第七条本公司所涉及担保以短期贷款为主,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主要为流动资金贷款、乡镇工业园区及园区企业的建设性贷款提供担保。第八条按规定交付担保服务费。担保服务费率为担保金额的1.5‰/月,担保服务费在签定担保合同时一次性收取,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缴付,提前清偿借款的,退回相应担保服务费。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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