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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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为规范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以下简称《创业板1号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二条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第三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告协议主要内容。第四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创业板1号备忘1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七条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八条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可以根据募投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户,但开户数量不得超过募投项目个数。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第九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第十条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第十一条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2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交易所并公告。第十四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十五条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第十六条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第十七条募投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室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第十八条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原因等。第二十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后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二)募投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3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四)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第二十一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二十二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二十三条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意见。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四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六)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4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当利益。第二十七条公司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募投项目的审议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对该项目实施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范围内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法律文件,审批募集资金的使用支出。但若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或单个项目使用的募集资金数量超过公开披露资金数额5%(不含5%)的,董事长应将有关情况报董事会决定。第二十九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三十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5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帐后六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第三十二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一)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帐时间、金额、超募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二)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三)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原因,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如适用);(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结果;(五)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三条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第三十四条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之前,应按照《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五条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披露内容包括:(一)超募资金计划投入该项目的情况;(二)拟将超募资金实际投入该项目时,该项目的基本情况或可研分析与已披露的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及变化的详细情况;(三)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说明(如适用);(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程序及表决结果;(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六条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2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6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第三十八条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第三十九条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二)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三)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第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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