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对建安企业的影响及应对2概述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特定行业411%建筑业房地产业6%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跨境应税行为0%免征增值税老合同老项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5第二年40%第一年60%2年纳税人购进不动产支付的贷款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按征收率在特定时间或地点预缴增值税6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模式年应纳税销售额7增值税•对一、二、三产业全覆盖•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服务业发展制造业升级85000亿元降低企业负担推动创新创业财产保险910准备期工作2016年5月1日前11建筑工程老项目界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增值税的计算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2案例增值税相关数据应税销售额:(500-100)÷(1+3%)=388.35万元应纳增值税额:388.35×3%=11.65万元利润:(500-11.65)-100=388.35万元税负:11.65÷(500-11.65)=2.39%营业税相关数据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应纳营业税额:(500-100)×3%=12万元利润:500-100-12=388万元税负:12÷500=2.4%13增值税申报应税销售额:(500-100)÷(1+3%)=388.35万元会计报表收入:500-11.65=488.35业绩考核收入指标下降:(488.35-500)÷500=-2.33%利润指标上升:(388.35-388)÷388=0.09%小结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老项目的实际税负会下降;但并不意味着过渡期没有工作可作。过渡期的主要工作还是围绕新项目进行管理规章的制订,项目筹划等工作。14建筑工程新项目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购进货物或服务×适用税率假定税率均为17%15案例增值税相关数据应税销售额:500÷(1+11%)=450.45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450.45×11%=49.55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00÷(1+3%)×3%+17+3=22.91万元应纳增值税额:49.55-22.91=26.64万元利润:450.45-100-100-97.99=152.46万元16营业税相关数据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应纳营业税额:(500-100)×3%=12万元利润:500-100-12-117-103=168万元增值税申报和会计报表的收入一致,为450.45万元业绩考核收入指标下降:(450.45-500)÷500=-9.91%利润指标下降:(150.45-168)÷168=-10.44%小结新的增值税申报表尚未出来,如何填报有待持续关注;一般计税方法下,收入和利润指标明显下降,不同类型的项目利润指标可能下降的不一样,业绩考核制度应重新拟订;利润指标的下降,是收入指标下降和扣除项目的不足共同导致的,建安企业购进项目的不均衡可能导致税负、利润、现金流不均衡。17营改增准备期工作集采中心对材料供应商、劳务供应商的纳税人资格进行甄别,取消自然人入围资格,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视情况区别对待。市场开发部门分类统计4月30日前后拟签订合同情况和取得开工许可证的情况,以便区分新老项目;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应分自营型和管理型分类统计,项目分包的应有分包类型和金额;与财务部门重新拟订报价规则,以适应新定额出台前的投标工作,同时减少分包商低价中标带来的风险;对于合同条款进行增补,加强对管理型项目的控制,减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对挂靠单位进行约束,减少现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现象;对分包方明确提出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要求。正常情况,不得再实行代扣代缴税金方式。18工程管理部积极推进营改增前各在建项目施工进度,统计汇报在建项目的结算情况;根据合同条款和工程进度,及时与业主办理结算以及变更索赔;与业主结算的同时,及时办理与分包商的结算;根据工程清单,会同财务部门对新项目的成本收益情况进行分析。物资采购部门对于近期要采购的大宗物资进行统计,作出合适的购置安排。对于物资的集中采购和零星采购作出合理安排,并制订相关规则。财务部门根据结算的情况,对开票工作进行合理安排;根据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对不同类型的项目测算其税负;制订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税收管理制度,并向相关部门和经办人员进行培训;与相关部门会商,共同对项目部的考核指标重新拟订;根据增值税的要求,对现行财务组织机构提出改进建议。19准备期发票开具政策依据以5月1日为基准点,按照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判断标准,在此之前的业务缴纳营业税,在此时间之后的缴纳增值税,不得自行调剂应纳税款;建筑业以收款时间、开具发票时间以及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孰前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改增之前,建安行业按差额纳税,扣除的分包款以发票为准;营改增之后,建安行业实行一般计税方式的,实行抵扣税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计算扣除额的必要条件;实行简易征收的也可减除分包款后缴纳增值税,同样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基本原则总包和分包同一进度开具发票;税款不重征,不增加税收负担;20准备期发票开具存在的风险准备期,地税部门会催逼税款,可能发生多缴营业税税款的问题;先开票,后收款,可能会发生营改增之后重新计算退款的问题;营改增之后要退回营业税款,不是税务部门一家的问题,往往要涉及地方财政,退回的难度较大,会影响企业现金流。实际操作方式业主已经一次性扣除并向地税局缴纳了营业税,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必再缴纳税款,总包方和分包方应在营改增之前将发票开完。业主已经一次性扣除但未向地税局缴纳营业税,应和业主协商解决开票问题,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开票。业主是按结算分期扣除缴纳营业税,总包方和分包方按结算分期开票,在营改增之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采用代扣代缴制度。开票之前核对合同,在保障收款的前提下开具发票,减少发生退款的风险。21营改增政策解读22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模式年应纳税销售额纳税人23纳税人税收特别规定年应纳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发生境外应税行为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不得成为一般纳税人,也不得在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规范的小规模纳税人,虽然达不到税法规定的收入额,也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24纳税人身份的筹划一般纳税人:VAT=S×适用税率-P×适用税率=S×R×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VAT=S×3%小结无差别点的分析一般仅适用购进项目较为简单或税率单一的项目,其他类型的经营项目计算较为复杂,不适用。建安企业如果其他服务项目,可考虑成立小规模纳税人的分公司;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更多的取决于市场经营的需求,而不是税负的简单计算。25存在的风险销售额相同的情况下,取得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一般纳税人小;小规模纳税人的规模较小,相对管理松散,依法纳税的意识薄弱,能够取得合法票据的风险较大;当无利润可图时,小规模纳税人选择逃逸债务的方式加大了总承包商的风险。实际操作集采中心应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核,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重新筛选,但不得以是否为一般纳税人作为唯一的标准,但自然人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供应商入选。经营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要明确纳税人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如没有,是否在价格上有竞争优势,是否有良好的信誉,是否能节约现金流。在合同条款上要明确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先开票后付款的要求。分包商的选择26纳税人挂靠经营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供应商管理税收风险签订合同与收款方不一致,导致现金流与发票流、物流不完全一致;挂靠人与供应商往往不开发票以取得低价的材料,营改增后,必将增加其成本,其选择就是按简易征收方式,向总包方增加结算款或者逃逸,无论哪种情况,都增加了总包方的税收风险。实际操作在合同中约束挂靠资质的供应商的行为,以谁的名义签订合同,就由谁开票,谁收款。当发生税收风险时,向发包人追责。收款不一致的,可以用委托收款证明,但必须先核实证明的真实性。27资质共享风险违反建筑法,且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建筑施工行为,适用其他税目进行纳税;承包方所有对外经营的不利结果均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往往为保障利润,取得不开发票的材料或开具虚假发票,从而导致的税负增加或税收处罚由发包方承担后果;可能会影响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实际操作对于承包方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用经济手段强制约束其财务核算和经营行为,不能只收钱不管理;逐步减少资质共享行为。28以集团名义中标的项目风险集团内部分包是否违反建筑法,尚有争议;集团有较大的销售额,但增值额较小,容易引起税务评估系统预警;企业所得税申报与增值税申报缺乏逻辑性,引起税务评估系统预警;实际操作方和开票方不一致,造成虚开发票或抵扣链条中断;挪用集团名义中标项目的进项税额用于子公司的抵扣,加大项目的税负,同时造成子公司被查处偷税的可能性。实际操作全部收入并入母公司报表的,实际就是母公司的直属项目部,项目部按规定进行就地预缴,母公司汇缴并向业主开具发票。收入并入子公司报表的,实际是总分包模式,应与母公司订立总分包合同,先由子公司向母公司开具发票,再由母公司向业主开具发票。由集团与子公司成立联营体投标,分别向业主开票,分别核算与结算工程款。29平销行为对于平销返利行为应按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要求进行处理。对于抵款而进行的平销活动,则按正常商业行为进行处置;对于业绩需求和其他需求造成的平销行为,尚无相关税收法规进行规范,如符合正常的商业常规并有正当的理由,我们认为可以作正常商业行为处理。对于洗货和避税原因造成的平销行为,对开票人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偷税处理,对于受票人来说,应按善意取得和非善意取得分别进行处理。3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对设计费应实行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进行增值税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09年实施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时就已经取消了营业税代扣代缴制度。除上述情况外,不适用于代扣代缴制度,因此注意在订立合同时,不得违反相关规定。3131征税范围属人原则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有特殊规定。不动产和自然资源使用权遵循属地原则。属地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境内。不动产和自然资源在境内的,交易行为属于征税范围。特殊行为有特殊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