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薪酬福利制度,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公司与其员工在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公司执行企业年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原则:旨在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后顾之忧,有效保障员工利益,激励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凝聚力,建立人才长效机制,促进企业不断发展;(二)充分体现效率和兼顾公平原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企业年金分配合理公平;(三)采取员工自愿和民主协商原则:参加企业年金需员工自愿,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企业年金方案内容,形成相关的会议纪要和书面记录;(四)高度安全,适度收益原则:公司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五)适时调整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及公司自身情况,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第四条参加企业年金的人员范围:公司在岗员工及劳保、长病人员;本公司试用期满的新进职工;已退休职工和退休返聘职工均不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2符合条件的员工应填写申请表,自愿选择是否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由公司签收并存档。员工在公司启动企业年金时未填写申请表的,按不愿意参加处理。员工选择参加企业年金后,当年度内不得更改。每年十二月份,员工就下一年度是否继续参加企业年金办理变更手续,未做变更的,视为维持原来选择。职工退出企业年金后又再次加入的,公司不补缴其退出期间的公司缴费部分金额,归属年限自再次加入时间起算。第五条员工的权利与义务(一)员工享有的权利。1、向公司或公司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本人年金个人账户的信息;2、享有个人账户中归属本人的资金及其产生的投资收益的受益权;3、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置归属其本人的个人账户上的资金。(二)员工应尽的义务。1、按企业年金方案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费;2、如实向公司提交参加企业年金的书面申请与相关的个人资料信息,并保持真实有效;3、若发生与企业年金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或公司年金管理机构;4、与本计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第二章年金账户管理第六条企业年金由公司成立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企业年金管理的具体运作,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会协助相关事宜。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由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管理机构为每位员工开立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管理机构同时建立公司公共账户,用于归集不属于个人的公司缴费部分及个人账户未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的资金通过公司公共账户可以进行重新分3配。第七条员工个人账户由公司缴费账户和员工缴费账户组成。公司缴费账户记录公司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部份及其投资收益、余额等信息;员工缴费账户记录员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余额等信息。员工年金账户由公司缴费部分和员工个人缴费部分组成,年金资金的筹集和缴费方式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每年企业缴费拟在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计提;员工个人缴交部分不低于公司为其缴费部分的四分之一。(二)公司根据上年度工资总额与人事异动情况确定公司缴费基数和各岗级、工龄层级的职务、工龄系数,以此确定公司缴费额并按月分配到员工个人账户:1、岸基人员职务系数:管理层职务系数职称系列职务系数生产(服务)职务系数职务系数职务系数职务系数总经理,党委书记5.0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员4.0航修厂的修理工,调度员,营销业务员2.3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董秘,工会主席4.5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员3.6现场验票员,售票人员2.3总经理助理,部门正职,船队经理、书记,指导船长,指导轮机长4.1各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员2.9闸口验票员,油料管理员,采购员,司机,仓库保管员2.1调度室主任,市场部经理4.1洗涤工1.54部门副职,海务主管,机务主管,航修厂厂长,办事处主任,计生办主任3.8离岗退养人员1.3调度室值班主任,船队值班队长3.5劳保、长病人员1.0主管级人员3.4管理员2.32、船员职务系数:职务系数一等船组船长4.1一等船组轮机长4.0二等船组船长3.9一等船组大副二等船组轮机长3.8一等船组大管轮二等船组大副3.75一等船组二副、二管轮二等船组大管轮3.5一等船组三副、三管轮;二等船组二副、二管轮;3.4长航线电工,客运主任3.0二等船组三副、三管轮,船医2.7水手长,机匠长,电工,业务员,驾助,轮助2.3.水手,机工,服务员,保洁员,厨工1.5(1)核心岗位、员工在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的,提高0.2的职务系数(时间为一年);(2)员工因违规违纪降级的或待派6个月以上的,减少0.2的职务系数(时间为一年)。3、工龄系数:工龄系数工龄系数工龄系数工龄系数≤31.014-171.84-71.218-212.08-101.422-242.211-131.6≥252.464、公司缴费分配方式:公司月缴费=缴费基数×职务系数×工龄系数设定公司缴费基数为:555、老龄补偿金=企业缴费×20%老龄补偿金:以建立企业年金的时间为基准,根据员工距退休年龄分5年以下、5至10年等一次性核定相应的调剂标准。自企业年金方案建立起5年内退休的员工按上年度公司为其缴费总额的1.6倍一次性作为老龄补偿金;5至10年内退休的员工按上年度公司为其缴费总额的1.3倍一次性作为老龄补偿金。(三)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年金,应在公司缴纳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四)个人缴费由公司在员工月度税后工资中代扣代缴,全额记入个人账户,归属个人所有。个人缴费金额=公司缴费金额×1/4。第八条员工账户资金的归属。(一)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其个人所有;(二)公司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的权益归属,根据计划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按相应比例归属到个人账户:服务年限归属比例满5年20%满6年40%满7年60%满8年80%满9年及以上100%(三)员工自动离职或因违法违纪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已计入个人账户的7企业缴费部分全部扣回,转入公司公共账户。(四)经协商一致,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已计入员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部分按本条款第二项规定确定归属;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已计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公司缴费部分全部归属于员工。(五)员工身故的,已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部分全额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第九条未归属个人的公司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将归集于公司账户中,由公司负责运用与管理。第十条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该员工个人账户中的权益可以转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就业单位年金计划的账户中进行管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份及公司缴费归属部分可转入保留账户,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一)员工未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的;(二)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或新就业单住的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的;(三)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形的;(四)员工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的;(五)公司终止企业年金的。第十一条员工离职后的保留账户由年金管理机构继续管理,管理方式与员工个人账户相同,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其受益人承担,或从员工保留账户的余额中扣取。第十二条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个人账户注销∶(一)员工完全提取其个人账户余额的;(二)员工在退休前身故或在其年金个人账户未完全支付之前身故,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一次领取的。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年金。员工未达到相关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的;8(二)因病(残)等原因,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并办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手续的;(三)在退休前身故的;(四)出境、出国定居的。第十四条对于满足领取年金的不同的情形,不同的年金领取办法如下:(一)退休员工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1、一次性领取:按照员工其个人账户上累积额(含本金和投资收益)一次性全额领取;2、分期领取:对员工账户上的累计额(含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分期领取。(二)员工退休前身故的,由员工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三)员工出国定居的,由员工一次性领取。第十五条如受益人在领取年金前身故的,其个人账户的年金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员工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领取。第十六条在员工对计入其个人账户资产享有支配处分的权力之前,员工不得利用计入个人账户的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第三章年金的管理监督第十七条公司年金基金管理(一)公司年金基金的管理摸式公司年金基金管理采用法人机构担任受托人的管理模式: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同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不得同时担任受托人和托管人,也不得同时担任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参加本计划的成员单位和员工授权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受托人应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9责任和义务。(二)公司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公司年金基金不纳入公司经营报表,按非经营性资金单独管理。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渠道和比例进行管理,年金基金财产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等管理机构的自有资产或其他受托管理资产分开管理,不能挪作其他用途。第十八条在职员工的年金基金财产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受托费、账户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以公司与管理机构协商的结果为准,由公司代缴。第四章企业年金的中止条件第十九条公司中止缴费的条件公司在本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可以申请暂停缴费或暂缓缴费:(一)不能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二)上年度企业未能完成年度净利润预算指标的;(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兼并、解散、破产等情况的;(四)半数以上员工反对继续实施本计划的;(五)本计划被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的。第二十条员工个人中止缴费的条件(一)因违反公司规定被停职、待岗的;(二)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或终止年金计划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身故的。第二十一条中止缴费后年金的处理。(一)出现公司终止缴费的条件时,公司将停止履行本计划约定的缴费义务,员工也将同时停止个人缴费;10(二)出现员工个人终止缴费的条件时,员工本人应停止履行本计划约定的缴费义务,公司也将停止履行本计划约定的缴费义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核,经批准后按规定报市劳动部门审批备案,自市劳动部门批准之日起执行。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附:对企业年金的其他说明一、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社保部[2004]23号)和海南省建立企业年金的相关条款(见《海南省关于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5]70号)):(一)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二是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三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二)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企业可以直接从成本中列支,税前扣除。二、个人应缴税费11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