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10()()(戊).()()().11........12()()()...13..()()()()(戊)..17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2006年7月7日通过的关于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制定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二条第2款和第七条第1款的解释的建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回顾大会1966年12月17日第2205(XXI)号决议,该决议设立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目的是促进国际贸易法之逐渐协调与统一,除其他外,所采取的方式可以是推广各种方式方法,确保对国际贸易法领域的各项国际公约和统一法作出统一的解释和适用,意识到委员会的组成包括世界上不同法律、社会和经济制度及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回顾大会多项决议先后重申委员会作为联合国系统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核心法律机构协调本领域法律活动的任务,深信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制定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4获得广泛通过尤其是在国际贸易领域促进法治的一项重要成就,回顾安排公约开放供签署的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一项决议,其中指出,除其他外,会议‘认为各国国内仲裁法律的进一步统一可增进仲裁在解决私法纠纷方面的效力’,注意到对公约的形式要求存在不同的解释,其部分原因是公约的五种同样作准的文本在表达上有差别,考虑到公约第七条第1款的一个目的是使外国仲裁裁决在最大程度上得以执行,特别是通过承认任何利害关系方有权在寻求4联合国《条约汇编》,第330卷,第4739号。18在一国依赖该裁决的情况下援用该国的法律或条约,包括所规定的制度比公约更有利的法律或条约,考虑到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考虑到各项国际法律文书,例如后来特别对其第7条5作出修订的1985年《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6《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7《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8和《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9还考虑到所颁布的一些国内立法,以及判例法,在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仲裁程序和执行仲裁裁决方面,它们比公约更有利,认为在解释公约时必须考虑到促进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必要,1.建议适用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制定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二条第2款,认识到其中所述情形并非详尽无遗;2.还建议适用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制定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七条第1款,以便允许任何利害关系方运用在寻求在一国依赖一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根据该国的法律或条约而可能享有的权利,寻求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获得承认。5《第四十届会议,补编第17号》(A/40/17),附件一;及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95.V.18。6同上,《大会正式记录,第六十一届会议,补编第17号》(A/61/17),附件一。7同上,《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17号》(A/51/17),附件一;及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99.V.4,其中也载有1998年通过的第5条之二和所附的《颁布指南》。8同上,《第五十六届会议,补编第17号》和更正(A/56/17和Corr.3),附件二;及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02.V.8,其中也载有所附的《颁布指南》。9大会第60/21号决议,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