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路桥集团第二工程公司三项目部关于加强施工车辆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为预防事故,强化安全意识,保障驾驶人员生命安全和避免发生施工车辆事故损失,在施工车辆安全行驶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公司现就工地施工车辆安全问题做如下规定:一、施工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施工车辆必须车况完好,严禁带故障运行或超负荷运载。2、施工车辆进场前必须办理第三责任险、司乘险等基本安全保险,严禁无保险手续的车辆进场施工。3、司驾人员必须持有与本人所驾驶车辆相符合的驾驶证,不得将车辆交由无本种车辆驾驶证或无证人员(包括学徒)驾驶。4、司驾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司驾人员工作时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严禁在饮酒后、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情绪不稳定、疲劳状态下驾驶车辆。5、严禁施工车辆超速行驶,不得强行超车。6、起落车斗必须在车辆平稳停好后进行,严禁在路面倾斜处或车辆行进时起落车斗。7、车位上方有电线或其他障碍物时,严禁升起车斗。8、车辆在现场停放时,应选择安全的停放地点,关闭好驾驶室,拉上驻车制动闸。9、施工车辆在公路运输时必须检查好车斗、马槽,盖好篷布,不得在公路上洒料物。10、车辆在施工现场作业时,必须在项目部指定的便道内行驶,不得碾压施工便道以外的场地,以免引起不必要纠纷。11、施工现场技术员、车队安全指挥人员要加强对施工车辆的检查和管理,对不服从现场技术员指挥或违反以上各类规定的车辆,要及时采取解决措施,必要时现场技术员可当场责令施工车辆退场。12、严禁民工联队工地上接送人的三、四轮车超载,并要求联队接送人员车辆要尽可能地在施工线上通行,不允许随意驶入施工线附近的公路干线上行驶。13、车队、联队要加强平时安全教育和管理,对不遵守上述规定,违反规定,或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失、其他设施损坏及引起群众纠纷的,公司将对相关车队、联队及其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二、对施工车辆司驾人员违章行为处罚办法1、无证驾驶的,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时人进行处罚外,项目部对其所属车队负责人进行2000—3000元经济处罚,并责令违章人员清退出场。2、饮酒后驾车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时人进行处罚外,项目部对其所属车队负责人进行2000—3000元经济处罚,并责令违章人员清退出场。3、车辆马槽不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对其所属车队负责人进行500元经济处罚,并责令其停止运输至整改马槽。4、强行超车、违规插队、超速行驶、不盖篷布及公路上洒料物、不规范起落斗、不行驶项目部指定便道导致引起纠纷或造成损失的,每处对其所属车队负责人进行200元经济处罚。5、不配合现场管理人员的,每次对其所属车队负责人进行100元经济处罚,并责令其停止运输至整改。二○○六年四月十八日